序号 | 姓 名 | 罪 名 | 原判刑期 | 现刑期 |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 法院裁定结果 | 提请机关 |
1 | 高云峰 | 组织卖淫罪 | 6年 | 6年 | 7个表扬奖励 | 减刑8个月 | 北京市延庆监狱 |
2 | 单啸 | 抢劫罪、盗窃罪 | 9年 | 7年10个月 | 5个表扬奖励 | 减刑6个月 | 北京市未成年犯 |
管教所 | |||||||
3 | 杜立伟 | 运输毒品罪 | 13年 | 12年4个月 | 6个表扬奖励 | 减刑5个月 | 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
剥夺政治权利3年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 | ||||||
4 | 李炳忠 | 贩卖、运输毒品 | 15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 | 14年3个月 | 9个表扬奖励 | 减刑4个月 | 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 | |||||||
5 | 黄炜墩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期徒刑 | 1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天河监狱 |
6 | 吴科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天河监狱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延狱字第1号
罪犯高云峰,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组织卖淫罪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2019)京01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7个表扬奖励,法院出具的公函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云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监狱
2023年4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未管减字第01号
罪犯单啸,男,1996 年 1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京0113刑初7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刘原君、陈益凯、单啸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朱悦,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奖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罪犯单啸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证实本案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4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京清潮白狱减字第001号
罪犯杜立伟,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三中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高刑终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三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6个表扬奖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公函和票据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立伟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2023年4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京清潮白狱减字第002号
罪犯李炳忠,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人,家住北京市怀柔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怀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9个表扬奖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炳忠减刑四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
2023年4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监减字第01号
罪犯黄炜墩,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京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7)京刑终8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黄炜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黄炜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 2020年11月19日起。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已执行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炜墩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天河监狱
2023年6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监减字第02号
罪犯吴科(化名:程科,绰号:吴老五),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以(2020)京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京刑核18018502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即吴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已执行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科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天河监狱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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