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修正案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失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据此,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要件是: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出于过失,至于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身则出于故意;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主观:
法律中并没有失职罪这一 罪名 ,一般失职罪指 渎职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损失:(一)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二)致经济损失超30万元;(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68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某国有公司的出纳会计。2021年7月,诈骗人员冒充该国有公司总经理,通过QQ联系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向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材料款项398.9万元。赵某某在未经核实该笔款项的事由及QQ群内该公司经理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网银操作转账,并私自使用主管会计王某某交给其保管的网银U盾进行审核,向指定银行账户汇出人民币398.9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汇款后向该公司经理核对汇款信息时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截止2023年3月,公安机关已追回并返还该国有公司93.5811万元。
审理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国有公司出纳会计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在反诈宣传如火如荼的当下,仍有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被骗。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在工作中通过QQ、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接到上级指令或者公司同事代为传达要求转款时,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严格履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国有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若不慎被骗,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为警方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202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已与其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户年检资料。
随后,黄某某被拉入一个聊天群,并在该群收到备注名为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发来的消息,询问黄某某是否接到银行需要年检的通知,并在聊天群中“安排公司相关工作”,这让黄某某轻信了安某某的身份。随即,安某某要求黄某某向外地某企业银行账户汇款。黄某某轻信上述信息,在未向董事长安某某当面或电话核实、且未见到任何书面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外地企业银行账户发起、录入网银支付,并将聊天群内的截图发送给该公司会计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其进行复核付款。看到相关信息后,华某某违反程序规定复核通过支付申请,导致公司2000余万元资金被骗,后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被骗资金。2022年1月,黄某某被开除公职。同年7月,黄某某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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