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胜福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1号
罪犯杨胜福,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1月3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303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杨胜福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9日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3刑终1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止。于2018年12月28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1月表扬1次,2020年6月表扬1次,2020年11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4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该犯现余刑十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义务态度积极;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杨胜福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和睦,能提供有效担保人,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胜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柏忠红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2号
罪犯柏忠红,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2日由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52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中华牌香烟五盒。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止。该犯系主犯。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1月表扬1次,2020年6月表扬1次,2020年11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4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该犯现余刑一年,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义务态度积极;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柏忠红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和睦,能提供有效担保人,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柏忠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易晓勇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3号
罪犯易晓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12日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驿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系主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日减刑10个月;2018年9月27日减刑8个月。刑期变动后刑期止日: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12月表扬1次,2019年4月表扬1次,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1月表扬1次,2020年5月表扬1次,2020年12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6次。2019年2月、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2019年4月被评为省级积极分子1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一年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义务态度积极;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易晓勇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和睦,能提供有效担保人,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易晓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赖水发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4号
罪犯赖水发,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因犯非法经营罪,2017年12月25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1303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止。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12月表扬1次,2019年4月表扬1次,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2月表扬1次,2020年7月表扬1次,2020年12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6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该犯现余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义务态度积极;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赖水发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和睦,能提供有效担保人,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赖水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张肖辉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5号
罪犯张肖辉,男,199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组织卖淫罪,2018年2月6日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170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于2018年3月27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12月表扬1次,2019年5月表扬1次,2019年10月表扬1次,2020年2月表扬1次,2020年7月表扬1次,2020年12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6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义务态度积极;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张肖辉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和睦,能提供有效担保人,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肖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杨朋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6号
罪犯杨朋,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抢劫罪,2019年1月16日由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729刑初7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杨朋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17刑终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杨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止。于2019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银包加工车间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1次、2020年5月表扬1次、2020年10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3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1年,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已完毕;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杨朋案发前在家表现较好,家庭关系和睦。若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产生社会风险性小,罪犯杨朋亲属及居委会愿意配合对其进行监管。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刘忠琴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狱信狱假字第7号
罪犯刘忠琴,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1303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日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3刑终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于2017年5月16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5日减刑六个月,刑期变动后刑期止日:2022年10月14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从事的是磁环加工拉环劳动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能够熟练掌握磁环加工拉环技能,努力提高劳动产量。能完成劳动任务。
在假释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1次,2020年4月表扬1次,2020年8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3次。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2020年6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在假释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刘忠琴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居住地社区评估同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布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忠琴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张海超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假字第8号
罪犯张海超,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驻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日、2019年1月31日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七个月。刑期变更后: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在生产车间劳动和担任罪犯监督岗,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能做到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主动协助监狱警察维护改造秩序。且该犯户籍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在假释起始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4月表扬1次、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1月表扬1次,2020年6月表扬1次,2020年10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5次。2018年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在假释减刑起始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一年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张海超平日为人老实、团结邻里,没有不良恶习,平时表现良好,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当地司法机关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经分监区干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布,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海超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曾凡瑞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假字第9号
罪犯曾凡瑞,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组织卖淫罪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豫13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3刑终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在生产车间劳动和担任罪犯监督岗,在服装加工车间“机工”工序中,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能做到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主动协助监狱警察维护改造秩序。且该犯户籍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在假释起始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10月表扬1次、2019年4月表扬1次、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2月表扬1次、2020年7月表扬1次,2020年12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6次。
在假释起始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
该犯现余刑一年五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曾凡瑞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平时表现尚可,邻里关系融洽,家庭关系和睦,居住地的村委和居民都认为其犯罪行为及后果对村民影响不大,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当地司法机关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经分监区干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布,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曾凡瑞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李忠强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10号
罪犯李忠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犯组织卖淫罪,2016年12月26日由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5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忠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15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5刑终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被告人李忠强判项。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无申诉,附加刑履行完毕,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管分队改造中,能够端正态度,能够服从岗位分配,认真履行改造职责,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改造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3月表扬1次,2018年7月表扬1次,2018年12月表扬1次,2019年4月表扬1次,2019年9月表扬1次,2020年2月表扬1次,2020年7月表扬1次,2020年12月表扬1次共获表扬8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上半年一般,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1年7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李忠强入狱前表现良好,邻里相处融洽,性格和善,平易近人;裁定假释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及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影响和威胁,其所在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评估意见为:李忠强适用社区矫正对社区的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及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影响和威胁。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忠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党国政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11号
罪犯党国政,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犯诈骗罪,2018年3月13日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5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党国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15刑终3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无申诉,附加刑全部履行完毕,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较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外工分队改造中,能够端正态度,能够服从岗位分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认真完成改造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3月表扬1次,2019年8月表扬1次,2020年1月表扬1次,2020年5月表扬1次,2020年10月表扬1次共获表扬5次,2020年4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1年7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党国政有固定住所,家庭经济以外出打零工和务农收入为主要来源,经济状况一般。经走访调查了解党国政在村里时表现较好,与村民、邻居相处融洽。并且司法所、村委会、亲属、邻居能形成有效的矫正小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评估意见为被调查人党国政具备社区适用矫正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党国政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罪犯王泽辉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豫信狱假字第12号
罪犯王泽辉,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受贿罪,2013年12月25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4)宛龙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王泽辉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7日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止。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9日减刑4个月;2019年7月2日减刑7个月。刑期变动后刑期止日: 2022年9月9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狱后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愿意接受改造,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
二、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身份意识强,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银包加工车间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表扬1次、2019年12月表扬1次、2020年5月表扬1次、2020年10月表扬1次,共获得表扬4次。
在考核间隔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
该犯现余刑1年5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稳定,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执行财产性判项已完毕;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罪犯王泽辉案发前在家表现较好,家庭关系和睦。若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产生社会风险性小,罪犯王泽辉亲属及居委会愿意配合对其进行监管。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可视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经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泽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302.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