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计113人
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白龙减刑建议书
(2022)陕汉狱减字第73号
罪犯白龙,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被告人白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9月26日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撤销“宣告缓刑一年”部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龙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5年7月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7年12月24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07刑更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5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7刑更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20年6月24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经监区批评教育,能够认识、改正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2019年安全员标兵。
该犯系主犯、暴力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一次性60分以上扣分、累计100分以上扣分,具有从严掌握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监狱
2022年11月1日
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蔡代群减刑建议书
(2022)陕汉狱减字第8号
罪犯蔡代群,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安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代群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8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8年5月9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1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11月19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汉中刑二执字第01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9月22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7刑更字15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4月29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7刑更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9年5月5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判决,服从管教,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在监规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及格;能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在裁床分片岗位积极肯干,劳动任务完成较好。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获得“表扬”5次,并获得202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犯有数罪,系主犯、暴力犯,具有从严掌握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代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监狱
2022年11月1日
陕西省汉中监狱
提请对罪犯蔡明礼减刑建议书
(2022)陕汉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蔡明礼,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明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2月1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1年9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陕刑执字第00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12月26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7刑更20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8月26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7刑更1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9年9月2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种专项教育活动“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生产中服从安排,节约原材料,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获得“表扬”5次。
该犯系暴力犯,具有从严掌握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监狱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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