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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摘要如下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陈锦,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棉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罪犯陈锦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19)川18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六被告人共同退赔44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锦及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川18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8月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2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50000元、六被告人共同退赔44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锦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涉恶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陈锦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陈学智,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学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34年11月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学智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6月2日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1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0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考核期内2次未完成任务扣5.89分。
另查明,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智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财产刑完全未履行 ,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智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陈学智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高本元,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川18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本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0000元、三人共同退赔74816元,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高本元及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川18刑终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11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3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230000元、三人共同退赔74816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本元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涉恶,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本元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高本元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郭腾跃,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三监区服刑。
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腾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腾跃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10月8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11日转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0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郭腾跃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腾跃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腾跃按一般标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郭腾跃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成林,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川013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470元(其中该犯2694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成林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1月1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9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罚金1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470元(其中该犯2694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成林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林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林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李成林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李承隆,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三监区服刑。
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云08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承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承隆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10月24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执行刑罚,于2022年1月11日转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0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承隆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承隆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承隆按一般标准报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李承隆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李寒洋,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八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以(2018)川18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寒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寒洋的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川刑终3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9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5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5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寒洋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寒洋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李寒洋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李强,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新都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强及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川01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9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川01刑更306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5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68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100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李强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李强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李云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八监区服刑。
罪犯李云华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川18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云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7350元,赔偿公益赔偿金315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华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8月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1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7350元,赔偿公益赔偿金315000元,已履行100428.84元。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华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华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李云华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74号
罪犯罗斌,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三监区服刑。
经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川0118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4093.5元,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罗斌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10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6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4093.5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斌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斌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罗斌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罗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川0182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罗杰未提出上诉。于2018年11月1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53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7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杰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杰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杰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罗杰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马畅,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服刑。
罪犯马畅因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2月3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川018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马畅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9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5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畅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畅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马畅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土登,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藏族,文盲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川333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土登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土登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8月12日送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2日从四川省甘孜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0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土登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土登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土登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土登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王加林,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罪犯王加林,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川018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加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王加林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9月2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3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加林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加林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王加林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巫建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建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巫建伟未提出上诉,于2016年1月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川01刑更31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64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巫建伟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财产刑完全未履行 ,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建伟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巫建伟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谢胜华,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罪犯谢胜华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川18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胜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谢胜华的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18刑终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8月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3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谢胜华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谢胜华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按一般标准对罪犯谢胜华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谢胜华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杨斌,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斌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8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26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1日从云南省普洱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云08刑更3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5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财产刑完全未履行 ,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斌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杨斌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杨海林,男,1972年7月2日出生,羌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新都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海林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海林的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川01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9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川01刑更170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川01刑更159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8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20000元。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海林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林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林按一般标准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杨海林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杨木海,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川18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木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655.64元,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木海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3月1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8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655.64元均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杨木海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木海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木海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杨木海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余威,男,200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五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川18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川18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威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决被告人余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宣判后,余威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10月14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余威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威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余威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泽仁扎巴,男,1969年8月6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得荣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八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以(2021)川3338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泽仁扎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泽仁扎巴及同案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9月27日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0月22日从甘孜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4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泽仁扎巴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泽仁扎巴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泽仁扎巴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张府江,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云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府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34年10月1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张府江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8月31日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11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6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考核期内4次未完成任务扣8.6分。
另查明,该犯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府江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财产刑完全未履行 ,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府江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张府江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3号
罪犯张晓彬,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川0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晓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1022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张晓彬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彬申请撤回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川刑终40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张晓彬撤回上诉。于2019年10月9日送四川省锦江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1月28日从四川省锦江监狱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81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0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1022万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张晓彬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晓彬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职务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彬按从严标准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张晓彬减刑材料1卷
四川省邛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邛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周维陶,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九监区服刑。
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8)川0116刑初15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维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周维陶及同案提出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01刑终10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2月5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在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不断反省自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接受教育,履行服刑义务。
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罪犯互监十条》等监规制度,考核期内未发现有否定性违规违纪情形。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期末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78分,行规综合考核等次为较好。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3月因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一定后果,被扣5分,经管理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服从民警安排,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工具,厉行节约,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另查明,该犯被处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周维陶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周维陶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维陶按一般标准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邛崃监狱
2023年3月10日
附:罪犯周维陶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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