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监狱2023年第2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本批次提请罪犯姓名
一监区二监区三监区四监区五监区六监区七监区总仓医院
李太洪晏荣军魏青松贺希格达来郑登曦蒋昭洋宋祖汉张晓峰雷清
林求伟豆红卫张国帅苏超龙张玉兴
罗杰叶建洋缪高升
韩志丰田加彩蔡阳达吴旺斌朱辉煌
徐金金谢培林
黄艺川陈仁道纪荣一吴应仁余辉鸿
陈火旱

王敏郑书武杨长春赵木辉陈永雄
叶量水

吴建明刘涛黄华明杨康军何赵雄
周发树

苏剑波廖国萍蔡德强张光明陈生瑞
韦永

章钟贤陈嘉豪郑绍山彭俊印江情海
翁则和

张涌权蔡良世官兴国陈新平林金文
洪长连

陈凯凯段长炳江茂贵杨朗谢水源



林崇恩周学平丁熙郑泽良陈晗辉



陈星陈行顺黄智勤苏文杰吴平原



陈敦平林贤水康庆林黄苏俊程文胜



苏俊平陈宏辉林俊杰黄重斌林国有



陈如彬陈小杰杨珂周兴阳戴喜平



袁毅平黄金灼陈维文田陆军严小春



刘昌树严世其陈周国陶冬省李鹏



张永铭陈建忠张峰云林普陈文建



王志群刘淼见王小暾沈洪卫钟建



施章焜苏松灿彭期云谭征华王巧斌



杨胜常林剑元叶亚芳陈邦茂张应将



杨锡东杨四毛汪继伟李建发王晓宇



郭廷波陈本德康志杰黄世明谷志强




王涛涛孙宏伟黄小延雷洪




李占军
朱双海李洪平




陆木荣
陈风兴王才贵




黄春林
周路平李全




吴琳
龚慧王强




段周弟
田兴克林宏言




林鸿
黄本灿崔家庆






詹荣渺杨剑辉







王杨忠







陈文荣







黄志伟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雷清。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 (2020)闽01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雷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7.87元。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 (2020)闽0121刑初371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6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108.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近三个月无违规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3次,即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557.87元,均已缴纳(见缴纳凭证)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提请减刑卷宗两册

2、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蒋昭洋。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8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昭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09月27日起至2025年09月26日止。2021年03月22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蒋昭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946.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折算前12分),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2次,即2021年11月、2022年5月分别获表扬一次;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昭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昭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李占军。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占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2021年12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034.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占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廖国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2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国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2016年12月21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27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1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556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7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360分,合计获得238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2次,即2021年6月、2022年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见上次减刑裁定书)。

该犯系毒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对其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林崇恩。

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崇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林崇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赔偿被毁坏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37095.63元。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3年6月22日。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崇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639.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1次,即2022年2月。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8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1000元(见缴纳凭证);责令被告人林崇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赔偿被毁坏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37095.63元(未缴纳)。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24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9.46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930.28元。

关于罪犯林崇恩对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监狱已于2022年10月20日函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截至目前监狱未收到相关回复。具体情况,详见《福建省福州市监狱关于调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函》及回函情况记录。。

该犯系财产刑履行低于30%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对其减刑起始期延长2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 3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崇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崇恩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林国有。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林国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22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国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028.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未折算前30分,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奖励:获表扬3次,即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林宏言。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宏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更3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6月1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宏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385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8.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370分,合计获得189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无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2次,即2021年11月、2022年6月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宏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宏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林鸿。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人民币277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2013年2月22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51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22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12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1刑更29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7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罪犯林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032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3.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615分,合计获得3790.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6次,即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7785元,已全部缴纳【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0)闽01刑更2913号】。

该犯系累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鸿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林剑元。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剑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2014年4月17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刑更3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更3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裁定于2021年4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7月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06.2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6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680分,合计获得3165.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5次,即2021年4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均已缴纳(见减刑裁定书)。

该犯系犯抢劫罪且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剑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林金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86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2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00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行政奖励: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张国帅。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国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937.3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报减期间已全部缴纳(见缴纳凭证)。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帅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帅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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