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次提请罪犯姓名 | ||||||||
一监区 | 二监区 | 三监区 | 四监区 | 五监区 | 六监区 | 七监区 | 总仓 | 医院 |
李太洪 | 晏荣军 | 魏青松 | 贺希格达来 | 郑登曦 | 蒋昭洋 | 宋祖汉 | 张晓峰 | 雷清 |
林求伟 | 豆红卫 | 张国帅 | 苏超龙 | 张玉兴 | 罗杰 | 叶建洋 | 缪高升 | |
韩志丰 | 田加彩 | 蔡阳达 | 吴旺斌 | 朱辉煌 | 徐金金 | 谢培林 | ||
黄艺川 | 陈仁道 | 纪荣一 | 吴应仁 | 余辉鸿 | 陈火旱 | |||
王敏 | 郑书武 | 杨长春 | 赵木辉 | 陈永雄 | 叶量水 | |||
吴建明 | 刘涛 | 黄华明 | 杨康军 | 何赵雄 | 周发树 | |||
苏剑波 | 廖国萍 | 蔡德强 | 张光明 | 陈生瑞 | 韦永 | |||
章钟贤 | 陈嘉豪 | 郑绍山 | 彭俊印 | 江情海 | 翁则和 | |||
张涌权 | 蔡良世 | 官兴国 | 陈新平 | 林金文 | 洪长连 | |||
陈凯凯 | 段长炳 | 江茂贵 | 杨朗 | 谢水源 | ||||
林崇恩 | 周学平 | 丁熙 | 郑泽良 | 陈晗辉 | ||||
陈星 | 陈行顺 | 黄智勤 | 苏文杰 | 吴平原 | ||||
陈敦平 | 林贤水 | 康庆林 | 黄苏俊 | 程文胜 | ||||
苏俊平 | 陈宏辉 | 林俊杰 | 黄重斌 | 林国有 | ||||
陈如彬 | 陈小杰 | 杨珂 | 周兴阳 | 戴喜平 | ||||
袁毅平 | 黄金灼 | 陈维文 | 田陆军 | 严小春 | ||||
刘昌树 | 严世其 | 陈周国 | 陶冬省 | 李鹏 | ||||
张永铭 | 陈建忠 | 张峰云 | 林普 | 陈文建 | ||||
王志群 | 刘淼见 | 王小暾 | 沈洪卫 | 钟建 | ||||
施章焜 | 苏松灿 | 彭期云 | 谭征华 | 王巧斌 | ||||
杨胜常 | 林剑元 | 叶亚芳 | 陈邦茂 | 张应将 | ||||
杨锡东 | 杨四毛 | 汪继伟 | 李建发 | 王晓宇 | ||||
郭廷波 | 陈本德 | 康志杰 | 黄世明 | 谷志强 | ||||
王涛涛 | 孙宏伟 | 黄小延 | 雷洪 | |||||
李占军 | 朱双海 | 李洪平 | ||||||
陆木荣 | 陈风兴 | 王才贵 | ||||||
黄春林 | 周路平 | 李全 | ||||||
吴琳 | 龚慧 | 王强 | ||||||
段周弟 | 田兴克 | 林宏言 | ||||||
林鸿 | 黄本灿 | 崔家庆 | ||||||
詹荣渺 | 杨剑辉 | |||||||
王杨忠 | ||||||||
陈文荣 | ||||||||
黄志伟 |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雷清。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 (2020)闽01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雷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7.87元。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 (2020)闽0121刑初371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6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考核分2108.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近三个月无违规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3次,即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557.87元,均已缴纳(见缴纳凭证)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提请减刑卷宗两册
2、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蒋昭洋。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8日作出(2021)闽098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昭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09月27日起至2025年09月26日止。2021年03月22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蒋昭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946.8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折算前12分),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2次,即2021年11月、2022年5月分别获表扬一次;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昭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昭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李占军。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闽0203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占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2021年12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034.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占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廖国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2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国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2016年12月21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刑更27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3年9月16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556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67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360分,合计获得2383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2次,即2021年6月、2022年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见上次减刑裁定书)。
该犯系毒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对其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国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林崇恩。
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闽0121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崇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林崇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赔偿被毁坏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37095.63元。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至2023年6月22日。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崇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639.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1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1次,即2022年2月。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8月。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1000元(见缴纳凭证);责令被告人林崇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缴纳)。赔偿被毁坏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37095.63元(未缴纳)。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24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9.46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930.28元。
关于罪犯林崇恩对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监狱已于2022年10月20日函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截至目前监狱未收到相关回复。具体情况,详见《福建省福州市监狱关于调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函》及回函情况记录。。
该犯系财产刑履行低于30%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对其减刑起始期延长2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 3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崇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崇恩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林国有。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闽078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林国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22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国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028.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12分(未折算前30分,近三个月无扣分)。
行政奖励:获表扬3次,即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国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林宏言。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宏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1刑更3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裁定书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6月1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宏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385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8.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370分,合计获得189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无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2次,即2021年11月、2022年6月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宏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宏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林鸿。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人民币277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2013年2月22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51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822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更612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1刑更29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0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7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罪犯林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3032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3.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615分,合计获得3790.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表扬6次,即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7785元,已全部缴纳【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0)闽01刑更2913号】。
该犯系累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鸿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林剑元。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剑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2014年4月17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刑更3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更3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更1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裁定于2021年4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9年7月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得2406.2分。其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9.6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核分680分,合计获得3165.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表扬5次,即2021年4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分别获表扬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均已缴纳(见减刑裁定书)。
该犯系犯抢劫罪且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剑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林金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86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2月20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在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林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004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分。
行政奖励: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一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无。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提请减刑卷宗壹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福建省福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福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张国帅。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2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国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5.奖惩情况:
该犯起始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1月,获得937.3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扣分。
行政处罚:无。
行政奖励:获物质奖励1次,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报减期间已全部缴纳(见缴纳凭证)。
本案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国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帅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国帅提请减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壹份
福建省福州监狱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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