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2023-3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钱书清,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了(2004)莆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钱书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月3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钱书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了(2007)闽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2010)作出了闽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岩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了(2015)岩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了(2017)闽08刑更第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2020)闽08刑更第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03年11月27日,指使他人报复与其发生纠纷的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又于2003年4月8日,在自己开设的饭店内,因琐事用啤酒瓶捅刺肖某,致其当场流血。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2.5分,本轮考核期获得考核分4569.5分,合计获得4802分,共兑换表扬六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累计考核分4019.5分,考核期违规1次,扣80分(2021年7月打架扣8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15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909元,月均消费278.3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7.07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钱书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陈可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2)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可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陈可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16年3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闽刑更4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7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闽08刑列第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20年11月27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闽08刑更第1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21年12月间,在三明市因被害人以怀孕打胎为由向其索要财物,商讨不成发生争吵,撕扯进而用双手掐扼被害人颈部直至死亡。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2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37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97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051.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20分。(2020年10月5日因互监成员发生打架没有及时上前劝阻扣20分)。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可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方顺和,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了(2017)闽0821刑初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顺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罪犯方顺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19年6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8刑更第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7月27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闽08刑更第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现属宽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2年12月24日中午,在明知他人所运输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他人异地销售该批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提供运输,货值金额2133500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4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48.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794.8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18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71.53元,月均消费217.6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8.09元。

    本案于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方顺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高方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了(2016)闽0203刑初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方荣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高方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2刑终第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8刑更第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闽08刑更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2日,该犯在厦门市思明区溪岸路98号,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19元,并至一人轻微伤。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80.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342.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523.5分,表扬四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从2020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679.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扣16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高方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王芳琴,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捕前系无业人员,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了(2010)厦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芳琴犯盗窃罪,判处罪犯王芳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14年10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闽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闽08刑更第2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8刑更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间,伙同他人经事先共谋在厦门湖里区、集美等地盗窃他人各种小车24部,案值4736669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621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423分,表扬九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878分。2019年7月获得2019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0年1月获得2019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0年7月获得2020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1月获得2020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45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382.29元,月均消费299.6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00.08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判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王芳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吴亮红,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了(2018)闽0821刑初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亮红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8刑终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闽08刑更第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7年3月下旬,居间介绍买卖麻黄碱175千克,伙同他人为谢元树生加工制毒物品。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64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698.5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2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22.52元,月均消费249.1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96.12元。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吴亮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陈章义,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5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 2016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人民币108411元。2018年7月10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闽08刑更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4月至7月间,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及现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20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239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66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6035.36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37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34.95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不含:慈善捐款99元),月均消费277.4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574.61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章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邓广宇,男,汉族,大学文化,1977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捕前系广州珠光集团工程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广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1年6月16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闽08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闽08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8刑更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30年3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3月14日,该犯受同案犯邀请乘机往马来西亚,次日晚在其居住的房间拿到两个背包。在返国经厦门机场入境时,被查出其携带的背包中夹有海洛因一包,净重1597.5克。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682.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008.5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34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2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69.33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不含:自购药56.90元;慈善捐款99元;报刊696元),月均消费293.9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4.05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邓广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宋红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捕前系厦门市湖里区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联邦快递公司保安员。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883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1年6月16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闽08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闽08刑更541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闽08刑更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8刑更1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11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7月29日,该犯与老乡在聊天时与他人发生争吵,该犯持水果刀追打,并刺伤王某,致其死亡。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4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67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20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32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45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33.74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不含:自购药95.87元),月均消费232.34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8.37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宋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杨自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闽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自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刑终3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3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8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该犯系从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9月22日,该犯伙同他人在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与迎湖路交叉口烧烤摊用餐时,作为成年人,不但先是起意要以找人打架这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情绪,更在明知他人意图持刀打架斗殴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劝阻他人的危险行为,反倒主动参与打架斗殴,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65分,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198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450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5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杨自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叶建涛,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6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建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2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8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叶建涛在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蔡前村560号南益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一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41分,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068.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209.3分,表扬三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165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叶建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蔡松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松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二元。2012年5月18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岩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2017)闽08刑更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8刑更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8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该犯系数罪并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03年9月间,伙同他人在漳浦县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的财物;还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在较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于2005年8至12月间,伙同他人在芗城区龙文、南靖县等地采用秘密的方法,五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5577元。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虽有违规,经教育管教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48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293.6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81.2分,表扬五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60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6分(2022年10月6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扣6分)。2021年1月获得2020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8月获得202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蔡松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陈友庆,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个体经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友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0570.0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1年4月20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闽08刑更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闽08刑更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闽08刑更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11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8月13日,该犯得知陈锦鹏与他人因琐事争吵,驶车赶往现场后,与被害人余某某、侯某某争执打架,该犯持U型车锁打击侯某某头部致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7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69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64分,表扬六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358分。2021年8月获得202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960.21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不含:报刊476元;自购药60.48元;慈善捐款50元。),月均消费245.7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87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友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李雄,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雄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51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认定罪犯李雄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罪犯李雄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2月30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李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岩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岩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闽08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更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至2024年3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03年9月30日,伙同他人从广东惠来县购买海洛因272克返回龙岩,次日在龙岩新罗区大洋罗桥附近被公安当场抓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虽有违规,经教育管教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1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35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666.5分,表扬六次,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406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9分(2019年12月4日因进入民警办公室时未报告,行为动作不规范,扣10分;2021年12月9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扣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85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520.48元,月均消费238.0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5.68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詹思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捕前系无业。该犯系有前科,曾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闽012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詹思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3月1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4月至6月,该犯在宁德市蕉城区境内,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061分,表扬三次。起始期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0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594.04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不含:中院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163.37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24.09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詹思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王志回,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无业。该犯系有前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志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3年9月10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王志回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闽刑更24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闽08刑更367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不予减刑。刑期至2043年11月1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该犯于2011年九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冰毒、麻古、k粉系毒品,为牟利而非法贩卖、运输。其贩卖、运输的甲基苯丙胺计850克,麻古140粒,氯胺酮1.1克。

    该犯虽有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2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666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986.5分,表扬七次,物质奖励四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75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二次,累计扣3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19年8月5日因有推搡行为扣30分;2020年12月17日因私藏香烟,受警告处罚一次扣30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5232.83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不含:自购药464.3元;自考80元;购书54元;中院罚金8000元;报刊180元),月均消费470.5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8.59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王志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陈德华,男,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州长乐,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德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闽刑终88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至今刑期未变动。现刑期执行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该犯和同案犯共谋合作,该犯长期驻扎云南瑞丽,雇佣国内货车,经他人承包经营的非海关设关的渡口码头前往缅甸,向缅甸供羊商收购并走私经缅甸疫区入境的缅甸活体山羊,并将疫区活体羊运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及闽侯县龙台山的羊场进行销售。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00分,表扬三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人民币71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7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34.62元,月均消费283.30元(不包括慈善捐款119元、自购药消费83.0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4.98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罪犯。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黄论弟,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宁德市蕉城区,文盲,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黄论弟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闽刑终88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执行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该犯现属普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该犯和同案犯共同出资,向缅甸供羊商收购疫区的活体山羊并走私入境,后运往福州榕新圈羊场销售,所得利润共同分成。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068分,表扬二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人民币1453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45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518.33元,月均消费200.36元(不包括慈善捐款50元、自购药消费60.3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83.30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罪犯。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黄论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江昌东,男,汉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江昌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710659.79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闽08刑更9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更81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现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该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2日,该犯与同案犯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中路互相追逐喊叫,期间无故踹踢路边一辆面包车,与被害人(车方人员)发生争执。该犯取砍刀回到争执现场与他人共同持刀追打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183.5分,本轮考核期内(2019年5月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096.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280分,表扬八次,物质奖励二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554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2019年7月获2019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0年1月获2019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0年7月获2020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1月获2020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8月获202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标兵。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710659.79元)已缴纳人民币3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3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368.95元,月均消费313.77元(不包括报刊消费120元、慈善捐款129元、自缴民赔款200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9.56元。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罪犯。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江昌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林信杰,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州市晋安区,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11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林信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执行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该犯系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8日、5月21日,该犯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新苑36号110单元内装修施工时,将在施工现场玩耍的被害人带至该单元厕所内,诱骗被害人与其一起观看黄色视频并脱下被害人裤子对其进行性侵。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26.3分,表扬三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林信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黄海三,男,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了(2022)闽058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海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了(2022)闽05刑终7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执行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6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5日4时许,该犯在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工业区52号“纤纤足道”店按摩时,让被害人为其提供嫖淫服务,遭到拒绝后,该犯将被害人按倒在按摩床强行亲吻,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能得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92分。起始期从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49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黄海三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李谦,男,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捕前无业。

    2022年1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闽0304刑初第67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谦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其同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闽03刑终15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6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原判刑期从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累计拨打诈骗电话84299个,诈骗钱款共计153692.99元,数额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获得考核分517.4分。起始期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517.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李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罗国梁,男,汉族,中专文化,1980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人员,有前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了(2021)闽0211刑初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国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1日晚上,该犯骑摩托车载被害人至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水库附近,在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1308.1分,表扬二次。起始期从2021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止,获得考核分130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罗国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陈端良,男,汉族,1993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21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端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至今刑期无变动,现刑期执行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该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3月,该犯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以玩游戏及给零花钱等方式逐步获取尚某某信任;2021年6月21日,该犯从四川成都搭乘飞机抵达厦门,在同安区西柯镇禹州大学城附近与被害人见面,随后将被害人带至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红墩里38号210室开房同睡一床,期间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对其进行猥亵。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46.1分,表扬一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陈端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赵锣,男,汉族,199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闽05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赵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37944.31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5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该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该犯受聘加入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东星社区城华南路37号的泉州中融盛创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精鹰组”组长,负责实施诈骗(诱导中年女性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骗取其投资款项),培训、管理“精鹰组”成员,并兼管公司行政后勤事务和面试新员工。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起始期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05.5分,表扬一次,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37944.31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赵锣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李东平,男,汉族,大学文化,1977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武平县林业局永平林业站站长。系三类罪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了(2018)闽08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东平犯滥用职权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44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8)闽08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

    2021年7月27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 (2021)闽08刑更第5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执行自2018年3月12日起2024年1月1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4年至2017年间,担任武平县林业局桃溪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徇私舞弊,致使林木被滥伐;多次伙同他人持非法获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57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607分,共兑换表扬四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203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罚金200000元,继续追缴退出违法所得80440元。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李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苏明水,男,汉族,大学文化,1976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安溪县医院药剂科副科长、药械科科长。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524刑初8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明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5582元,上缴国库。2019年12月12日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至2019年五月间,该犯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275582元,数额巨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665分,表扬五次,物质奖励一次。起始期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1月,获得考核分36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的异议。建议对罪犯苏明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福建省闽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西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傅剑威,男,汉族,中技文化,1972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捕前系无业。曾于2000年4月2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3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系累犯、涉黑犯、主犯、数罪并罚。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傅剑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对罪犯傅剑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 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2015年3月2日交付湖南省永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6日由永州监狱调入福建省闽西监狱。

因罪犯傅剑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湘11刑更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更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10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至2027年10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534分,合计获得5898.5分,表扬九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获得490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2209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20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793.98元,月均消费389.51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04.40元。

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出具该犯名下房产和珠宝首饰已组织拍卖,目前已向其执行到位420万元,另有一套未拍卖成功已移送财政,现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说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来函回复:傅剑威除位于衡阳市西外环麒天花园811.13平方米车库拍卖未成交移送衡阳市财政局外,无其它不动产;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于2023年4月12日来函回复:傅剑威案件所属车库已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再次拍卖,2019年至2022年每年均流拍。下一步将提交政府审定,拟划转政府投资平台公司接收。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象。

    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傅剑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剑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西监狱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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