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建保等106名罪犯减刑案
公 示
我院受理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23年3月17日提请的毕建保等106名罪犯减刑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现将上述罪犯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及时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之日起五日。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2010071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电话:2055944
附:减刑建议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毕建保,性别男,1989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4日作出(2019)京0112刑初20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金:5000.00,追缴金额:158737.00。2019年12月18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7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建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毕建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号
罪犯陈丑华,性别男,1964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8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49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6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退赔金额:800000。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京02刑终41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0月24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因余漏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京02刑初127号判刑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其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京刑终15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陈丑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2)号
罪犯陈立强,性别男,199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2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52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4月0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00,追缴金额:750000.00。于2014年1月21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陈立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陈龙,性别男,1988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
强奸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冀0730刑初9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于2019年01月02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陈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陈绍兴,性别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62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2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0,退赔50余万元。2015年06月11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7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1000.00元;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1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兴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陈绍兴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邸青,性别男,1994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京03刑初9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京刑终5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5月09日起。罚金:90000元,追缴金额:21986元。于2019年07月31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9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邸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邸青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5)号
罪犯董杰,性别男,1994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冀070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冀07刑终272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决结果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于2020年06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董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3)号
罪犯董志强,性别男,1993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抢劫罪,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5日作出(2013)宣区刑初字第12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06月0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退赔金额:600。于2013年12月17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董志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4)号
罪犯范小亮,性别男,1989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冀0724刑初7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0日作出(2020)冀07刑终4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20年05月15日由河北省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范小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房文涛,性别男,199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因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2021)冀0608刑初6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07日起。罚金:5000。于2021年07月19日由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房文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房文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高红涛,性别男,1983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01月08日起。于2014年09月16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红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高红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1)号
罪犯郭向兵,性别男,1962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蔚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3日作出(2013)张刑终字第23号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1月10日起。罚金:30000元。于2013年04月11日由蔚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向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郭向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0)号
罪犯胡小明,性别男,1996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组织、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7日作出(2017)冀0724刑初10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0日作出(2018)冀07刑终141号判决书,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06月02日起。罚金:30000。于2018年9月3日由沽源县看守所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胡小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胡兴强,性别男,199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冀07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1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冀07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1月24日起。于2019年04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9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胡兴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3)号
罪犯贾吉南,性别男,199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8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京03刑终32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02日起至2024年01月01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2020年11月19日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吉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贾吉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5)号
罪犯蒋桂洁,性别男,1987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冀0730刑初14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1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退赔金额:175385。于2019年12月02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桂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蒋桂洁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4)号
罪犯解雄,性别男,199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0日作出(2019)京0112刑初39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01月08日起至2024年01月07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13日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9年07月31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解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解雄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2)号
罪犯雷庆友,性别男,1979年07月1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6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5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2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2000元,退赔金额:710956.94元。于2015年1月29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02月10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庆友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雷庆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李嘉辉,性别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5月21日起。于2013年11月14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李嘉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李世高,性别男,196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冀0722刑初14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5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0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退赔金额:541000。于2020年05月16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李世高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李玉,性别男,1967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6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16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17日起。于2021年04月15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李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梁朝帅,性别男,1987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79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4月2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4000元,民事赔偿金额:115439.33元。于2014年1月21日由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朝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梁朝帅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刘金平,性别男,1973年03月2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9日作出(2013)房刑初字第38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09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4000,追缴金额:38960。于2014年1月21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刘金平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号
罪犯刘泽东,性别男,199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1日作出(2020)冀0727刑初1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06月23日起。于2020年12月16日由河北省阳原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刘泽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刘振国,性别男,1987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9日作出(2021)冀0705刑初11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9月05日起。于2021年07月16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国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刘振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刘之林,性别男,1980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1日作出(2021)京0105刑初179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2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于2021年08月20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09月23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之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刘之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卢朝日,性别男,1994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冀0691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9月16日起。罚金:7000元,追缴金额:7000元。于2021年07月19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朝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卢朝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路圆,性别男,1989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因强奸罪,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14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路圆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号
罪犯罗宝利,性别男,1995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30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3月13日起。于2014年08月15日由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宝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罗宝利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3)号
罪犯罗慧军,性别男,1975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6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08月04日起。于2015年07月16日由涿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慧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罗慧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8)号
罪犯马飞,性别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冀07刑初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5日作出(2020)冀刑终12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5月1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20年11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马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9)号
罪犯马金雷,性别男,1982年01月04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0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96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08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50000。于2014年01月21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5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马金雷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8)号
罪犯马小虎,性别男,1975年08月02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7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19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4月0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00,退赔金额:1200000.00。于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小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马小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马秀福,性别男,1966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冀07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5日作出(2019)冀07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02日起。于2020年12月0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秀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马秀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9)号
罪犯马振刚,性别男,1985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冀0791刑初16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2020)冀07刑终4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9月0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414683。于2020年05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振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马振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戚永民,性别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7日作出(2014)三中刑终字第00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1月19日起。于2014年09月16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戚永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戚永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齐晓发,性别男,1976年04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7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7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09月28日起至2024年09月26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6000元,追缴4100余元。2013年3月19日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3年04月1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36000.00元;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36000.00元;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36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齐晓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齐晓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号
罪犯齐云龙,性别男,1998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1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6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于2021年03月16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齐云龙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齐云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邱云,性别男,1971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2日作出(2020)冀0730刑初6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01月1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90000。于2020年07月15日由河北省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邱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屈韬,性别男,1982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7日作出(2018)冀0706刑初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05月1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0。于2018年04月12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屈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屈韬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全晓明,性别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110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0日作出(2018)京03刑终36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7月20日起至2027年07月19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元。2018年4月17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8年07月1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21年0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2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全晓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全晓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2)号
罪犯任强,性别男,198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冀0705刑初14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1820000。于2018年10月12日由宣化看守所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任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9)号
罪犯石鹏,性别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2017)冀07刑终1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00,退赔金额:219600.00。于2017年03月02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30000.00元;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罚金3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石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5)号
罪犯史月明,性别男,197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15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1月2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月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史月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史之广,性别男,1972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3日作出(2019)冀0708刑初8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5日作出(2020)冀07刑终4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退赔金额:950513.48。于2020年06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之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史之广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田佳龙,性别男,2000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6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3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于2020年08月19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佳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田佳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0)号
罪犯田园园,性别男,1986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京0102刑初72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04月23日起。于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园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田园园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1)号
罪犯王爱国,性别男,1988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1日作出(2020)冀0724刑初5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于2020年08月20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爱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爱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4)号
罪犯王宝亮,性别男,1985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京0101刑初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8日作出(2018)京02刑终43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7月13日起。罚金:23000元,退赔金额:1000000元。于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宝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宝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贵宏,性别男,1966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18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2020)冀07刑终74号之二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18日起。于2020年06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宏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贵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2)号
罪犯王海平,性别男,1990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抢劫罪,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6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退赔金额:4200。于2020年07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海平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王红山,性别男,1971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因强制猥亵罪,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2日作出(2021)冀0608刑初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9月28日起。于2021年07月19日由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红山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5)号
罪犯王江,性别男,1977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8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8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68号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于2013年06月05日由阳原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9月20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受到集训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王凯明,性别男,1998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5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04月1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1338792。于2020年9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凯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凯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3)号
罪犯王来军,性别男,1971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8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28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于2021年09月23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来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来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王林喜,性别男,1969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7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冀07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5月15日起。于2019年05月15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林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4)号
罪犯王伟,性别男,1988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30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3月12日起。于2014年08月15日由张北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5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号
罪犯王晓宇,性别男,199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冀0691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追缴金额:20000。于2021年07月19日由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宇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晓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1)号
罪犯王学全,性别男,196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24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07月19日起。于2020年12月31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学全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号
罪犯王勇,性别男,1966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因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1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104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06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退赔金额:2,451,812.00。2015年03月25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5年07月06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武海伟,性别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冀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起。于2016年8月16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海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武海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武建富,性别男,200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0日作出(2021)冀0703刑初7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05日起。于2021年08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建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武建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3)号
罪犯肖辰辰,性别男,1992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因放火罪,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2021)冀0606刑初36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02日起。于2021年07月19日由保定市看守所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辰辰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肖辰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肖大鹏,性别男,198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2日作出(2019)冀0702刑初4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02日起。于2020年12月1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大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肖大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7)号
罪犯辛先军,性别男,1981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46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06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2016年6月29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6年09月08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9年0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0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先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辛先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邢发安,性别男,1987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1)京0112刑初66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60000,追缴金额:30000。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9月23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邢发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邢发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徐宝峰,性别男,197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0725刑初7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29日起。于2021年03月17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宝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徐宝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徐凯,性别男,197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703刑初12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12号判决书,维持对其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01月19日起。于2020年07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徐凯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4)号
罪犯许建辉,性别男,1984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因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5月2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于2015年2月10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辉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许建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闫昌湖,性别男,1994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冀0725刑初3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05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于2020年12月2日由尚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昌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闫昌湖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1)号
罪犯杨策,性别男,1997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1)冀0691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追缴金额:20000。于2021年07月19日由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杨策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杨川,性别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6日作出(2021)冀0626刑初11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9日起。罚金:10000元,追缴金额:37413.01元。于2021年07月20日由定兴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杨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杨振文,性别男,199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冀0708刑初5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02月17日起。罚金:200000元,退赔金额:2064060元。于2020年08月19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振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杨振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尹高飞,性别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11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京03刑终95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元。2019年12月12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高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尹高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英谦,性别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赃款95.7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03月08日起。于2014年01月0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3月30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受到加戴戒具1次。缴纳罚金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英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英谦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于国富,性别男,1979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59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3月3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4000,追缴金额:80,民事赔偿金额:21514.25。于2017年10月26日由北京朝阳区看守所送押天河监狱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19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4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国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于国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岳润宝,性别男,1961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冀0723刑初4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0日作出(2020)冀07刑终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6月1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30000,共同追缴金额:3785348。于2020年06月15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润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岳润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张殿龙,性别男,1989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8日作出(2021)京0111刑初37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0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00。于2021年09月03日由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天河监狱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09月23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殿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殿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号
罪犯张佳豪,性别男,200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5日作出(2021)冀0602刑初10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431.78。于2021年07月19日由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佳豪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佳豪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张建兵,性别男,1986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3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17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04月16日起。罚金:50000。于2021年9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兵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建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张军,性别男,1978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敲诈勒索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冀07刑初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5日作出(2020)冀刑终127号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12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20年10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3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张伟,性别男,1982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京0117刑初2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06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8000.00,追缴金额:18574.00。2016年11月01日由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6年12月15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8000.00元;2020年6月24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张文革,性别男,1973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30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4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06日起。于2021年09月23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革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文革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张献军,性别男,1971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冀073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20日起。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献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献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张响,性别男,199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6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追缴金额:197.60。2018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响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张昕洲,性别男,1987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容留卖淫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冀0730刑初1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09月24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元。于2020年01月15日由张家口市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昕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昕洲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张扬,性别男,1982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冀07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赃款106016元。刑期自2018年12月05日起。于2019年12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且有前科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扬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张勇,性别男,1973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74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民事赔偿8752.5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于2013年2月1日由河北省承德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0月10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2年1月13日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4年8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0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6)号
罪犯赵程,性别男,1982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作出(2012)万刑初字第5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1日作出(2012)张刑终字第81号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06月0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于2012年10月10日由万全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1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赵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赵春,性别男,197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9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08月11日起。于2012年07月26日由赤城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3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赵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8)号
罪犯赵兰祥,性别男,1964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冀0602刑初3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5日作出(2021)冀06刑终338号裁定书,维持对其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9年09月18日起。于2021年07月19日由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兰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赵兰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赵鹏,性别男,1983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4日作出(2020)冀0730刑初5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退赔金额:2271200。于2020年08月19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赵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79)号
罪犯赵润兴,性别男,196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故意杀人(未遂)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冀0703刑初9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04月23日起。于2018年01月1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润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赵润兴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67)号
罪犯赵燕杰,性别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6日作出(2017)京0119刑初15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京01刑终51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2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没收财产:50000。于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燕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赵燕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郑春,性别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8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7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7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0年01月2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114142.20。于2020年12月3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郑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郑银昌,性别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冀0702刑初4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07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追缴金额:1914000。于2018年11月0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银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郑银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周春铭,性别男,199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9日作出(2021)京0112刑初30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于2021年09月23日由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铭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周春铭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周杠,性别男,1980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27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03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50000,退赔金额:623509。2016年03月02日由正定县看守所送押鹿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6年04月29日由鹿泉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周杠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周建朝,性别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京03刑初1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7日作出(2018)京刑终7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0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2018年10月31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8年12月0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21年0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周建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周松林,性别男,199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1日作出(2021)冀0606刑初4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于2021年07月19日由保定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松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周松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周祥富,性别男,1966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217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8日作出(2020)京01刑终7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0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祥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周祥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朱国皓,性别男,1996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54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8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00,追缴:732049。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国皓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朱国皓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朱京生,性别男,1987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作出(2021)冀0725刑初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02月25日起。罚金:5000元,退赔金额:52839.39元。于2021年07月16日由尚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京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朱京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张狱减字第(8)号
罪犯朱明星,性别男,197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2021)冀0730刑初8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3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于2021年06月16日由河北省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明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 年03 月15 日
附:罪犯朱明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武卿,性别男,196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受贿罪,经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5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4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07月24日起。于2013年01月28日由河北宁晋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2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_个月(减去剩余刑期)。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武卿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江政辉,性别男,196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冀07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冀07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09日起。于2020年7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_个月(减去剩余刑期)。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江政辉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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