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赤山监狱2022-11减刑假释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附:

范红武等169名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明细

1、罪犯范红武,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长中刑未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红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范红武、杨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菊初、朱兰香各项经济损失31452.9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湘高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范红武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刑未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范红武及原审罪犯杨维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刑未初字第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上诉人范红武和原审罪犯杨维对上诉人何菊初、朱兰香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22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1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5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但经管教警察批评教育后,能较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10月31日与同犯打架扣15分;2019年11月13日扣劳动改造50分;2019年11月17日劳动改造扣20分;2020年2月、3月各扣劳动改造10分;2020年2月集训教育60天,扣100分;2021年12月12日未佩戴联号牌扣2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48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范红武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罪犯潘峰,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常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起,2014年10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8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1月29日与民警相遇未礼让扣20分;2020年3月16日违规吸烟扣20分;2020年7月19日打架扣5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51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潘峰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3、罪犯张勇,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4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9月30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勇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追缴罪犯杨池建、张勇、黎军、曾婷绑架勒索所得现金13500元,抢得的手机8台。罪犯张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2010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7个表扬余42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4、罪犯黄再兵,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再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黄再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2016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7个表扬余4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黄再兵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5、罪犯赵进宣,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5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湘09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5)沅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赵进宣判处的缓刑部分。罪犯赵进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1月29日行为养成差扣20分;2020年10月因行为养成差扣5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44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赵进宣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6、罪犯赖年锦,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永丰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赖年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2015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7个表扬余25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赖年锦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7、罪犯张家玮,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9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家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2013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2月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5个表扬余427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家玮予以减刑四个月。

8、罪犯李光辉,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长中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2012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6月、10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19年10月13日行为养成差、打架扣教育改造80分并集训教育30日,现累计7个表扬余209.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9、罪犯蔡礼文,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6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原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礼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14元(含已赔偿的20000元)。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3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违反劳动现场6S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3月13日动手打人扣30分,2020年1月、7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53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蔡礼文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0、罪犯苏小焰,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中中法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小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苏小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06年5月22日起,2006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8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5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1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7月6日未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19年10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度被评为生产能手;2020年8月9日未按规定佩戴联号牌扣20分;2020年11月5日内务不符合要求扣2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480.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苏小焰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1、罪犯杨勇,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家界市公安局扣押杨勇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罪犯杨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2014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8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10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21年2月劳动改造扣1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6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2、罪犯管红权,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3月20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4月20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湘07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管红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主犯、累犯。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2016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1月劳动改造扣10分;现累计4个表扬余58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管红权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13、罪犯吴忠义,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6年3月5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常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忠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吴忠义、吴鸣、李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武、莫满枝经济损失共计100104.7元。罪犯吴忠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2009年6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8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5月1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2月劳动改造扣12分;2019年10月1日打架扣30分;2019年10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8月劳动改造扣10分; 2021年12月思想统考不及格扣10分;现累计9个表扬余150.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吴忠义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4、罪犯汤佳,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岳中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汤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1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5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但经管教警察批评教育后,能较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车间违规抽烟记警告并扣30分;2019年5月7日被子折叠没按要求扣20分;2019年10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7个表扬余584.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汤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15、罪犯王开宁,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开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罪犯王开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王开宁、高红梅撤回上诉。该犯系主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2015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2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4个表扬余46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开宁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16、罪犯刘国林,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6年3月19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原常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6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国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刘国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2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国林的部分上诉,维持(2007)常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国林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对上诉人刘国林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刘国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起,2008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6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4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34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国林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7、罪犯刘博,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潭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罪犯刘博、黄强、梁小刚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248.6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罪犯刘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5日起,2008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5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3月16日车间违规吸烟扣20分;2020年、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6个表扬余57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博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8、罪犯胡建新,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盗窃行为,1998年6月被常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2003年11月14百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千元;因犯抢劫罪,2012年12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湘0702刑初5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建新犯抢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罪犯胡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湘07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2018年8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6月、9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现累计7个表扬余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胡建新予以减刑四个月。

19、罪犯陈晓东,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罪犯陈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陈晓东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2016年3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5月2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现累计7个表扬余36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晓东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0、罪犯赵纯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赵纯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自为、刘雨香经济损失55585.2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6月1日起,2006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5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7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11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6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劳动改造扣10分;现累计8个表扬余257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赵纯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21、罪犯刘建南,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建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建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2014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8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20年度、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6个表扬余39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建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2、罪犯蒋次国,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次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蒋次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2012年7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4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8月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8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度、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7个表扬余7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蒋次国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3、罪犯李盈发,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常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盈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4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21年12月思想统考不及格扣10分;现累计7个表扬余52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盈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4、罪犯赵鹏飞,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鹏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罪犯赵鹏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起,2016年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6个表扬余21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赵鹏飞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5、罪犯李正,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东生、刘艳辉、胡志敏的各项经济损失322776元,由罪犯李正、陈志兵、刘宇、汪双、周鹏共同赔偿290489.4元(含已支付的44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罪犯李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201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2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1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11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19年8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20年9月、10月、11月、12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0年9月2日动手打人扣60分; 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7个表扬余37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正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6、罪犯陈学文,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学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7月7日起,2004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5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6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10月6日动手打架扣40分;现累计8个表扬余228.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学文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27、罪犯杨卫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卫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2014年8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5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9月6日因在罪犯接见过程中私自与他犯交谈扣30分;2019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4月、5月、11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1年10月不按规定行、坐、蹲,扣1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36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杨卫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8、罪犯彭小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2015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0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但经管教警察批评教育后,能较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6月20日着装不规范扣20分;2018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9月23日行为养成差扣20分;2019年12月3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4月、5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0年5月5日私藏香烟进车间扣30分;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2月16日私藏钢钉一颗扣100分;2021年8月14日私藏松紧带一根扣50分;现累计8个表扬余3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彭小军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9、罪犯邓浪,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3年因殴打他人、2014年因吸毒、2015年因损毁财物、2016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1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4次,并余22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邓浪予以减刑七个月。

30、罪犯周瑶,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湘刑终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2017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7月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39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周瑶予以减刑八个月。

31、罪犯杨玉全,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古丈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玉全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主犯。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2010年6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2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3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不会打报告词扣20分;2019年6月在劳动时闲谈扣10分;2020年8月动手打人扣50分,并集训教育15天。截止2021年12月表扬6次,并余587.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杨玉全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32、罪犯廖飞纯,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湘09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飞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2017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6次,并余237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廖飞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33、罪犯徐盼,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徐盼撤回上诉。主犯。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8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4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徐盼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34、罪犯梁永辉,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河南省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永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2014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2月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不服从管教,行为养成差扣50分,并集训教育60天;2021年度评为优秀学员。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167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梁永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35、罪犯汤利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汤利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做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5月企图丢弃原材料扣100分,并集训教育30天。截止2021年12月表扬6次,并余49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汤利人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36、罪犯刘少军,男,1981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2007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8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7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10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违规嚼槟榔扣20分;2021年7月违反操作规程扣30分,并集训教育60天。截止2021年12月表扬6次,并余36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少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37、罪犯汪剑,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湘0103刑初8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湘01刑终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2019年7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与警察相遇未礼让扣20分;2020年10月未打报告词扣20分;2020年10月生产现场吃东西扣20分;2021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28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汪剑予以减刑六个月。

38、罪犯王志辉,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志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老犯。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2010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6次,并余12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志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39、罪犯谷祥盛,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白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张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谷祥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3410元。罪犯谷祥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中刑事部分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0)张中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谷祥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准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中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8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并余446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谷祥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40、罪犯向官彬,男,1987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州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官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向官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起,2007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3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5月违规嚼槟榔扣20分;2019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12月违反作息规定扣10分;2020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2月违反操作流程扣50分,并集训教育15天;2021年6月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50分。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并余8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向官彬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41、罪犯苏建春,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湘07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建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主犯、累犯。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2017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7月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38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苏建春予以减刑七个月。

42、罪犯曾涛,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2年8月4日被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从罪犯曾涛扣押的毒资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2014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并余27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曾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43、罪犯乔洪,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湘072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201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9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不会打报告词扣20分;2021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4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乔洪予以减刑七个月。

44、罪犯陈克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1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27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7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克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主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201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1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12月表扬4次,并余42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克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45、罪犯刘乾劲,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流氓罪,于1985年7月被原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1年4月被原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3年9月9日减刑释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2月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湘011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乾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累犯,病犯。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0年12月13日止,2017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6月着装不规范扣20分;2019年1月未佩戴连号牌扣20分;2019年3月未佩戴连号牌扣20分;2019年7月着装不规范扣20分;2020年1月殴打同犯扣50分,并集训教育15天;2020年3月未按要求戴口罩扣30分。截止2021年12月表扬8次,并余18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乾劲予以减刑四个月。

46、罪犯刘胜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胜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2019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3月产品质量不合格扣15分;2020年度评为优秀报道员。截止2021年12月表扬5次,并余5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胜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47、罪犯史国兵,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益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史国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病犯。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2012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4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6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19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12月互监组成员私藏违禁品负连带责任扣150分;2021年3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1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并余24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史国兵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48、罪犯周善纯,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善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2010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2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5月未戴联号牌扣20分;2020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8次,并余58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周善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49、罪犯翁诗友,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诗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4月8日起,2014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25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违规吸烟扣20分;2021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并余14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翁诗友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50、罪犯方海波,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2020年1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11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方海波予以减刑七个月。

51、罪犯向军刚,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3130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军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2020年1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9月22日因违规在生产车间吸烟扣80分。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10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向军刚予以减刑六个月。

52、罪犯单静利,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枣强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8年因赌博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潭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单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单静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潭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单静利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单静利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单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2008年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3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3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9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扣10分;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40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单静利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53、罪犯欧阳国民,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3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惯窃罪、流氓罪被原株洲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199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国民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欧阳国民维持并核准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2009年6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扣10分;2019年12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扣10分。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20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欧阳国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54、罪犯贺正春,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4年被广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3月8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20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汉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正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徙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徙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徙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徙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徙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十二天,并处罚金四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累犯。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二十二天不变;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十二天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7月6日因未按要求着装扣20分;2021年10月因夹带生活物资扣30分。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38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贺正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十二天不变。

55、罪犯徐学文,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湘01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178.5元。罪犯徐学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湘刑终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徐学文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对罪犯徐学文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对罪犯徐学文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徐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2017年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4月9日因在会见中违反会见规定扣30分;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51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徐学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56、罪犯黄亮,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湘09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2017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39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黄亮予以减刑八个月。

57、罪犯刘国梁,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湘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国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3年6月8日止,2019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内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20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6月28日因与同犯打架被严管集训教育60天并扣100分;2021年10月4日因晚值班打瞌睡被扣20分。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51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国梁予以减刑六个月。

58、罪犯谢树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8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树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200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5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80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12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谢树昌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59、罪犯孔仕其,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岳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仕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5953.6元,由罪犯孔仕其赔偿57976.8元,对其余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1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主犯。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2010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7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6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7月14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因不会打报告词扣20分;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9个表扬余3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孔仕其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60、罪犯王刚,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7月19日起,2006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5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7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4月16日因在生产车间违规吃槟榔扣20分。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23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61、罪犯吴拥军,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拥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2012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执字第27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刑更第239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10月18日因动手打人扣30分。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6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吴拥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62、罪犯刘凯,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年10月22日假释,2014年9月29日假释期满。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湘0124刑初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主犯、累犯。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2018年8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内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破坏环境卫生扣20分;2020年11月21日因与同犯打复架给予严管集训教育十五天并扣50分;2021年10月2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10分。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57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凯予以减刑六个月。

63、罪犯张智平,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湘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罪犯张智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刑终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32年5月25日止,2019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19年11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19年12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20年6月12日因回答警察问话时欺骗警察被扣30分。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13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智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64、罪犯欧阳升平,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一初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86072.0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44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7月因不会打报告词扣20分。现累计考核记8个表扬余254.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欧阳升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65、罪犯游峰,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州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游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游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累犯。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2017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4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19年11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19年12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55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游峰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66、罪犯花光宏,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湘070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花光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2017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5月28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36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花光宏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67、罪犯廖发彬,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发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2011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3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4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8个表扬余406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廖发彬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68、罪犯杨耀东,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耀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杨耀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2014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8月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8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20年11月因违反生产现场三不管理规定,随意走动,被扣20分;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51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杨耀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69、罪犯杨运才,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运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没款100000元。罪犯杨运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杨运才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第二、三、四项;撤销原判的第一项;上诉人杨运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五万元。系主犯。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2009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1月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5月2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52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杨运才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70、罪犯欧阳军,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湘09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9刑终3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2020年12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2个表扬余1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欧阳军予以减刑四个月。

71、罪犯丁海举,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灌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海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2017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19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丁海举予以减刑七个月。

72、罪犯蒋宇成,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作出(2019)湘3127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宇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责令罪犯蒋宇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刑期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2019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8月4日因联号牌过多扣20分。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32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蒋宇成予以减刑七个月。

73、罪犯钟洪兵,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洪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94400.51元。罪犯钟洪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2006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8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益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2年8月1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10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2月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卫生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7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2018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分;2021年1月因未按规定立、行、坐、蹲扣10分;2021年9月因未按规定理发扣20分。现累计考核记9个表扬余14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钟洪兵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74、罪犯陈三桂,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湘0103刑初4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三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累犯。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2017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38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三桂予以减刑六个月。

75、罪犯袁梓红,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湘09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梓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2016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37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袁梓红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76、罪犯卜宇辉,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湘092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卜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罪犯卜宇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违法所得三万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的违法所得四千三百元,共计三万七千三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2017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4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0月因任务完成不足70%被扣10分;2019年11月因任务完成不足70%被扣10分;2021年9月因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20分;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58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卜宇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77、罪犯梁锐彬,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锐彬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20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9月13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10分。现累计考核记2个表扬余19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梁锐彬予以减刑四个月。

78、罪犯毛春红,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张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毛春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202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刑期自2010年10月8日起,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2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9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10月生产任务不足70%,扣10分;2019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11月25日因私藏吸铁石两块扣30分;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81.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毛春红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79、罪犯陈登高,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登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2015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铁路法院(2018)云71刑更14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49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登高予以减刑七个月。

80、罪犯袁维华,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2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维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袁维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4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479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袁维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81、罪犯陈标,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201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22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标予以减刑六个月。

82、罪犯刘治文,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湘07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治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累犯。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33年9月4日止,201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10月9日因未佩戴联号牌扣20分;2020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207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治文予以减刑六个月。

83、罪犯刘艺,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060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2010年6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8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7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1月因完成生产任务不足70%被扣10分;2019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8个表扬余110.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艺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84、罪犯印享松,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印享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26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2016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46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印享松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85、罪犯古岳纲,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古岳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罪犯古岳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0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古岳纲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201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10月6日因劳动时间睡觉扣20分;202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11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古岳纲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86、罪犯张庭忠,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常刑二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庭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146.87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0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常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庭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2010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5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7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余31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庭忠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87、罪犯曾伟,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7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2015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5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410分。2019年12月因与转运名单不符扣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曾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88、罪犯陈云鹏,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124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记考核记5个表扬余57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罪犯陈云鹏予以减刑七个月。

89、罪犯丰建民,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2月8日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5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湘0922刑初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丰建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剩余刑期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罪犯丰建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湘09刑终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2016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9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243分。2020年9月因在包装车间睡觉扣20分、2021年3月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丰建民予以减刑四个月。

90、罪犯符德良,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学

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4年1月12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益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赫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符德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2008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8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5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88分。2020年5月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12月因不听从警察指挥扣30分、2020年12月因违反亲情电话规定扣8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符德良予以减刑五个月。

91、罪犯郭宏伟,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2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七个月;2014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一年八个月;2016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8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宏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郭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湘09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2019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5个表扬余57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郭宏伟予以减刑五个月。

92、罪犯康少红,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湘07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少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2018年8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4个表扬余9分。2020年4月因未按要求穿戴雨衣扣30分、2020年8月因未按时起床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康少红予以减刑五个月。

93、罪犯李分龙,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分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罪犯李分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湘刑终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2016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59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分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94、罪犯李进松,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进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2017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9个表扬余148.5分。2018年12月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9月因夜间值班时睡觉扣30分、2021年3月因不清楚互监组姓名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进松予以减刑七个月。

95、罪犯李三星,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25日减刑释放;2010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楼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李三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部分以及对李三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刑期部分;上诉人李三星犯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2015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1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295分。2020年4月因违规吸烟扣50分;2020年4月因未按要求穿戴雨衣扣30分;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三星予以减刑五个月。

96、罪犯李世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70000元。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2010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7个表扬余378分。2020年3月因打架扣40分、2021年2月因未按规定列队扣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世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97、罪犯林晓,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晓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湘06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2017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6个表扬余31分。2020年11月私藏香烟5根扣30分;2020年12月违规吸烟扣30分;2020年12月私藏超市没有出售的茶叶扣60分、2021年4月因违规吸烟扣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林晓予以减刑四个月。

98、罪犯刘煌,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07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08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5年3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罪犯刘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湘01刑终字第41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2017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121分。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煌予以减刑五个月。

99、罪犯刘万春,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万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万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2009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7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7个表扬余28分。2019年3月在队列中嚼槟榔扣20分、2019年12月因与转运名单不符扣20分、2021年4月因队列中手插口袋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万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00、罪犯刘阳,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津市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常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3246.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2015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7个表扬余225分。2019年9月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01、罪犯刘业春,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业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罪犯龙真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2016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53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业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02、罪犯沈书桃,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2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作出(2013)芙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书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罪犯沈书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2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36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沈书桃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103、罪犯汪胜,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定期限内务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2015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266分。2020年4月因违规吸烟扣20分、2020年12月因在车间违规携带香烟扣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汪胜予以减刑六个月。

104、罪犯温迎新,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温迎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温迎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2011年3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5月2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2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24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温迎新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05、罪犯吴世勇,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世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铁路法院(2017)云71刑更8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121分。2019年7月因头发过长扣20分、2019年7月因不清楚互监组成员扣10分、2021年3月因不清楚互监组成员姓名扣10分、2021年8月因未按要求着装扣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吴世勇予以减刑七个月。

106、罪犯肖雄,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罪犯肖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2018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余266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肖雄予以减刑五个月。

107、罪犯陈建平,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7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韩志明、陈建平、梁栋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罗苟经济损失计死亡丧葬费4927.5元,死亡赔偿金50657.4元,共计55584.9元(含已赔偿的1.5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06年2月23日起,2006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绕线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16分。2018年10月自考合格一门奖50分;2019年3月特警队查该犯在车间着装不规范扣20分;2018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8月与他犯因机修发生口角并打架扣80分、集训教育30天;2021年7月在生产车间打架扣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建平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08、罪犯邓正雄,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正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2007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5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8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8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物流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14个表扬余395分。2016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17年11月小组违规抽烟扣20分;2017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8月带香烟进入生产车间扣50分;2018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12月获得职业资格证奖10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邓正雄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09、罪犯古岳发,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古岳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罪犯古岳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0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201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裁切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459分。2021年10月值班时看小说扣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古岳发予以减刑七个月。

110、罪犯贺凌,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罪犯贺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01刑终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2018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物流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101分。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贺凌予以减刑八个月。

111、罪犯贺云祥,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云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罪犯贺云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2019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物流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447分。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贺云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112、罪犯黄德超,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20)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德超犯贩卖毒品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黄德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6日起,2016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裁切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8个表扬余571分。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黄德超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13、罪犯梁长军,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长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承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8516.4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2006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7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0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8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绕线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32分。2018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3月着装不规范扣20分;2019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6月不服从警察管理,传播反改造言论扣100分、集训教育60天。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梁长军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14、罪犯刘超,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6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2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绕线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17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超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115、罪犯彭武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0626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武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绕线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200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彭武松予以减刑六个月。

116、罪犯王鹏,男,1985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张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王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湘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2016年8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质检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594分。截2020年11月打报告词不规范扣20分;2020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17、罪犯王卫红,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患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卫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系累犯,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湘09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卫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湘09刑更509号减刑裁定,予以撤销(2017)湘09刑更243号减刑裁定。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2015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30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质检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232分。2019年4月违规吸烟,行为养成差扣20分;2019年9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1月动手打人扣30分;2021年2月回答警官问话时未打报告词扣20分;2021年5月不听从警察指挥扣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卫红予以减刑四个月。

118、罪犯银军,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银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罪犯银军处扣押的毒资一十五万八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罪犯银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裁切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8个表扬余264.5分。2019年3月在车间厕所吸烟扣20分;2020年6月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扣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银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19、罪犯张佳,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8年2月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4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2015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裁切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484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120、罪犯张凌嘉,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凌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凌嘉的判决。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1月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0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2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8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巡检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20分。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5月熄灯后看书扣20分;202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凌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21、罪犯张少华,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6月1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少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张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2016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裁切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9个表扬余119分。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少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22、罪犯黄生权,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生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2004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5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月2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5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8个表扬余496分。 2018年8月2日不服管教教育改造扣50分并处严管集训30天,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扣30分,2020年4月30日私藏未经监狱许可的物品教育改造扣30分,2020年11月与警官相遇时未文明礼让教育改造扣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黄生权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23、罪犯贾南龙,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南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共计363439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13日起,2006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4月2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4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7个表扬余100分。 2019年4月打架教育改造扣80分,2018年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6月13日偷拿物品被处带铐7天,2021年3月13日内务不达标教育改造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贾南龙予以减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24、罪犯李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192261.6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2007年6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4月2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2月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4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5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线长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  现累计 9个表扬余493分。 2018年6月内务不合格教育改造扣10分,2019年8月18日打架教育改造扣30分,2018年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7月22日因虚报产值劳动改造扣15分并严管集训15天。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125、罪犯李清和,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湘3130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清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7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8年10月4日止,2017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5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4个表扬余542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清和予以减刑七个月。

126、罪犯李治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岳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治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2009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7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8月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5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调度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7个表扬余433分。 2018年11月16日不听警官指挥打乱互监组教育改造扣30分,2018年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6月10日在车间吃槟榔教育改造扣20分,2019年12月17日违反亲情电话管理规定私自与外协师傅联系教育改造扣50分并处严管集训30天,2020优秀生产能手。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治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27、罪犯刘安鹏,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2)昭中三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安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罪犯经济损失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自会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47号刑事裁定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4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6个表扬余486分。 2020年3月14日不服管教带铐7天,2020年7月10日脱离岗位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2月25日打架教育改造扣30分,2021年9月私藏长牙刷教育改造扣30分,2021年优秀操作手。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安鹏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28、罪犯刘蝉辉,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罪犯刘蝉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201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2月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手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5个表扬余93分。 2020年6月浪费粮食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1月22日不按规定站队列教育改造扣50分,2021年2月8日互监组成员不在未及时汇报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3月私自脱离互监组教育改造扣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蝉辉予以减刑七个月。

129、罪犯罗文涛,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08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文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2019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4个表扬余48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罗文涛予以减刑七个月。

130、罪犯申芬滨,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申芬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2015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6个表扬余14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申芬滨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31、罪犯王峰,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湘07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王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湘07刑终1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30年12月28日止,2017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5个表扬余327分。 2019年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8月未佩戴联号牌教育改造扣20分,2020年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峰予以减刑七个月。

132、罪犯王建平,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5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手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8个表扬余49分。 2018年10月自考通过两门教育改造加100分,2019年优秀学员,2019年4月自考通过一门教育改造加50分,2019年10月自考通过一门教育改造加50分,2020年10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教育改造扣10分,2021年优秀操作手。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建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33、罪犯王先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先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起,2006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2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7个表扬余164分。 2020年12月17日辱骂他人教育改造扣30分,2021年6月5日打架严管集训15天并扣教育改造10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先友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34、罪犯伍凯,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4562.5元。原审罪犯孟雨丰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4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4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7个表扬余125分。 2019年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4月30日私藏未经监狱许可的物品教育改造扣30分,2021年3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教育改造扣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伍凯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135、罪犯尹斌,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澧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湘07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尹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原审罪犯周小龙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湘07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2019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做到“五个认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5个表扬余320分。 2020年11月未按规定佩戴联号牌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优秀操作能手。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尹斌予以减刑四个月。

136、罪犯张进棋,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佛中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进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罪犯张进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起,2007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7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2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手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6个表扬余45分。 2020年4月3日打架教育改造扣40分,2021年1月8日损坏囚衣制作便帽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9月私藏长柄牙刷教育改造扣30分,2021年优秀操作手。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进棋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37、罪犯张敏,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3)潭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罪犯张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敏等人的判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对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2月22日起,2004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5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5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7个表扬余217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敏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38、罪犯周学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5月30日起,2006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益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8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15个表扬余158.5分。 2016年劳动竞赛获得三等奖加1分,2016年全年无安全事故加2分,2016年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9月不会打报告词教育改造扣10分,2018年4月内务不合格教育改造扣10分,2019年6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教育改造扣10分,2019年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改造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周学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39、罪犯陈自南,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抢劫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芙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自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罪犯陈自南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2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6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299分。2020年3月3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20年5月17日违规带香烟进入生产区扣考核分30分;2021年3月2日被评为生产能手;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2021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自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140、罪犯吉永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4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吉永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10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8次余93.5分。2019年2月28日被评为生产能手;2019年4月17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考核分10分;2020年3月3日被评为生产能手;2021年6月11日私藏香烟扣考核分40分并集训教育;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吉永强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41、罪犯蒋德兴,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3年11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长沙市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3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4月1日刑满释放;1992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1998年12月2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德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蒋德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2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212分。2020年10月22日损坏草坪扣考核分3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蒋德兴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42、罪犯邝煜厚,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8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邝煜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共同退赔4119801元。罪犯邝煜厚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湘08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2019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5次余302分。2021年1月25日警察问话时不打报告扣考核分2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邝煜厚予以减刑三个月。

143、罪犯李康,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康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6年5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2016年5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58分。2020年2月25日未按要求戴口罩扣考核分3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康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44、罪犯刘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湘092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819700元。罪犯刘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湘09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2019年8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5次余485分。2019年11月30日晨钟报发表稿件奖考核分50分;2021年3月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10分;2021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锋予以减刑四个月。

145、罪犯明贻辉,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明贻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宣判后,罪犯明贻辉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铁路法院(2017)云71刑更199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311分。2020年3月3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21年3月2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2021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明贻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146、罪犯任继勇,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湘08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继勇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三千元。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湘08刑终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201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175分。2019年8月20日内务卫生差扣考核分2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任继勇予以减刑四个月。

147、罪犯谈仲桃,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湘07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谈仲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7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300分。2020年5月2日违反规定吸烟扣考核分2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谈仲桃予以减刑四个月。

148、罪犯覃海哨,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湘0103刑初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海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7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2017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1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237分。2021年3月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2021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覃海哨予以减刑八个月。

149、罪犯王建良,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潭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建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建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10日起,2006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2月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2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8月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8次余425分。2018年5月21日违规抽烟扣考核分20分;2019年9月3日内务卫生较差扣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建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50、罪犯王立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白族,小学

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湘08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立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18年7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8次余44分。2018年11月15日遇警察不礼让且在警察问话时嚼槟榔扣考核分60分;2019年6月28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考核分10分;2021年3月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21年3月9日私藏点烟器扣考核分3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立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151、罪犯肖进军,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西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进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2007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8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8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7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6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7次余391分。2019年2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9年3月1日春节文艺汇演奖考核分10分;2020年1月6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考核分10分;2020年3月28日不按规定戴口罩扣考核分30分;2021年1月25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考核分20分;2021年7月23日未按规定佩戴联号牌扣考核分20分。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肖进军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52、罪犯姚山林,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山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姚山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5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2015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7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507分。2021年7月8日不听从警察指挥扣考核分30分并集训教育七天。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姚山林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153、罪犯余易祥,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

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易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4月9日起,2005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8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7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7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7次余156.5分。2019年3月14日不按规定佩戴联号牌扣考核分20分;2020年5月2日违规吸烟扣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余易祥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54、罪犯张跃,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拘禁罪,2005年4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罪犯张跃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3次余291分。2021年6月26日在车间打架扣考核分8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10分。2021年12月18日警察问话时未打报告词扣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跃予以减刑六个月。

155、罪犯赵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5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九年八个月五日,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七千元。罪犯赵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09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2018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6次余566分。2019年9月15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考核分10分;2020年12月4日不会打报告词扣考核分2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10分;2022年1月10日被评为生产能手。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赵益予以减刑四个月。

156、罪犯周江岳,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江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周江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201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51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1月2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6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表扬7次余102.5分。2018年9月24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经济损失扣考核分50分;2019年1月4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经济损失扣考核分50分;2019年8月19日在车间同他犯吵架扣考核分30分;2020年5月2日在食堂违规吸烟扣考核分20分;2020年9月30日消极怠工扣考核分10分并集训15天;2021年1月11日私藏香烟扣考核分2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获奖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周江岳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57、罪犯曹进兴,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进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炊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250分;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50分;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曹进兴予以减刑六个月。

158、罪犯陈和水,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无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湘3130刑初163号刑事判决,罪犯陈和水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罪犯陈和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湘31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2020年1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3个表扬余515分。2021年7月因私藏超市未出售物品被扣考核分30分;2021年8月因私藏超市未出售物品被扣考核分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和水予以减刑七个月。

159、罪犯段德湘,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0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0日被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段德湘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201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3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刑执字2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2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9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陪护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171分。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生产能手; 2019年3月31日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按要求穿戴雨衣被扣考核分30分; 2020年11月30日因违规吸烟被扣考核分3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段德湘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60、罪犯段豫东,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5年6月刑满释放。2001年12月因犯私藏枪支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刑满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段豫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段豫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段豫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系主犯,累犯。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2006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30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3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6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段豫东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61、罪犯李曙,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起,2016年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担任大组长,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205分。2021年2月28日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曙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62、罪犯龙大威,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大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226.01元。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起,2006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8月1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1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维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90分。2020年1月30日因未佩戴联号牌被扣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龙大威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63、罪犯吴思熠,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技工学校毕业,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潭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思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13日起,2007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8月1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益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11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8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3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3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炊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7个表扬余522分。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吴思熠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164、罪犯徐泽山,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泽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徐泽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2010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2月5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10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系病犯,从事陪护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370分。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徐泽山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165、罪犯张宏文,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教育,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张宏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一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2010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1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益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更6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5月21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3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1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维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5个表扬余316分。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5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宏文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166、罪犯张良敬,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

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病未收监执行);2014年3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未执行有期徒刑、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病未执行),并处罚金七千元。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湘07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良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七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2016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8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刑更2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系病犯,从事陪护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41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良敬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167、罪犯刘军,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

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092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2019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2019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担任值守员,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表扬4个余388分。2020年2月23日因私自窜队扣考核分30分;2020年12月6日因着装不规范扣考核分20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168、罪犯舒家文,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

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4年1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舒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2021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10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刑更1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9年11月在生产车间嚼槟榔扣20分;2019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8月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扣30分。截止2021年12月表扬7次,并余228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舒家文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169、罪犯王宪伟,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罪犯王宪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罪犯王宪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湘0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2016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9刑更715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1月5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19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0年8月劳动改造扣10分;2020年11月扣劳动改造50分;现累计8个表扬余166.5分。

现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宪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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