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7刑初571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7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7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言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至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B栋被害人侯某经营的上海XX有限公司,通过翻越围栏的方式进入,从上址的厂房内盗窃铝制品边角料约200公斤,后以人民币约2,7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予以销赃。

2022年6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又至上址公司,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盗窃铝制品边角料约120公斤,后以1,56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22年6月11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再次至上址公司,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盗窃铝制品边角料103.6公斤,后以1,4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涉案的铝制品价值1,399元。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购物品照片、过磅记录照片及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收款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调取在案的物品及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曹婧怡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1997.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