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滨海监狱滨海监狱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3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滨海监狱滨海监狱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3)号

  罪犯颜士江,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以(2019)津011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刑期起止:2018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6日,民事赔偿:450000元(已履行),2019年4月16日入监,于2019年7月10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士江,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滤网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3月、4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3月、5月、8月、10月、11月累计加分142.79分。该犯因未完成生产任务于2019年8月、9月累计扣分11分。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士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王学宁,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走私废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19)津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八年,罚金:30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2020)津刑终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20年8月13日至2028年5月13日,2021年2月3日入监,于2021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学宁,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主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改造中我倍加珍惜每一次的学习机会,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等课程的学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宁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6)号

  罪犯陈伟,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组织卖淫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19)津0119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9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20年6月16日入监,于2020年8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伟,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副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经过学习我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家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以(2020)津0119刑初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刑期起止:2019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2020年7月16日入监,于2020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家连,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手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一定积极改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连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9)号

  罪犯魏秀杰,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开设赌场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津0114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12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罚金:50000元(已缴纳),追缴18000元(已履行),2021年3月9日入监,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秀杰,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副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服刑期间在政府警官的教育和帮助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重大伤害和影响。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秀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冯昱诚,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因盗窃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以(2021)津0110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罚金:80000元(已缴纳),2021年7月13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昱诚,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积极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思自己言行,主动追求改造,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人。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昱诚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樊孟军,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因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1)津0116刑初第5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7日,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21年8月24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樊孟军,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经过多年时间的服刑改造,我认识到了之前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对未来的生活有了新的展望,在今后的改造生活中,我要继续做到认罪伏法。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孟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赵亮,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敲诈勒索,诈骗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以(2020)津0104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刑期起止:2019年10月5日至2026年8月27日,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021年3月10日入监,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亮,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今以后,我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我要用优异的成绩回馈家人、社会及国家。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亮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陈兆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以(2021)津01刑终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8月8日至2024年1月3日,2021年8月23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兆奎,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罪行的危害性及其对社会和自己家人做造成的伤害,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与旧的自我划清界限。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兆奎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吴炜,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2020)京0106刑初10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刑期起止:2020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2021年5月18日入监,于2021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炜,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化教育活动,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重塑自身“三观”,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矫正自身恶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王辉,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因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津0116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020年12月30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辉,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化教育活动,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重塑自身“三观”,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矫正自身恶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冯伟,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以(2020)津01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0日至2024年5月2日,追缴违法所得16万元(已缴纳)。2020年7月16日入监,于2020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伟,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化教育活动,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重塑自身“三观”,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矫正自身恶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21)号

  罪犯蔡鹏远,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开设赌场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以(2021)津011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二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7日至2024年2月16日,罚金:20000元(已缴纳),退赔30000元(已履行),2021年9月28日入监,于2021年1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鹏远,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身罪行的危害性,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服从政府警官的日常管理,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鹏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李锐,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2018)津0119刑初10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8年5月9日至2028年10月8日,赃款:3980元(已退赔),2020年8月21日入监,于2020年10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锐,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身罪行的危害性,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服从政府警官的日常管理,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锐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25)号

  罪犯杨林,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绑架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以(2018)津01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7年9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罚金:20000元(已缴纳),赃款650元(已履行),2018年5月23日入监,于2018年8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22日依津03刑更第7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6月1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林,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身罪行的危害性,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服从政府警官的日常管理,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26)号

  罪犯王永良,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因走私废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以(2020)津02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9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20年12月29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良,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医院服刑改造,从事监舍勤杂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经过深刻学习,积极劳动改造,使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和提升,认识到了自己犯的罪严重性、危害性,找出了自己犯罪的根源,能够诚心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良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滨海监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李龙飞,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因诈骗罪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2020)津01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1月22日至2030年5月20日,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020年9月18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龙飞,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板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于2021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累计加分155分。该犯因未完成生产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累计扣分16分。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飞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监狱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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