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川中监狱报请的对张正旭减刑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驻四川省川中监狱检察室实名书面提出。
公示时间: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 序号 | 罪犯姓名 | 出生日期 | 原判罪名 | 原判刑期 | 附加刑 | 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 入监时间 | 刑期起止 | 改造表现 |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 | 评定得分 | 老病残情况 | 是否从严 | 报请减刑建议 | 备注 |
|---|---|---|---|---|---|---|---|---|---|---|---|---|---|---|---|
| 1 | 张正旭 | 1989.06.10 | 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 17年6个月 | 罚金10万 | 2021.02.19 | 2019.05.07 | 2019.05.07-2036.11.06 | 95 | 罚金10万已履行完毕 | — | 否 | 是(涉恶头目累犯) | 5个月 | — |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58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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