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监狱2023年4月-5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5-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皖狱刑暂字〔2023〕13号

罪犯吴火权,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亳州市蒙城县。因犯受贿罪,2019年9月29日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已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3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皖狱刑暂字〔2023〕14号

罪犯王绍兵,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滁州市凤阳县。因犯聚众斗殴罪,2022年10月12日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现在安徽省滁州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已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16日


皖狱刑暂字〔2023〕15号

罪犯许树雄,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23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皖狱刑暂字〔2023〕16号

罪犯谢小高,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入监前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拟出监后居住地亳州市高新区。因犯抢劫罪,2010年10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12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已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皖狱刑暂字〔2023〕17号

罪犯谭育远,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入监前居住地合肥市包河区,出监后居住地合肥市瑶海区。因犯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2018年7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已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皖狱刑暂字〔2023〕18号

罪犯曩树华,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阜阳市颍上县。因犯强奸罪,2022年3月11日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皖狱刑暂字〔2023〕19号

罪犯张芹,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宿州市灵璧县。因犯容留卖淫罪,2019年7月17日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05月30日止,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5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皖狱刑暂字〔2023〕20号

罪犯骆念凯,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合肥市高新区。因犯合同诈骗罪,2020年12月29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至2030年2月18日止,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皖狱刑暂字〔2023〕21号

罪犯米芳,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7月2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8月1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皖狱刑暂字〔2023〕22号

罪犯陈小东,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因犯诈骗罪,2021年1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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