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民族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付新琴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付新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 |||||
孙道春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 对罪犯孙道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 ||||||
朱志玲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朱志玲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 ||||||
杨启美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杨启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 ||||||
洪云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洪云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0元,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 |||||
龚正琴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 对罪犯龚正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 ||||||
唐继会 | 省第一女子监狱 | 女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 对罪犯唐继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女一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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