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 机关 | 姓名 籍贯 | 出生 年月 | 罪名 | 刑期 | 历次 减刑情况 | 执行机关提请建议 | 提请依据 |
1 | 津市监狱 | 覃振 湖南张家界 | 1990.6.10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寻衅滋事罪 非法拘禁罪 | 6年 | 5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2 | 津市监狱 | 余林社 湖南衡阳 | 1964.10.14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 | 11年 | 6 (3)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3 | 津市监狱 | 周友 湖北武汉 | 1976.1.24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串通投标罪,抽逃出资罪,窝藏罪。 | 22年 | 6 (5)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4 | 津市监狱 | 禹玉军 湖南汨罗 | 1958.7.20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拘禁罪 寻衅滋事罪 | 8年6个月剥权2年 | 6 (2)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5 | 津市监狱 | 唐祁阳 祁阳县 | 1976.3.7 | 参黑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保险诈骗 | 10年 | 6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6 | 津市监狱 | 刘双文 祁阳 | 1977.1.30 | 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 | 14年8个月 | 5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7 | 津市监狱 | 谢凡株洲市渌口区 | 1988.12.9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 6年 | 6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8 | 津市监狱 | 张孝文 湖北大悟 | 1959.9.2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 25年 | 5(三)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9 | 津市监狱 | 肖云 湖南省邵东县 | 1983.6.3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 11年 | 5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0 | 津市监狱 | 罗凤凤 湖南省道县 | 1989.5.1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 | 11年 | 6 (一)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1 | 津市监狱 | 邓志荣永州祁阳 | 1974.3.30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 9年6个月 | 6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2 | 津市监狱 | 余建新 南县 | 1977.8.13 | 受贿 滥用职权 | 5年 | 6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3 | 津市监狱 | 罗远志慈利县 | 1963.6.19 | 受贿罪 | 11年6个月 | 2017.10.10减8个月;2019.11.25减5个月 | 6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14 | 津市监狱 | 梁 亚 安徽长丰 | 1991.3.3 |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盗窃罪 | 3年8个月 | 5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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