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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罪犯 姓名 | 出生 日期 | 住址 | 罪名 | 原判 刑期 | 附加刑及财产性判项 | 原判 刑期起止 | 现刑期 止日 | 入狱 时间 | 减、加刑 时间及幅度 | 起始 间隔 | 余刑 | 起始间隔期内 评审情况 | 行政奖惩 (积、表、处分) | 从宽 从严 情形 | 意见 | 备注 |
299 | 谭建忠 | 1960.01.29 | 洛阳市涧西区 | 受贿 | 8年6个月 | 罚金150万元,全缴; | 2014.10.30 2023.04.14 | 2022.12.14 | 2017.09.25 | 2020.01.10减4个月 | 2年 | 6个月 | 1优秀4良好 | 1狱积5表扬 | 从严(职务犯) 从宽(自首、立功、积极执行财产刑) | 3个月 | 职务犯 (刑九) |
300 | 丁俊杰 | 1971.04.17 | 洛阳市 | 受贿 | 4年 | 罚金20万元,全缴 | 2018.12.05 | 2022.12.05 | 2019.09.12 | 2年 | 6个月 | 3优1良 | 5表扬 | 从严(职务犯) | 3个月 | 职务犯 (刑九) | |
301 | 任建庄 | 1958.02.25 | 洛阳市西工区 | 受贿 | 11年 | 剥政2年赃款24.3万元,全退 | 2013.04.03 | 2023.03.24 | 2013.12.20 | 2018.3.6减5个月 | 1年 | 10个月 | 2优2良 | 1狱积4表扬 | 从严(职务犯) | 6个月 | 职务犯 (刑八)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豫峡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丁俊杰,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受贿罪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以(2019)豫03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附加罚金20万元(全缴);已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21.9万元继续向行贿人追缴。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于2019年9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服从岗位分配。考核期内于2020年5月、10月、2021年3月、8月、2022年1月先后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1次良好,2021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1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改造岗位为救生员,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干警严格按照医嘱发放药品,落实药品出入库制度,工作中从未出现过医疗差错,表现较好。
该犯系职务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豫峡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任建庄,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受贿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殷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10万元(全缴),依法追缴24.3万元(全缴)。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于2013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8年3月6日减刑五个月;2020年7月25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服从岗位分配。考核期内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7月、12月先后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2021年下半年被评为良好档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1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改造岗位为监狱医院教员,日常能按照要求积极协助干警组织罪犯进行“三课”学习和考试,整理学员各类学习资料和课堂作业,维持好学习现场秩序,并对文化较差的学员进行辅导和帮助,表现较好。
该犯系职务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建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 8月 9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豫峡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谭建忠,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因受贿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5)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全部履行);没收受贿所得801.2446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3万港币以及人民币738万元违法所得(全部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23年4月14日,于2017年9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20年1月10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于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先后获得表扬奖励5次,2021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4次良好,2021年下半年被评为良好档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1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2021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技术课、文化课为非入学。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炊事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注重食品卫生安全,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尽心尽力,责任心强,对所购食材的存储能提合理化建议,表现较好。
该犯系刑九职务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从严从宽情形已分别考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建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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