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俊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刘俊锋,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305刑初5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7478.96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03刑终6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20年6月19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狱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分,文化课初中。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初中。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服从分配听指挥,认真学习缝纫技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俊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郭东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郭东林,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3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5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并追缴违法所得67659.83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车间为平缝机岗位,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东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陈崇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陈崇文,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22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未履行),涉案未退缴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于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判。服刑期间该犯曾于2019年8月因在生产中故意制造质量事故被罚5分,当期改造评审档次被定为“一般”,后在监区干警耐心教育下后,该犯能逐渐端正劳动改造态度,在劳动改造、遵规守纪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1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69.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3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3.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7.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
该犯在服装车间改造岗位为机修工。在岗期间能主动学习缝纫机的维护与维修技术,快速排除机器隐患,降低产品故障率,并能修旧利废,厉行节约。改造态度端正,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崇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杨生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杨生智,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32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20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于2018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狱后刚分配至所在监区时,曾因劳动改造态度不端正,在生产中不听从外协人员的指导、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等被多次罚分,2018年下半年度改造评审中被定为“一般”档次。后经监区干警耐心教育下,该犯能逐渐端正态度,在劳动改造、遵规守纪等方面较前期均有较大进步,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1.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0.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3分中;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掌握缝纫技能,能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改造评审中有“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生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柯贤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柯贤勇,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经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于2010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3年5月29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月20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9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文化课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8.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车间为平缝机岗位工,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柯贤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高发星,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5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2013)湖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罚金二万元(已缴纳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于2013年8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二次:2016年6月2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9月18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文化课初中;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文化课初中;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文化课初中。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车间为平缝机岗位,是生产线上骨干成员,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责任心强。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发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郜兵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郜兵兵,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因犯贩卖毒品、脱逃罪于2018年12月28日经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8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刑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于2019年3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判,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优秀2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77.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7.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1.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辅助工岗位,能够服从管理,参加劳动改造,落实生产车间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遵守操作章程,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郜兵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陈洋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陈洋洋,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3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附加罚金四万元(已履行);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已全部退赃)。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于2020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文化课初中;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文化课初中。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车间为平缝机岗位,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乔国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乔国乾,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5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于2019年3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辅助工岗位,在岗期间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的,严把质量关,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国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孙永帅,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三次:2014年1月13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31日减刑一年,2018年9月18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纪律,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3.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平缝机岗位工,是车间生产线上骨干成员,能够落实生产车间的安全规章制度,向技术人员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永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杜昌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杜昌国,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7日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10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6)豫01刑终51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杜昌国撤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于2016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月21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狱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是生产小组骨干成员,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掌握缝纫技能,按照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生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昌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孟丙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孟丙堂,男,193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以(2017)豫122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于2018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1次一般,2020年下半年被评为良好档次。
该犯系老年犯(已满88周岁),未对其安排安排劳动岗位,三课教育为非入学人员。
该犯在2020年上半年度评审中因有违纪行为被罚分,当次改造评审被定为“一般”档次,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丙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方留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方留德,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7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共计906721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于2016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次表扬;改造评审情况为4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方留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郭小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郭小健,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5)灵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5万元(已缴纳1000元),并对4名同案犯违法所得33700元追退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于2015年10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月21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6次表扬;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8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1.2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2.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6.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有自首情节,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小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伟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李伟伟,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经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32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豫03刑终1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于2017年3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次表扬;评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伟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刘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刘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3日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22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2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2万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于2017年9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2月16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次表扬;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卢广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卢广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23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305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于2017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2月16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次表扬;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卢广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罗玉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罗玉仲,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2011)管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500元)、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于2011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4年5月1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16日减刑四个月,2019年1月2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8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3.6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罗玉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潘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潘勇,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303刑初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罚金1万元(已履行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于2016年6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评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优秀,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秦蕾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秦蕾蕾,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8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3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豫03刑终61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于2017年12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12.17减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秦蕾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孙龙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孙龙虎,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西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1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5820.6元(已履行5850元)。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豫刑终64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于2017年4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2月16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6.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龙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根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王根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偃师市,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4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履行4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38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于2016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1.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根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姚学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姚学钦,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31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5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于2018年1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4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3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8.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姚学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赵建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赵建军,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卢氏县,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4日经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22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613.8元(判决显示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于2016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1月21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5良好,2020年下半年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8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1.2分;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3.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4.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赵开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赵开涛,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因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6年4月27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6)豫128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6500元予以追缴(已全部履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于2016年6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一次:2019年6月24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91.2分; 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1.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罪犯缝纫工,能端正劳动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监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开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黄绍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黄绍荣,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1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于2019年11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虚心学习缝纫技术,能够严格控制工艺质量,一丝不苟,确保质量产量两不误,按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绍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文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李文军,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7)豫0305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已履行1000元),并依法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未履行)。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豫03刑终6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取得良好成绩。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2.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
该犯作为罪犯卫生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踏实肯干,认真落实监区及医院要求,并协助干警监督落实罪犯服药登记并认真记录,能认真完成干警交代的其他任务,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刘瑞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刘瑞兴,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安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04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40.55万元(未退赔)。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豫01刑终10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于2019年2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质检员,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认真查验产品,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能认真处理,不徇私情,不积压问题,并能及时与干警沟通,排除问题,表现较好。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瑞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卢稳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卢稳涛,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5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于2019年1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6.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认真学习生产工艺,刻苦钻研缝纫技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卢稳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蒙炳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蒙炳福,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032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于2019年11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为平缝机操作工,是所在生产小组主力成员,能够认真对待生产劳动,对技术要求精益求精,每款衣服上线,都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蒙炳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韦山,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以(2019)豫03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豫03刑终7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于2019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0.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1.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0.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虚心学习缝纫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韦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杨富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杨富生,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失火、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2月19日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2018)豫128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违法所得450元予以追缴(已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豫12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于2019年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5.8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1.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辅助工,能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规定,按时完成生产线辅助杂活,及时清理劳动现场卫生,表现积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富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亚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张亚航,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于2019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8.4分; 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 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虚心学习缝纫技术,保证产品质量,按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亚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周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周辉,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2018)豫03刑终32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6.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79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6.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6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认真学习缝纫技术,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按时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周文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周文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豫03刑终7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于2019年1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9.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操作技巧,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高标准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文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陈冰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陈冰雁,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8年3月9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20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47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35033.18元(未赔偿)。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豫12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于2018年5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3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9.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8.8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8.8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文化课考试成绩为8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刻苦钻研缝纫技术,熟练掌握缝纫技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劳动,并能按照厂方工艺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冰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XX号
罪犯陈杰章,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2019)豫031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于2019年11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7.2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6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熨烫工,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保证生产安全,熟练掌握熨烫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还能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较好的完成其它临时性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杰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兵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李兵辉,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7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305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改造评审情况为1优2良,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2.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3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77.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0.4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操作技巧,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高标准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该犯有自首情节,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暴力犯,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兵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秦绍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秦绍龙,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6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履行),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未退赔)。一审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豫03刑终2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于2019年5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评审情况为2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6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9.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5.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虚心学习缝纫技巧,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遇到问题总能迎难而上,保障流水线顺利运行,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已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秦绍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舒俞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峡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舒俞钧,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6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5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于2018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严格落实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改造评审情况为3次优秀1次良好,2020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优秀。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9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0.8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85分;2020年上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90.4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2020年下半年思想课考试成绩为85.6分,技术课考试成绩为92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作为平缝机操作工,能服从干警分配,能虚心学习缝纫技术,认真对待劳动生产,改造态度端正,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且能完成干警交代的其它临时性任务,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舒俞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0日
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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