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仁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89号
罪犯王仁富,又名王东强,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因犯盗窃、抢劫罪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以(2019)豫042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2019年8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仁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郭西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0号
罪犯郭西钦,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9)豫0928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2019年6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西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孙建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1号
罪犯孙建星,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5)获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2016年4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 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建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鲁帅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2号
罪犯鲁帅强,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2012年3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月31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4月、 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累计表扬7次,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鲁帅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宋晓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3号
罪犯宋晓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因犯诈骗、重婚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二七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2011年9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4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月20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 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6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晓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光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4号
罪犯李光辉,又名李冠贤,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陕05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2016年6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洪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5号
罪犯李洪光,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以(2018)豫03刑终7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2019年3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3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洪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陈文化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6号
罪犯陈文化,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犯盗窃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京01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文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许福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7号
罪犯许福良,曾用名许有良,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以(2017)京刑终25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 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福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苏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8号
罪犯苏奇,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犯绑架、抢劫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2011年7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8月9日减刑四个月;2019年8月8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苏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郭增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099号
罪犯郭增亮,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豫09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2018年1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增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孙晴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0号
罪犯孙晴悦,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2018)豫16刑终86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4月18日止。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晴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黎高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1号
罪犯黎高伟,别化高伟、小伟,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抢劫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以(2018)京0113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2018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3月、 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黎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申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2号
罪犯申鑫,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因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以(2018)豫14刑终33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8日止。2018年1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累计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不定;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申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3号
罪犯王超,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2015年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4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7次,2020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杨文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4号
罪犯杨文波,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以(2019)豫04刑终4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2019年10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2020年4月14日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狱时不认罪,经过教育改造,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不定;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文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张立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5号
罪犯张立维,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以(2019)豫05刑终62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2019年1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20年上半年一般;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立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原海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8号
罪犯原海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绑架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林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2012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3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上半年良好、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原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冯军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09号
罪犯冯军强,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拐卖儿童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安中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止。2013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7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军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振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0号
罪犯李振祥,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濮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6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20年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鲁永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1号
罪犯鲁永亮,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因抢劫、强奸罪经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豫108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8月17日止。2016年4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鲁永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翟振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2号
罪犯翟振甫,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因聚众斗殴、强迫卖淫、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损失26105.5元。原审被告人翟振甫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豫09刑终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2016年4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翟振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周兆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3号
罪犯周兆裕,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豫072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0万元。原审被告人周兆裕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7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2016年7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20年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兆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栗春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4号
罪犯栗春辉,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焦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栗春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豫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2016年9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8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栗春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李现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现民,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大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2014年5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9日减刑五个月,2019年8月8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现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付永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6号
罪犯付永峰,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殷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损失347424元。被告人付永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豫052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17年1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8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累计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付永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曹振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7号
罪犯曹振杰,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豫05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9850元;责令退还银行人民币33845.95元。被告人曹振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豫05刑终33号刑事裁定,一、维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曹振杰犯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曹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维持判决中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曹振杰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9850元”;二、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曹振杰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撤销判决书中第三项即“责任被告人曹振杰退还银行人民币33845.95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振杰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9850元。2019年3月1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曹振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候保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8号
罪犯候保星,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淇滨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063.34元。被告人候保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豫06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定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候保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乔继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19号
罪犯乔继振,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文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退赔200万元。被告人乔继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共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定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继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秦艮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0号
罪犯秦艮周,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5)林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2016年2月1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共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定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秦艮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谭合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1号
罪犯谭合分,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以(2018)豫0522刑初8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同案被告人李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豫05刑终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共表扬4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合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王光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2号
罪犯王光明,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豫0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1月1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表扬5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较差;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罪犯杨银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北减字第123号
罪犯杨银丰,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因犯强奸、抢劫罪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豫05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银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5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共表扬5次。2020年4月被评定为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银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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