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四监减刑假释第383号
罪犯陈瑶,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盗窃罪,2012年11月1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陈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瑶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陈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3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止。
罪犯陈瑶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履行财产刑。
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8年2月28日,共受到表扬9次(记功折抵为表扬)。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良好,优良率:7/7。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第四监减刑假释第97号
罪犯杨国强,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2007年12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国强有期徒刑十五年。杨国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4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减刑一年,2013年6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26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
罪犯杨国强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8年2月28日,共受表扬6次(上次考核余分已清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优秀,优良率:5/5。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628.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