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二狱无减字第1002号
罪犯陈红建,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红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6090.5元,已交人民币125000元,在案扣押款人民币5500元。原审被告人陈红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6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于2013年3月26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3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改造中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
该犯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思想教育成绩合格,文化教育获证,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该犯系缝纫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能够完成劳动岗位生产定额。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励为:2014年3月记功一次,2015年3月记功一次。减为无期后的奖励为:2015年7月表扬一次,2015年11月表扬一次,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4月表扬一次,2016年8月表扬一次,2017年1月表扬一次,2017年6月表扬一次,2018年3月表扬一次,2017年10月物质奖励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红建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二狱无减字第2002号
罪犯陈江河,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南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江河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陈江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于2015年3月1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改造中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
该犯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思想教育成绩合格,文化教育获证,因研究生学历未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从事杂工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能够完成劳动岗位生产定额。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二份,并附陈江河辩护人提供的《陈江河案退款说明》。以上说明显示未发现陈江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陈江河退款情况。原审裁判文书显示陈江河全额退款。
该犯考核奖励情况为:2015年10月表扬一次,2016年3月表扬一次,2016年7月表扬一次,2016年12月表扬一次,2017年6月表扬一次,2017年11月表扬一次,2018年4月20日表扬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5年下半年良好,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2017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江河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二狱死减字第017号
罪犯陈金红,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新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培枝、刘铭、刘广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原审被告陈金红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于2018年2月12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河南省辉县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改造,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在监室内与其他在押人员和睦相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现实表现良好。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改造中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系入监组学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金红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豫二狱无减字第1004号
罪犯陈松林,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于2013年4月11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改造中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
该犯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思想教育成绩合格,因超龄未参加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合格。
该犯系缝纫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能够完成劳动岗位生产定额。
该犯死缓期间的奖励为:2014年4月记功一次,2015年3月表扬一次,2015年4月表扬一次;减为无期后的奖励为:2015年8月表扬一次,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表扬一次,2016年6月表扬一次, 2016年11月表扬一次, 2017年5月表扬一次, 2017年10月表扬一次,2018年3月表扬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2017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松林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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