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四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叶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2

罪犯叶召,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犯故意杀人2012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叶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513日起2013620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刑期自2019123日起至20441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系精神残疾,无学习能力,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2月25日、2019年725日、2019年1225日、2020年525日、2020年1126日、2021年426日获得表扬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叶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叶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罪犯周合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3

罪犯周合国,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故意杀人2013年9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周合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101.50元。法定期限内,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212日起20131220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37101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十二监区系精神残疾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系精神残疾,无学习和劳动能力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7年3月20日、2017828日、201831日、2018830日、2019225日、2020825日2021年2月25日获得表扬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6年下半年良好;2017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合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周合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罪犯胡文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4号

罪犯胡文平,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犯诈骗罪,2016年12月25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424刑初836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胡文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58日起至202957日止。于20171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5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三监区仓管员、装卸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8月23日、201912月25日、20204月24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5月26日共获得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胡文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宋晓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5号

罪犯宋晓旭,男,198410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因犯盗窃罪,2016年1110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426刑初51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宋晓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1224日起至20251223日止。于201611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12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三监区铺布机操作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8月23日、20201月23日、2020年5月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晓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宋晓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朱书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6号

罪犯朱书忠,男,19631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2016年7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08刑初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朱书忠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01刑终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120日起至2029519日止。于201736日送焦南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8年9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11月20日起至2029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三监区打号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但在2019年12月因乱倒残汤剩饭被罚3分、2020年9月因与他犯互相高声争吵被罚2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在2019年11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被罚3分、。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8月23日、20201月23日、20206月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受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考核期内罚分较多,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朱书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朱书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胡友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7号

 

罪犯胡友坤,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胡友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共计26586.32元。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被告人胡友坤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豫刑终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胡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于2018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减过刑。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7月27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共获得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友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胡友坤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景海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8号

 

罪犯景海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8年12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景海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96593.9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核准被告人景海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算起。于2009年5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2019年4月因影响他人休息罚3分,2019年8月违规持有长柄牙刷罚5分,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8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5日、2020年2月25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共获得表扬七次,2018年5月4日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尚未全部履行且消费偏高、狱内有罚分,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景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景海生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李自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499号

 

罪犯李自旭,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29024.07元(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李自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算。于2010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4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2019年7月不服从警察管理罚8分并被严管,2020年8月23日与他犯高声争吵罚2分,严管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9月30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6月24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25日、2021年3月25日共受到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2019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考核期内有罚分和严管、财产刑尚未履行,从严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自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李自旭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刘干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0号

 

罪犯刘干霆,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1996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8日释放

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9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刑初5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刘干霆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豫02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2028年5月9日止。于2018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减过刑。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4月25日、2019年9月25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受到表扬6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良好;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累犯,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尚未全部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干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干霆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申承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1号

 

罪犯申承波,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申承波有期徒刑十一年。法定期限内,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同案犯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于2016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1月25日共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2月14日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申承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申承波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苏金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2号

 

罪犯苏金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犯故意伤害罪, 2006年5月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苏金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7月15日起算。于2006年7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共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2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苏金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苏金成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王建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3号

 

罪犯王建国,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建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46977.0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王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算。于2013年8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4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5月28日共获得表扬六次,2019年3月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8年下半年优秀;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尚未履行,狱内消费偏高,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建国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徐俊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4号

 

罪犯徐俊奇,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9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 2006年5月25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算。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2019年10月散布反改造言论被罚10分并被严管,严管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9月3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6月24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6月25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六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尚未履行并被严管一次,从严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徐俊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徐俊奇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聂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5号

 

罪犯聂华,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犯故意伤害罪, 2005年9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洛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聂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15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22日起算。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2019年8月因不服从警察管理罚5分并被严管,严管后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2月25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4月26日共受到表扬四次,2019年3月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7年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考核期内有罚分和严管、财产刑尚未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聂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聂华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贾平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6号

 罪犯贾平军,曾用名马平军,绰号平老大,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0年8月25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贾平军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贾平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贾平军的判决项。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于2010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五监区辅助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但在2019年8月28日因生产与同犯宋海发生争执,继而二人动手打架,被他人拉开,情节较轻,被罚5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贾平军的犯罪性质及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贾平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贾平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杨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07号

 罪犯杨鹏飞,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0年3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洛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鹏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804元。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于2010年5月25日送郑州市未管所,2010年10月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第3批呈报减刑裁前撤回(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五监区缝纫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但在2018年7月18日因生产和同犯李亚发生矛盾,动手打人,被罚5分;2021年1月2日因个人物品摆放不符合标准,被罚1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8月30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共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2月14日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8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杨鹏飞犯罪性质及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十六

 

附:罪犯杨鹏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贾小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508号

罪犯贾小峰,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新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贾小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1871.1元。被告人贾小峰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贾小峰撤回上诉、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于2013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43年8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小峰在十七监区专职救生员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于2018年6月因动手打人罚10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部分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岗位任务;能够遵守各项生活卫生制度,无浪费和高消费情况。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9月30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25日共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2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贾小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贾小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万红晓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509号

罪犯万红晓,曾用名万晓,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因犯诈骗合同诈骗罪,2002年6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万红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2年6月7日起。于2003年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因万红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刑期十年零四个月零十五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红晓在十七监区专职护理信息员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部分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岗位任务;能够遵守各项生活卫生制度,无浪费和高消费情况。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7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25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2月25日共获得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万红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万红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帅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510号

罪犯王帅印,曾用名:王国宾,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12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平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帅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51.5元。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期限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于2013年8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44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帅印在十七监区专职护理信息员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部分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岗位任务;能够遵守各项生活卫生制度,无浪费和高消费情况。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月28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5月26日共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2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帅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帅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张留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511号

罪犯张留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清水河乡张庄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20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豫09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张留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6)豫刑终55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11日止。于2016年12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的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系主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留成在十七监区专职护理信息员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部分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岗位任务;能够遵守各项生活卫生制度,无浪费和高消费情况。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五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系主犯,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留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张留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狄生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有期减刑第512

罪犯狄生斌,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犯故意杀人2012年9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狄生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法定期限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3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425日起。于20136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123日起至2044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八监区缝纫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在2019年12月9日因不合格产品超出要求范围被罚2分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月28日、2019年5月24日、2020年2月25日、20206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狄生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〇二一二十六

 

 

附:罪犯狄生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裴群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有期减刑第513

罪犯裴群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犯诈骗2016年5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裴群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赃款追缴后依法退还被害人。该犯法定期限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刑终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7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于20169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7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八监区缝纫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23日、20206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2020年2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9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数额较大,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裴群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〇二一二十六

 

 

 

 

 

 

附:罪犯裴群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王松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有期减刑第514

罪犯王松杰,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犯贩卖毒品2012年11月27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漯刑三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松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法定期限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122日起。于20155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不予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9123日起至2041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八监区缝纫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但在2018年7月5日因不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则》等应知应会内容被罚2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6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26日、2020825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5月26日共获得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松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〇二一二十六

 

 

 

 

附:罪犯王松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薛国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有期减刑第515

罪犯薛国际,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因犯破坏电力设施2009年6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柘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薛国际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柘城县供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95.5元,于2009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改造。因余漏罪2009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押回重审,2010年12月1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罪犯薛国际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薛国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薛国际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赔偿柘城县供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95.5元。法定期限内无诉、诉。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该犯于2009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1年1月21日送我服刑改造

在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7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6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八监区缝纫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在2019年9月9日因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被罚3分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1月23日、20206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9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无证据证明无履行能力,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薛国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〇二一二十六

附:罪犯薛国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杨明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一监有期减刑第516

罪犯杨明杰,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2019年7月24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8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明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法定期限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8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刑终504号刑事判决,维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刑初375号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涉案财产处理部分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126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于201910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八监区缝纫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7月27日、20201126日2021年5月26日共获得表扬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20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明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〇二一二十六

 

 

 

 

 

 

 

 

 

附:罪犯杨明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乔国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18号

罪犯乔国振,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7年12月26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403刑初1210号刑事判决, 判处罪犯乔国振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于2017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518日起至20226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六监区电子传感器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3月25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罪犯乔国振系重要罪犯,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乔国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乔国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和青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19

罪犯和青堂,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因犯受贿、贪污、诈骗2018年4月4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2刑初687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和青堂有期徒刑个月刑期自2017年810日起至2022年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8615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十二监区勤杂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325日、2019年925日、2020年325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325日获得表扬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三类职务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和青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和青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李壮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20号

 

罪犯李壮壮,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犯保险诈骗罪, 2018年12月28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1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壮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李壮壮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豫11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于2019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减过刑。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夜班监督岗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2019年10月8日、2020年10月13日均因个人物品摆放不当分别罚3分、2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2021年3月15日特殊岗位不认真履职(值班期间聊天)罚3分,基本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25日、2021年2月25日共获得表扬三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9年下半年良好; 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符合六个月条件现余刑四个月,但该犯系三类金融罪犯,狱内有多次罚分,建议对罪犯李壮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 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李壮壮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杨春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321号

 

罪犯杨春海,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9年9月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0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春海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减过刑。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四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7月27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共受到表扬三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为重要案犯,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春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春海卷宗材料  卷  册  页

 

 

 

 

罪犯刘建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27号

 

罪犯刘建民,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自治区。因犯贪污罪,2015年9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密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建民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193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于2015年10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2刑更799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2020年11月30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豫02刑更929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十一监区炊事员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岗位职责。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6年7月3日、2016年10月13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7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9月30日共获得表扬行政奖励六次,2018年2月26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6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职务罪犯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建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建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高久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28

罪犯高久群,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因犯滥用职权、受贿、贪污2014年11月17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高久群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420日起至2026年419日止,违法所得15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5116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420日起至202571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十二监区监督岗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监督岗岗位职责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23日、2020123日、2020年625日、2020年1126日、2021年325日获得表扬2020年2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三类职务犯,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高久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高久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孔维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29

罪犯孔维亮,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因犯集资诈骗2008年3月14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孔维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842日起2008430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裁定不予减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十二监区勤杂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7年3月30日2017年8月28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823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获得表扬十一,2018年2月26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三类金融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孔维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孔维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彭宏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30

罪犯彭宏举,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犯集资诈骗2017年10月26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2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彭宏举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14日起至2030年5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9483.89万元予以追缴,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已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赃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未追回赃款依法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后发还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16刑终6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彭宏举撤回上诉。201813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十二监区勤杂工岗位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8年9月30日、2019年225日、2019年1125日、20191225日、2020年525日2020年10月26日获得表扬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解回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系三类金融犯,财产刑未履行,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宏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第 一 监 狱

                   二一年二十六

 

附:罪犯彭宏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罪犯贾唤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一监有期减刑第532号

罪犯贾唤琦,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7月26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了(2018)豫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该犯于2018年11月30日入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唤琦医院监区卫生员改造岗位上改造。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达标;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3月25日共受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  2019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从严三个月,建议对罪犯贾唤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第一监狱

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贾唤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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