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监狱2023-11-27减刑假释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11-27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序号执行
机关
姓名
籍贯

出生
年月
罪名刑期历次
减刑情况
提请意见提请依据
1津市
监狱
刘玉周
石门县
1969.8.2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津市
监狱
张志强 1997.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年6个月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3津市
监狱
夏飞堑 1961.1诈骗罪4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4津市
监狱
郑钦文1989.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津市
监狱
黄嘉伟2001.8聚众斗殴罪2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6津市
监狱
胡胜2002.3盗窃
帮助信息网络诈骗
2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7津市
监狱
王锋 1987.9协助组织卖淫罪2年6个月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8津市
监狱
陈源2001.9盗窃罪2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9津市
监狱
陈刚1979.12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年4个月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0津市
监狱
曹立华1967.5诈骗罪3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1津市
监狱
杨廷 1987.2组织卖淫罪3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2津市
监狱
何彬彬1981.6诈骗罪3年6个月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3津市
监狱
赵继兴1997.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4津市
监狱
王学军1985.11开设赌场罪3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5津市
监狱
汪善庆
1945.12破坏电力设备罪5年
假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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