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 机关 | 姓名 籍贯 | 出生 年月 | 罪名 | 刑期 | 历次 减刑情况 | 提请意见 | 提请依据 |
1 | 津市 监狱 | 刘玉周 石门县 | 1969.8.21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2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2 | 津市 监狱 | 张志强 | 1997.9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2年6个月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3 | 津市 监狱 | 夏飞堑 | 1961.1 | 诈骗罪 | 4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4 | 津市 监狱 | 郑钦文 | 1989.8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2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5 | 津市 监狱 | 黄嘉伟 | 2001.8 | 聚众斗殴罪 | 2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6 | 津市 监狱 | 胡胜 | 2002.3 | 盗窃、 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罪 | 2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7 | 津市 监狱 | 王锋 | 1987.9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2年6个月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8 | 津市 监狱 | 陈源 | 2001.9 | 盗窃罪 | 2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9 | 津市 监狱 | 陈刚 | 1979.12 |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 2年4个月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0 | 津市 监狱 | 曹立华 | 1967.5 | 诈骗罪 | 3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1 | 津市 监狱 | 杨廷 | 1987.2 | 组织卖淫罪 | 3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2 | 津市 监狱 | 何彬彬 | 1981.6 | 诈骗罪 | 3年6个月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3 | 津市 监狱 | 赵继兴 | 1997.9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3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4 | 津市 监狱 | 王学军 | 1985.11 | 开设赌场罪 | 3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
15 | 津市 监狱 | 汪善庆 | 1945.12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5年 | 假释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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