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条目第418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11-12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刘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9. 邵某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何宏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招收工作关系到招收对象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招考工作中的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招考制度,妨害了国家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危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对严肃招考和维护国家人才、干部选拔培养制度,以及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务员,严格来讲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本罪中宜作广义理解,其应是指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等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学生,包括大、中、小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如研究生、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等。既包括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学生,又包括成人高等、中等院校的学生。后者既包括脱产进修的成人学生,又包括不脱产而在职自修为主的学生如函授生。无论是哪类学生,都必须是需经过考试和按规定条件录取的学生。所谓招收,是指通过考试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予以录用、录取。既包括向社会公开招考,亦包括在某一范围内进行招收,但不包括某一单位的内部考试以录用人员。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出于个人目的,将不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或录取。其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篡改年龄如加大年龄或者降低年龄;有的篡改考试成绩;有的是隐瞒不良表现如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伪造体检表、个人履历表及立功受奖记录;有的是篡改档案材料;有的是故意排挤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以便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补缺;如此等等,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目的都是为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隐瞒或者伪装为符合条件,以违反规定予以录用、录取。徇私舞弊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显著特征。  

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为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给国家招考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或者严重扰乱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财力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考生个人身心健康,给考生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损失;多次实施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特定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招收公务员、招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各级人民政府中的人事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人员,其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认定标准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有私舞弊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对于因受贿而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且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三、注意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徇私的动机,玩忽职守罪则出于过失。

(2)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工作中,玩忽职守罪则发生在一般工作中。

立案标准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418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条目第418条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6)豫1121刑初84号

请求情况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负责办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生双女户的中招加分工作。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明知保和乡段岗村考生张晓楠、保和乡化庄村考生宋肖阳、保和乡保和村考生赵永明均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生双女户的情况下,违规为以上三名考生办理中招加分手续,致使张某甲、宋某甲阳、赵某甲享受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后分别被某某一高或某某二高录取。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经核实在河南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上考生张某甲和赵某甲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当庭提交了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户口页)两份。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生双女户的中招加分工作中,明知保和乡段岗村考生张晓楠、保和乡化庄村考生宋肖阳、保和乡保和村考生赵永明均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生双女户的情况下,违规为以上三名考生办理中招加分手续,致使张某甲、宋某甲阳、赵某甲享受中招录取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后分别被某某一高或某某二高录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其曾任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面工作。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的职责是对中招加分政策进行宣传,负责对申报加分的学生是否符合加分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加分学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上乡镇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将本乡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上报县计生委审批。2013年中招加分工作开始以后,有三个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家长和同事找其办理加分手续,其明知这三名学生家庭不是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计生双女户,但碍于情面违规给这三名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审批加分手续,使这三个学生在初中升高中时享受到了加分政策。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有两枚印章,一枚是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字样,一枚是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字样,一般对人劳局报人事年报和车辆审验用的是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字样的印章,开具计生证明、办理中招加分等奖励扶助用的是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字样的印章。

2、证人肖某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化庄村三组村民,丈夫宋某乙,大女儿宋某甲阳,****年**月**日出生,小女儿宋某丙一,****年**月**日出生,儿子宋某丁,****年**月**日出生。三个孩子的户口都是出生后直接到保和派出所办理的,出生当年入的户籍。宋某甲阳之前在某某××××和一中上初中,2013年9月被某某县一高录取。2013年5月份,宋某甲阳放学回家说学校通知当年的中招加分开始办理了,丈夫宋新卫就去保和乡计生办领了一份《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然后找村支书陈某签字并盖了章,宋某甲阳又把表拿到学校盖了章,之后宋某乙拿着审批表找保和乡计生办主任刘某盖章,跑了几趟刘某都不办,宋某乙就把家里的具体情况和困难都给刘某说了,孩子也想通过加分上个好学校,计生办还派人到村里调查了解家里的情况,最后刘某把章盖了。宋某甲阳2013年6月参加了某某县中招考试,实际成绩大概530多分,后来享受中招加分10分,最终成绩540多分,被某某一高顺利录取了。

3、证人冯某丙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保和村一组村民,丈夫赵某乙,大儿子赵某丙,1985年3月出生,小儿子赵某甲,****年**月**日出生。赵某丙是其和前夫赵海耀生的儿子,他的户口2013年的时候分出去了。赵某甲之前在保和二中上学,赵某甲是其和赵某乙的第一个儿子,为此想着给孩子补办一个独生子女证,中招时给孩子加分用。当时其托弟弟冯某乙去某某县计生委找的表,填好后找保和村的支书赵某丁签字盖章,又去找保和二中校长王某乙签字盖章,户籍证明是找保和派出所户籍民警田某出的,又找到保和乡计生办主任刘某签字盖章。刘某知道其家里的情况,知道其家里有两个孩子,赵某丙不是其和赵某乙的孩子,想着是给小儿子赵某甲办的,就把字签了章也盖上了。赵某甲在中招考试加了10分以后,2013年9月考上了某某县二高。

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段岗村四组村民,家里有四口人,妻子秦某甲,女儿张某甲,****年**月**日出生,儿子张某丙,****年**月**日出生,两个孩子的户口都是在出生后就直接到保和派出所办理的,全部是在出生当年入的户籍。张某甲之前在保和二中上初中,听说别人都跑着给孩子办中招加分手续,其就去找村妇女主任兰琴帮忙,之后兰琴让其去乡政府门口的办事大厅去领表,领到表后先到村支书家盖上村委会的公章,又拿着户口本去保和计生办找负责办理加分的人,后来知道他是计生办主任刘某,刘某让其先办了一本独生子女证,然后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且说本来不符合条件,要不是兰琴说清就不办。张某甲2013年6月份参加了某某县中招考试,实际成绩考了527分,不到某某一高分数线,后来享受了10分的加分政策,顺利考上了某某一高。

5、证人效兰琴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段岗村妇女主任,同村的张某丁家有四口人,他老婆叫秦某乙,他女儿叫张某甲,他儿子不知道叫什么。按他的家庭情况,他女儿张某甲不符合中招加分条件,张某丁通过村里一个熟人找其帮忙,其去乡里办事见到了刘某主任给刘某提起这件事,刘某问是不是不符合条件,其对刘某说都是一个村里的,办不成没有面子,刘某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之后其就让张某丁去乡里找刘某领了表盖了章,具体怎么办的不清楚。

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二中校长,在办理××××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加分申请审判过程中,学校的职责一是传达加分政策,二是盖章,主要审核是否是学校的学生,是否应届毕业生,三是公某、汇总上报,将加分学生的名单、审批表等资料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保和二中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政策是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校长秦某丙负责的。学校在给学生的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时只是形式上看一下,简单问一下,加分学生是否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子女,由乡计生办和县计生委审核。

7、证人秦某丙证言,证明其任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二中副校长,2013年保和二中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加分工作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教导主任和九年级班主任进行审核。具体程序是:看学生是不是本校学生,村委会有没有盖章,有关的户口本等证明材料齐不齐,如果经审核是本校学生,有学生所在的村委会盖章,材料齐全,由王校长或王校长指派的人员在审批表上盖章,学校盖完章后由家长交到计生办审核盖章,保和乡计生办交某某县计生委审批。最后上报某某县教育局教育股,由某某县教育局教育股最终审核申请的学生是否加分。

8、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04年8月至2015年8月其任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一中校长。保和一中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工作具体是由副校长效长文负责的。学校在给学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时,只是看村里是否盖章,只要村里盖过章学校就盖章,对于家长拿的户口本和独生子女证的真假分不清,加分学生是否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子女属于乡计生办和县计生委的审核职责。

9、证人效长文证言,证明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其任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二中副校长,受校长高某委托负责保和二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中招加分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学校审核学生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时,主要是看村里是否盖了公章,一般都会看家长拿的户口本和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件,但对于这些证件是否真实分不清,也不到学生所在的行政村调查核实,加分学生是否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子女属于乡计生办和县计生委的审核职责,学校以他们的认定结果为准。

10、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任某某县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某某县中招加分的审核流程具体是由学校和乡镇计生办、县计生委负责的,他们审核无误后把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申请表和名单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股,教育股审核时只是看审批表上的村委会、学校、计生办、县计生委是否盖章审核,上报学生名单是否和计生委提供的名单一致,以计生办和计生委的认定结果为准。

11、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08年其被选聘为大学生村干部,任某某县保和乡楼宋村副书记,期间被乡政府借调到计生办协助工作,2013年3月份至2014年底具体负责乡计生办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工作。这项工作的具体流程是:自接到某某县计生委2013年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考生中招加分通知后,通知包村干部和村计生专干开会,统计上报需要加分的学生情况,领取申请审批表,然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学生家长再到学校加盖公章,学校印章盖好后家长准备相关的上报资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对各村上报的审批表统一汇总后,拿到刘某主任办公室在信息平台上一一审核,合格的由刘某主任本人亲自签字盖章,然后上报县计生委,计生委对上报的审批表批准后留一份,返回两份,一份乡计生办留一份,中学留一份。保和乡计生办的印章由刘某主任管理,从来不外借。

12、视听资料,证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刘某进行讯问的情况。

13、被告人刘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刘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14、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及中国共产党某某县保和乡委员会出具的任命通知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自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15、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某县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某某县保和乡计生办工作职责、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某某县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成立,级别为股级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措施,负责本乡镇管理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办理具体工作等。

16、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漯河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中共某某县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中招加分政策的通知,证明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某某县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和河南省教育厅、漯河市教育局、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均出台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0分。

17、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中共某某县委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党组(党委)设置的通知一份,证明2015年10月26日中共某某县委下文撤销中共某某县卫生局党委、中共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党组,设立中共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在2013年中招考试录取工作中,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审核工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以县计生委提供认定的计生照顾对象考生名单和学校上报的《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按政策进行中招加分。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初审后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计生办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加分对象进一步审核,公某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到原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中招考试前将汇总的名单提供给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进行照顾加分。乡镇计生办掌握具体情况,县级计生部门负责查验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等)。

18、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某某县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证明2013年某某县一高录取分数线为535分,某某县二高录取分数线为420分,某某县三高录取分数线为350分,某某县实验高中录取分数线为350分。

19、某某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出具的考生家庭户籍信息查询单,证明考生宋肖阳、赵永明、张晓楠家庭均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生双女户。

20、漯河市教育局关于对2013年中招各种照顾对象资格进行审查的通知,某某县农村计生”两户”中招加分申报材料,享受中招录取加分人员名单,2013年某某县高中录取照顾十分上线考生名单(有效加分),保和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加分基本情况统计表,2013年某某县中招计生照顾对象加分学生名单,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证明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各三份,证明考生张某甲2013年中招成绩527分,享受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10分,总成绩537分,被某某县一高录取;考生宋某甲阳2013年中招成绩532分,享受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10分,总成绩542分,被某某县一高录取;考生赵某甲2013年中招成绩417分,享受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10分,总成绩427分,被某某县二高录取。

21、案件侦破过程,证明被告人刘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案的案发及侦破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出具虚假计生证明的行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且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后认罪悔罪,系初犯,视其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邵某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豫1426刑初558号

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担任夏邑县火店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受理、审核、上报2014年度火店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落实中招加分政策申报材料时,徇私舞弊,明知申报人邵佳慧、程锦、王茜不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农村双女户家庭的情况下,伪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以审核通过,致使申报人享受到中招考试加分奖励10分,后被夏邑县重点高中录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夏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商丘市教育局商教文〔2014〕51号文件以及夏邑县教育体育局夏教体文[2014]26号文件,夏邑县教育局出具证明,证人陈某、赵某、王某1、王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供述了其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审核加分的事实。当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邵某某立案侦查。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住址、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

2.夏邑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落实中招加分政策对象申报表、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邵佳慧、王茜、程锦申请加分情况。邵佳慧、程锦、王茜三人均不是独生子女家庭或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商丘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商教文【2014】51号)文件、《夏邑县教育体育局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夏教体文【2014】26号文件)。证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2014年河南省中招考试时间为6月25日、6月26日。

4.《夏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夏邑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中招中落实加分政策的管理办法》(夏计生【2005】41号)文件。证实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持相关证件先到所属的乡(镇)计生办申请,并填写表格,乡镇计生办进行初审,县教体局和计生委对申报学生进行复审。

5.夏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邑县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在中招招生录取工作中,乡镇计生办、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夏邑县教育体育局对农村计生户子女照顾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加分申请后,乡镇计生办要对申报对象严格初审,然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夏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复审,夏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复审后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交至夏邑县教育体育局最终审核,对加分的学生进行公示,并进行最终加分。

6.夏邑县火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邵某某担任夏邑县火店镇政府计生办主任,负责计划生育报表、农村独生子女中招加分申报等工作。

7.在职行政人员名单及夏邑县火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系干部身份,2011年至2015年间任夏邑县火店镇政府计生办主任,负责计划生育报表、农村独生子女中招加分申报等工作。

8.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的经过。

9.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家中有一儿一女,2014年中招考试前,我二哥邵某某说可以给我女儿邵佳慧申请中招考试加10分。后我将邵佳慧的照片和户口本交给邵某某,当年,我儿女中招考试加了10分。

10.证人赵某的证言。2014年,我小孩舅程华强家的女儿程锦要参加中招考试,程华强有一儿一女,我请邵某某帮忙申请独生子女中招加分,邵某某表示答应,我将照片和户口本交给他,具体都是由邵某某办理。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家有一儿一女,2014年我女儿王茜参加中招考试,为了申请10分的加分奖励,我找到同在火店街上居住的邵某某,他知道我家不是独生子女家庭,仍答应了我的请求。后我将王茜的照片和户口本等材料交给了邵某某。在当年的中招考试中王茜享受加10分。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2年至今,我担任夏邑县计生委利益导向办公室主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者双女户家庭享受在中招考试中加10分的优惠政策。一般中招考试前,县教育局通知计生委报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子女中招考试加分名单,我再通知各乡镇报送申请加分材料。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到乡镇计生办填写加分申报表,各乡镇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加盖乡镇计生办印章,另外提供独生子女家庭或者双女户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乡镇计生办将资料和名单汇总后报送到计生委利益导向办公室。县计生委审核后在申报表上签上分管领导的名字并加盖县计生委公章,然后将全县的汇总表报送到教育局。另外,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需要经过县级计生部门的审批。

1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至今,我担任教育股副股长,主要负责中招考试及中招考试考生加分申请审核等工作。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在中招考试中可以加10分。各乡镇计生办将本辖区申请表汇总后交给夏邑县计生委,夏邑县计生委审核通过后将全县申请加分的名单和考生申报表交给我。按照规定,我应当审核夏邑县计生委报送给我的申请加分名单及考生填写的夏邑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落实中招加分政策对象申报表、申报表上各乡计生办、县计生委的审核意见等内容。实际上,我根据县计生委提供给我的加分名单进行审核,考生填写的申报表上的内容没有核实,我认为计生部门审核通过后就表明考生满足加分条件,只要考生在中招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上申请“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加分”,且名单上有名字,我就在系统上审核通过。

1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2011年至2015年,我担任夏邑县火店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计划生育台账、办理独生子女证、准生证、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工作。按照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家庭,可在中招考试享受加10分的优惠。2014年,我明知邵佳慧、程锦、王茜不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子女家庭,违规为他们三人家庭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将三人申请加分材料报送到县计生委。三人在2014年中招考试中均加10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加分申报材料时,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邵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何宏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625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宏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郸城县巴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因涉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宏建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涛、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宏建身为郸城县巴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明知不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的学生不能享受普通中招考生奖励与照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不伤及朋友、同事、领导的面子,碍于情面、徇于私情,将7名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按应当享受加分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审核通过并加盖了本单位计生办公章,致使该7名不符合加分政策的学生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得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宏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不符合加分条件的7名学生相关加分材料、2015年中招加分名单、2015年中招考试工作意见相关文件、何宏建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证人丁某、杨某、牛某、于某1和于某2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宏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何宏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宏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宏建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 建

审判员 侯良清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雨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588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