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使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的一类,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病、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茵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惜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本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间,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暂停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北京市通州区某网吧实际经营者,在接到相关部门要求暂停网吧营业情形下,为牟取个人利益,采取关闭网吧前门、为客户打开后门方式继续擅自经营网吧。同年5月19日9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侯某某许可进入该网吧上网,后刘某某于同年5月22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经北京市通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查,该网吧相关疫情在通州区引起2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流行病学调查并结合大数据协查发现,判定密接、同时空密接1320人,次密接159人,高风险人群466人。被告人侯某某于2022年6月6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月7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付某浩、张某勇、付某军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付某浩等三名被告人四年九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被告人付某浩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付某军系付某浩之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协助付某浩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某勇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港口货物装卸搬运等现场作业。
2020年11月中旬,载有进口冷链货品的某外籍货轮停靠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被告人张某勇雇佣劳务人员对该外籍货轮上的进口冷链货品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
在作业过程中,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进港作业人员备案且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虚增、窜改备案作业人员名单。在搬运作业中,该公司违反全程规范防护的要求,张某勇对作业人员疏于监管,致使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离面罩、防护服外套棉衣、穿着防护服就餐、在作业船上喝水等多项违规行为。在作业人员管理上,该公司未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被告人付某军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给作业人员安排住宿旅店时,未将住宿人员从事进口冷链货品搬运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经营者,作业人员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会营业,作业人员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多个公共场所。被告人张某勇还组织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多名作业人员帮其搬家,并到饭店聚餐,使病毒传播扩散到社会居民生活小区。该公司对中途离职的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付某浩和张某勇未执行离职人员隔离、核酸检测、跟踪14天内健康状况的防疫规定,一名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作业人员未经隔离、核酸检测离职,并进入某商厦活动,导致该商厦内多名商户和顾客感染。
被告单位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导致新冠病毒由进口冷链货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自2020年12月15日发现受雇于被告单位的4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间拒不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军、张某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文杰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2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玩忽职守一案,对被告人王文杰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杰在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全省监狱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省监狱疫情的应对处置、统筹协调、预防、管控、治疗等相关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王文杰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没有将监狱与疾控部门的联防联控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作予以督导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狱医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管理漏洞失察失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任城监狱上报的干警发热个案未调查核实,处置不当。王文杰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山东省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王文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
刘葆善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2月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玩忽职守一案,对被告人刘葆善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葆善在任山东省任城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期间,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监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任城监狱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告人刘葆善应当知道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于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但其仅做出一般性工作安排并疏于调度,未能实现联防联控;未严格落实对干警职工的排查措施,对排查结果审查不严,排查工作严重流于形式;对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干警出现疑似症状后本应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却不正确履行职责,盲目处置;明知板块移动管教模式对监狱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但对罪犯跨监舍、跨楼层活动、交叉聚集等现象管控不力;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内出现疑似症状的罪犯诊疗工作认识不足,领导不力、部署不周。被告人刘葆善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葆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刘葆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
邓体贺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2月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玩忽职守一案,对被告人邓体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体贺在任山东省任城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期间,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监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后兼任狱内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同年1月27日进入狱内,负责狱内疫情防控、监管改造和队伍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告人邓体贺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对出现疑似症状的干警处置不力;疏于职守,对狱内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没能按要求对多名发热罪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罪犯跨监舍、跨楼层活动、交叉聚集等现象管控不力。被告人邓体贺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体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邓体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戴光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宣判
2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任城监狱工勤人员(驾驶员)戴光辉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对被告人戴光辉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戴光辉的共同居住家属在济宁市任城区任兴家园小区家中,与从武汉疫区返回济宁前来走访串门的孟某某等人接触。孟某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戴光辉返回家中,将孟某某等人带来的物品移放到阳台。在当地政府宣传通知、上门排查及单位要求如实上报接触史等情况时,被告人戴光辉多次故意隐瞒,直至任城监狱疫情爆发后,才报告上述情况。经医学检查,被告人戴光辉血清抗体阳性,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光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冠病毒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戴光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民华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宣判
2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任城监狱第五监区原教导员陈民华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对被告人陈民华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民华作为单位第一批封闭执勤干警进入监区,与多名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密切接触,期间出现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后,隐瞒病情未报告,直至2月12日被单位发现其咳嗽症状后强制就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经医学检查,被告人陈民华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民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隐瞒病情拒不报告,引起新冠肺炎的加剧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陈民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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