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条目第405条2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11-05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9. 卢顺荣犯受贿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陈朵玉、黄仕勋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3、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立案标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标准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条目第405条2款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犯受贿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竺在担任某某海关查验一科副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张某某、江*、沈某某出口报关的货物实施查验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并先后14次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75000元,先后4次非法收受江*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先后2次非法收受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竺非法收受以上现金共计人民币3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江*、沈某某、冯*、吴*的证言、宁*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任职文件、北*关出具的查验一科工作职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

2010年8月,胡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在一批出口至牙买加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某某列了11000部电话机(价值77000美元,实际只装箱了2部电话机)。后该单货物在申报出口时被北*关布控查验,胡某某得知该情况后,通过中间人唐某某、朱*、阮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上时任某某海关查验一科副科长贺某某(已判刑),由阮某某告知贺某某该单货物有骗取退税意图,以承诺给好处费的方式请求贺某某帮忙放行。2010年8月21日,贺某某告知当班查验的被告人竺相关情况并指使其对该批货物违规放行。被告人竺*某该批货物涉及骗取退税,仍以重量不符为名移送通关处理,后该批货物被改单放行。胡某某因此从北*关获得报关单的退税联,后向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623.94元。事后,胡某某将应诺的好处费*转交给唐某某、朱*、阮某某。贺某某从阮某某处分得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又将其中30000元分给了被告人竺。案发后,相关涉案事实被《浙江日报》等媒体曝光,宁波*窝案也被《21世纪甲报道》等媒体报道,并被“搜狐”、“凤凰网财经”等多家网络媒体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贺某某的供述、证人卢某某、阮某某、朱*、唐某某、胡某某、纪*、吴*、朱*、李*、桂未名的证言、该批货物的报关单及相应的报关资料、货代资料、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及相关报关资料、报关单退税联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国税局的证明、举报信、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相关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足以认定。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竺在接受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询问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其收受张某某、江*、沈某某相关贿赂款的主要罪行。后被告人竺在刑拘期间,如实供述了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其本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罪行。

被告人竺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提供同事卢某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和收受沈某某贿赂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相关案件(经本院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某犯受贿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受贿罪中非法收受沈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39000元,因卢某某上诉该案还在二审中)。

2013年8月14日、9月13日,被告人竺家属分两次代为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5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竺自述的情况说明、卢某某的供述、沈某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现金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人民币35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竺又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退税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结伙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又已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竺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竺有自首情节,并且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其家属也代其已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可依法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免除处罚。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被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卢顺荣犯受贿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732号

请求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卢顺荣在担任宁波市北仑海关查验一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沈某、黄某、陈某等人所在公司出口报关货物查验中,为其谋取利益,并先后12次非法收受沈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9500元,先后3次非法收受黄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顺荣已退缴全部收受赃款。

2010年10月,被告人卢顺荣利用职务便利,明知胡某在货物出口报关单上虚列报关货物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在贺朝伟的指使下,仍予以关照放行,致使胡某从北仑海关获得报送单的退税联后向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余元,并且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事实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卢顺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贺朝伟的供述、证人沈某、阮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陈述笔录、任职文件、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顺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5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顺荣又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结伙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又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提请本院根据被告人卢顺荣犯罪的事实、情节,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顺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陈文勇认为,对于受贿罪,被告人卢顺荣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大部分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且已经退清全部赃款;对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被告人卢顺荣是按领导指示办事,本身情节较轻,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卢顺荣犯罪的事实、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卢顺荣担任宁波市北仑海关查验一科科员,负责按照布控查验指令实施现场人工查验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卢顺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沈某、黄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所在公司的出口报关货物实施查验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并先后12次非法收受沈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9500元,先后3次非法收受黄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顺荣已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卢顺荣的供述证实,其在海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沈某、黄某、陈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15500元,并在对出口报关货物实施现场人工查验工作中,为上述行贿人所在公司谋取利益,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

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使公司出口货物在报关时能够得到卢顺荣的关照,而先后12次送给卢顺荣现金共计人民币139500元的事实。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使公司出口货物在报关时能够得到卢顺荣的关照,而先后3次送给卢顺荣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使公司出口货物在报关时能够得到卢顺荣的关照,而先后2次送给卢顺荣现金共计人民币36000元的事实。

5.行贿人所在公司被海关查验货物具体处理情况统计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证实,涉案受贿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情况。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北仑区单位其他资金专户现金缴款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卢顺荣退缴涉案受贿赃款的情况。

7.身份证复印件、宁波海关提供的有关被告人卢顺荣的任职文件,查验一科职责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卢顺荣的自然人身份及职务、职责等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

2010年10月,胡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出口退税和使含有危险品的货物顺利通关,在一批出口至牙买加的货物申报出口时,向海关提交虚假的出口报关单等报关资料(单据上中虚列了8000台电话机,实际只装箱了2部电话机,隐匿了香水等危险品)。后该批货物在申报出口时被宁波北仑海关布控查验,胡某得知消息后,通过中间人唐某、朱某甲、阮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到时任宁波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副科长的贺朝伟(已判刑),并告知贺朝伟该批货物有骗取出口退税意图,以承诺给好处费的方式请求贺朝伟帮忙放行。2010年10月15日,贺朝伟找到当班查验关员被告人卢顺荣,要求被告人卢顺荣对该批货物查验后直接放行。经查验后,被告人卢顺荣明知该批货物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仍按照贺朝伟的要求对该批货物直接放行。后胡某用从北仑海关获得的报关单退税联到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50854.71元。事后,胡某将125000元好处费通过中间人唐某、朱某甲、阮某辗转交给贺朝伟,经中间人层层截留,贺朝伟最终从阮某处分得现金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相关涉案事实被《浙江日报》等媒体曝光,宁波海关贪腐窝案也被《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报道,并被“搜狐”、“凤凰网财经”等多家网络媒体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卢顺荣的供述证实,其在对涉案报关货物实施人工查验时,发现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在向贺朝伟报告后,按贺朝伟指示予以放行的事实,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

2.同案犯贺朝伟的供述、证人胡某、唐某、朱某甲、阮某、纪某、吴某、朱某乙、李某、桂某的证言、涉案货物相关报关资料、骗取出口退税资料、贿赂款支付的相关银行转帐单据等证据,以及本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并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

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举报信及证人竺某的证言证实,事后行贿人向受贿人及相关人员发手机短信、写匿名信索要多送的贿赂款并举报的事实。

4.21世纪经济报道、齐鲁晚报、浙江在线、大家论坛网站、四川新闻网、凤凰网(财经资讯)、搜狐网站、百度、中国农业新闻网、cNN3.COM、浙江日报等媒体关于涉案事实的评论报道资料证实,被告人卢顺荣等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被多家媒体曝光,社会影响面大、影响恶劣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卢顺荣因涉案部分罪行,在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自己家中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卢顺荣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涉案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及被告人卢顺荣的供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顺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15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顺荣又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退税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结伙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又已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顺荣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顺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文勇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卢顺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卢顺荣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卢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被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顺荣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陈朵玉、黄仕勋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7)粤0606刑初4797号

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朵玉、黄仕勋、叶小可、欧阳润洪、刘新调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骗取出口退税事实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佛山市銮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銮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朵玉通过买单配票形式,在公司没有实际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佛山市顺德区蓝堡顿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堡顿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仕勋、佛山市金某1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小可、被告人刘新调等人帮忙取得关某、发票、外汇、报关费发票、运费发票等票证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2174707.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黄仕勋在明知被告人陈朵玉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利用蓝堡顿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3311864.88元。

2.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叶小可在明知被告人陈朵玉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利用金某1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2613191.14元。

3.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朵玉通过被告人刘新调等人获取深圳利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凯利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的不退税报关信息。被告人刘新调等人在报关前将銮昇公司作为出口经营单位报关,出具货物出口报关单。被告人陈朵玉让虚开企业根据报关单信息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刘新调涉及退税税款共计5828223.86元。

4.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朵玉利用被告人刘新调等人提供的不退税报关信息,让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等人利用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佛山市南海创绩纺织厂、佛山市金某2家私有限公司等十间企业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2174707.28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1.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为了给蓝堡顿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蓝堡顿公司能够给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朵玉、欧阳润洪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苏州金宇棉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姚迪纺织有限公司等十间公司为蓝堡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陈朵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共计1975593.98元;被告人欧阳润洪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共计1559747.84元。

2.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为了给金某1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金某1公司能够给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朵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乌鲁木齐宜然美纺织有限公司、盐城耀昌裕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创绩纺织厂等公司为金某1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2144748.44元。

综上,被告人陈朵玉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2174707.28元,被告人黄仕勋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311864.88元,被告人叶小可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613191.14元,被告人刘新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5828223.86元;被告人陈朵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120342.42元,被告人欧阳润洪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1559747.84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朵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欧阳润洪、刘新调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钟某、欧某、彭某、廖某1、何某1、潘某1、王某1、何某2、廖某2、罗某1、冯某、黄某1、包某的证言;证人叶某、罗某2、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2、梁某、罗某3、罗某4、严某1、胡某1、陈某1、范某、黎某、康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关于銮昇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提供銮昇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线索的函等;蓝堡顿公司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图及相关转账资料、蓝堡顿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统计表、进项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蓝堡顿公司的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金某1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统计表及相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对账单、金某1公司的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顺德区国家税务稽查局提供的申报退税资料、銮昇公司骗税金额统计表、出口协议合同、支付费用买关某、出口退税明细表、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德支局提供的銮昇公司分拆购付汇情况;銮昇公司出口退税未退税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弘歌制衣厂进项统计表;刑事判决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朵玉无视国家法律,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刘新调无视国家法律,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润洪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被告人陈朵玉对指控其骗取出口退税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陈朵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朵玉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如下:1.虽然被告人陈朵玉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两个法益,构成实质数罪,但因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系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应认定二行为存在牵连,成立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2.被告人陈朵玉经营的公司系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无法掌握下游生产型企业的供应商链条的人脉关系,不可能介绍原材料供应商为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虚开进项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朵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二、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问题:1.銮昇公司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总额应为起诉书指控的10132557.55元,而非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的12174707.28元;2.已被暂扣的退税额应属于被告人陈朵玉骗取出口退税罪未遂部分的金额;3.广州柏天服装有限公司与銮昇公司存在真实交易的真实退税额共计719678.46元,应排除在被告人陈朵玉涉案实际控制的退税总额之外。三、被告人陈朵玉于2017年12月中旬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冯某,后公安机关抓获冯某并对涉案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故被告人陈朵玉有立功表现。四、銮昇公司在决策意志及经营资金上均受制于冯某,被告人陈朵玉听从冯某的指示而实施涉案行为,故被告人陈朵玉是从犯。

被告人黄仕勋辩称其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不知道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被告人黄仕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仕勋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黄仕勋从轻处罚:1.被告人黄仕勋是从犯;2.被告人黄仕勋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黄仕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叶小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叶小可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小可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叶小可是从犯;3.被告人叶小可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抚养小孩。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小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阳润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欧阳润洪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欧阳润洪从轻处罚:1.被告人欧阳润洪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欧阳润洪仅仅介绍陈朵玉和黄仕勋认识,其起辅助作用;3.被告人欧阳润洪自2016年4月起就没有收取黄仕勋的介绍费,故2016年4月以后黄仕勋给陈朵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不应计入被告人欧阳润洪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刘新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其只是协助陈朵玉骗取出口退税,是从犯。

被告人刘新调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新调只是为陈朵玉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中的5828223.86元提供报关信息,并没有获得出口退税款,其是从犯;2.被告人刘新调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刘新调需要照顾家庭。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新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朵玉利用被告人刘新调等人提供的不退税报关信息,让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等人利用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锐洲纸品厂(以下简称锐洲厂)、佛山市顺德区弘歌制衣厂(以下简称弘歌制衣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森田家具厂(以下简称森田家具厂)、佛山市南海富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佛山市金某2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2公司)、佛山市南海创绩纺织厂(以下简称创绩厂)、佛山市南海赋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裕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2174707.28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朵玉、黄仕勋、叶小可、刘新调骗取出口退税及被告人陈朵玉、欧阳润洪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事实清楚。

另查明,被告人黄仕勋、欧阳润洪在案发后自动投案。

再查明,銮昇公司骗取出口退税12174707.28元中有2493363.03元是未退税额。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朵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我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刘新调,刘新调告知我有出口信息。刘新调向我提供出口信息,我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金某1公司、蓝堡顿公司,让这两家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价税金额8.5%的手续费。首先这两家公司向銮昇公司开票,銮昇公司公帐转相应的金额到这两家公司公帐,金某1公司的叶小可通过私帐将对应金额回流到我的私人账户,蓝堡顿公司通过黄仕勋的私人账户将对应金额回流到我的私人账户。我以此种方式实现骗取出口退税。

2014年,冯某提出“买单配票”。后銮昇公司与锐洲厂开始做“买单配票”。锐洲厂开给銮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的,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黄仕勋、刘新调知道我和冯某是合作“买单配票”。

2014年至2016年,銮昇公司找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金某2公司、创绩厂、锐洲厂、赋裕公司、富某公司、森田家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我公司的货是通过深圳市利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报关。

被告人陈朵玉辨认出欧阳润洪、叶小可、刘新调。

2.被告人黄仕勋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是蓝堡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蓝堡顿公司在与銮昇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一百多份税价合计1000多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銮昇公司,銮昇公司接收该增值税发票用于退税。

2014年,我公司缺钱,所以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填补漏洞。后经欧阳伟洪介绍,我认识了欧阳润洪、李某1。他们要求我帮忙开一批97万元价税的销售发票给他们。李某1给我七份杭州的进项发票,我便帮他虚开了价税合计97万元的销售发票给河南豫星公司。为此,我缴纳了4万多元的税款,但他们没有给钱。为了解决该事,他们介绍我与銮昇公司的陈朵玉合作,帮欧阳润洪某开发票给銮昇公司。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10%左右的手续费,用于支付欧阳润洪帮我公司虚开的进项发票。銮昇公司的陈朵玉用微信、支付宝或私人账户,将钱转到我尾数为66671的农业银行账户或尾数为276的农商银行账户。我收取陈朵玉的手续费后通过上述两个账户向欧阳润洪支付进项发票的手续费。銮昇公司将对应发票金额转入我公司公账(801101000509821108),再将资金从公账转入尾数为276的私人账户,再转回陈朵玉的私人账户。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我将蓝堡顿公司的公账及我的私账U盾和交易密码交给陈朵玉,由她直接操作。这些发票都是协瑞会计事务所的会计欧阳燕华帮我开具的。早期是欧阳润洪通知我及提供开票所需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海关装货单),后期是陈朵玉直接通知我及将所需资料邮寄给我或欧阳燕华。

2015至2016年期间,欧阳润洪找的进项发票开票公司有苏州金宇棉纺织有限公司、南通瑶迪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捷耀纺织有限公司、盐城耀昌裕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奥帆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福锦纺织有限公司、响水新瑞盈纺织有限公司;李某1找的进项发票开票公司有淮安翔飞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瑞曼纺织有限公司。开票手续费是开票金额的7.5%。2016年,欧阳润洪注销了我几张进项发票,我就找陈朵玉帮我想办法补回来。她答应,后找了佛山市南海创绩纺织厂、乌鲁木齐金中润纺织有限公司为蓝堡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蓝堡顿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与开票公司没有货物交易。陈朵玉用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我一共借了三个中国银行账户给陈朵玉使用,分别是我、李某2、邱某。

被告人黄仕勋辨认出欧阳润洪、陈朵玉,辨认出陈英谋是“阿陈”,并对蓝堡顿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的统计表、蓝堡顿公司进项统计表、报关单、买卖合同等进行指认。

3.被告人叶小可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是金某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我于2015年认识陈朵玉,一开始金某1公司与銮昇公司是有实际货物交易。2015年7月,陈朵玉叫我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说会有订单给我做。我说没有那么多额度,于是陈朵玉叫我将网银卡交给她,由她购买进项发票。陈朵玉找了江苏盐城、新疆乌鲁木齐的公司为金某1公司虚开了300万元左右的进项发票。陈朵玉将进项发票给我,我拿到网上认证。后我根据陈朵玉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和送货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銮昇公司。资金回流方式为:陈朵玉用銮昇公司公账转账到金某1公司公账,陈朵玉使用金某1公司的公账网银转账到开票方公账,对方公司扣除事先跟陈朵玉约定好的开票手续费后,通过私人账户转账到我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我再转账给陈朵玉。我不会扣手续费,后期陈朵玉再转钱给我支付公司的纳税费用和租金。陈朵玉一直说有货给我做,但一直没有。我知道銮昇公司是进出口公司,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拿去退税的。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我为陈朵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984905.12元,税额为2613191.14元。

被告人叶小可辨认出陈朵玉,并对金某1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的统计表、报关单、买卖合同等进行指认。

4.被告人欧阳润洪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朵玉。之后陈朵玉联系我,问能否找一间服装厂帮她的銮昇公司生产牛仔裤,于是我介绍蓝堡顿公司的老板给她认识,并带陈朵玉到黄仕勋的工厂参观。到2015年10月,陈朵玉约我与黄仕勋一起到她位于顺德区乐从镇的銮昇公司办公室内谈业务。陈朵玉向我与黄仕勋说她的出口公司需要发票抵扣,并说如帮她开具发票,她会支付发票金额的10.5%作为手续费,但黄仕勋说他也要进项发票抵扣才能开具发票给陈朵玉。黄仕勋问我是否认识人拿到进项发票。我说认识朋友,应该可以提供进项发票给你,于是打了朋友陈san的电话,问他是否可以找到布料发票。陈san说能找到布料发票,但要发票金额的7.5%作为手续费。我将陈san所说的内容告知黄仕勋,黄仕勋说可以。之后我对黄仕勋说,我能介绍业务给他,所以他每向陈朵玉开具100万元发票,要支6000元给我作为报酬,如果发票金额不够100万元的则按照这个比例收取。黄仕勋同意。后来陈朵玉要求黄仕勋开发票时,黄仕勋便联系我要我帮他找布料发票。我找陈san开布料发票,并将发票拿给黄仕勋进行抵扣。陈朵玉支付了开发票费用给黄仕勋后,黄仕勋会按照比例给我钱。到后来黄仕勋直接找陈san拿进项发票。黄仕勋开具发票给陈朵玉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所以黄仕勋开具给陈朵玉的发票是虚开的。陈san开具发票给黄仕勋也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所以陈san开具给黄仕勋的发票是虚开的。

经公安人员向我出示《蓝堡顿进项统计表》,我指认后只记得以下公司是我介绍陈某3开给黄仕勋的:苏州奥帆纺织有限公司、南通瑶迪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福锦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捷耀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金宇棉纺织有限公司。因时间过长,表内的其他公司我已忘记是否是介绍陈某3开发票给黄仕勋的企业。

被告人欧阳润洪辨认出黄仕勋、陈朵玉,辨认出陈英谋是陈san,并对蓝堡顿进项统计表进行指认。

5.被告人刘新调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陈朵玉找到我,电话向我提出需要出口报关的信息,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在QQ报关群发布需求信息。当报关行有不退税报关信息的时候,他们会私聊我。我先把銮昇公司空白报关委托书和盖有銮昇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借给对方,报关公司得到不退税信息后就马上联系我,我立即联系陈朵玉,跟她确认是否做。确定后我告诉报关行可以做,等到结关后就把整套报关资料寄给我,包括报关单、船公司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第三联。我收到后就转寄给陈朵玉。我帮陈朵玉做报关资料的时候才知道陈朵玉是没有真实出口的。

被告人刘新调辨认出陈朵玉,并对其提供不退税报关信息的出口结算单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进行指认。

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我开始经营弘千制衣厂,地点是向黄仕勋租赁的,租期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均安镇天连村第一工业区南窖西五巷五号楼是一座两层的厂区,我进驻时该厂区是黄仕勋向业主欧某租的,我找黄仕勋承租厂区星铁棚时他称不需要这么大的厂房所以分租。黄仕勋本人在厂区所办的厂叫蓝堡顿制衣厂,在厂区二楼,但自我进驻这个厂区以来,好像没有发现黄仕勋的蓝堡顿制衣厂有实际生产。平时很少见到黄仕勋出现在厂区里,一般一个月左右才能见他一面,不清楚该厂是否正常经营。2014年7月至11月,我直接交租给黄仕勋,后由于黄仕勋没有交房租,自2014年11月开始,我直接交租给欧某。

7.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我将位于均安镇天连村委会均榄路南滘西五巷五号的厂房租给黄仕勋用作服装成衣生产,工厂名是蓝堡顿,有40多名员工。2014年开始,他的工厂不景气,大部分员工都离厂了。2014年年底,他将生产线都撤了并解聘所有员工,没有再生产。他将厂房分租给他人生产服装成衣。后来他经常欠租,我让租户直接交租金给我。黄仕勋分租出去的钟某、林某、赖某交租给我并与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黄仕勋只租了我厂房二楼作为他的办公室至2016年9月。

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我应聘到銮昇公司做会计,负责做外账及报税。每个月7至8号,陈朵玉给我一些银行单据及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我按这些材料做外账,做好后直接交给陈朵玉核对,核对无误后我就在国税及地税网上申报。我在做账过程中只记得銮昇公司在香港有个客户,好像叫豪升贸易公司。銮昇公司对境外贸易的收货款都是豪升公司经香港汇丰银行转账到銮昇公司的农业银行及中国银行公账内。我不清楚銮昇公司与供货商是否有真实交易。

9.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5月入职銮昇公司做文员,不清楚銮昇公司的业务情况。銮昇公司没有分什么部门,公司所有业务都是陈朵玉自己跟进的。公司平时很少有人来,就算有人来也是在陈朵玉的办公室内关门谈事。

10.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金某1公司于2014年成立,由我和哥哥叶小可共同管理经营。金某1公司与供货商有订购合同,供货商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叶小可才清楚货物交收情况。金某1公司有供布料给銮昇公司(用于出口),供货的发票由叶小可负责,我不清楚。我听叶小可说,公司开始与銮昇公司有真实货物往来,后来为了帮助銮昇公司的陈小姐,有些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多少不清楚。

证人叶某辨认出陈朵玉。

1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创绩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4年年初,我通过我大哥何某2认识了陈朵玉。刚开始的时候我跟陈朵玉有货物交易,直到2014年年底,陈朵玉问我是否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给她。当时国税查我税的时候说我的公司产能过剩,但是申报得少,要求我多申报,所以我厂也有开票的需求,于是同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陈朵玉。我跟陈朵玉约定收取发票价的8%到9.6%。如果我有销项额度,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她,陈朵玉就会通过传真的方式将开票资料传到我的办公室。然后陈朵玉会通过銮昇公司的公账转到创绩厂的公账,我会用潘某1的私人账户扣起约定的开票税点后转账回陈朵玉的私人账户。还有一种情况是创绩厂不够进项的时候,陈朵玉会帮我找进项公司开发票,资金回流是这样:銮昇公司转账到创绩厂公账,然后我操作创绩厂公账转账到陈朵玉帮我找的进项发票的公司公账,进项发票公司就回流给陈朵玉,陈朵玉再通过其私人账户直接将开票费转账到潘某1的私人账户。资金回流后,我会安排潘某2按照购销合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制作好假的出货单。我在购销合同上盖好章,由潘某2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虚假的出货单一并邮寄给陈朵玉。陈朵玉帮我找的进项发票的公司会将购销合同、虚开的发票、出仓单邮寄给我或者潘某2,之后由潘某2整理并进行入账。我不记得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创绩厂虚开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銮昇公司,以国税局统计的资料为准。

12.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创绩厂的出纳。创绩厂与銮昇公司有生意往来,主要是创绩厂供应棉布和化纤布给銮昇公司。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创绩厂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銮昇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大约2000多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能确认创绩厂给銮昇公司开具的发票都存在实际货物交易。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自2007年至今一直在深圳市盛康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我在佛山市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交由我姐姐王某2、姐夫张某使用。我姐夫张臣龙是河南省永泰纺织厂驻佛山市办事处的一个销售员。我不认识陈朵玉。

14.证人潘某2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在创绩厂任会计;老板娘潘某1主要负责管理财务部和出纳,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我公司自2014年开始有开票给銮昇公司。我是根据銮昇公司已盖公章的购销合同、老板娘潘某1的已收款信息给銮昇公司开具发票的。创绩公司真实出货的时候是由公司仓管员填送货细码单,并将送货细码单的蓝色财务联给我,用于我与客户对数。对数后如果要开票就在收到货款后凭合同、自行填写出货单开票。在我任职期间没有收到过仓库给我出货到銮昇公司的细码单。潘某1说銮昇公司的发票凭銮昇公司已盖公章的购销合同、已收款的信息、我自行填制一份出货单就可以开发票,不需要送货细码单。

证人潘某2辨认出何某1、潘某1、陈朵玉,并对涉案出货单、发票签收回执单、送货细码单进行指认。

15.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于2016年3月入职创绩厂,在仓库工作。我在创绩厂工作期间,仓库有出货给銮昇公司,记得在2016年上半年有出胚布给銮昇公司,但出货量不是很多,2016年下半年至今就没有出货给銮昇公司了。据我所知,创绩厂与富某公司、金某1公司都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货物交易。

证人梁某辨认出何某1、潘某1,并对创绩厂进项中未与创绩厂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公司进行指认。

16.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富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我本人,股东是我和罗连好。公司主要批发销售纺织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銮昇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陈朵玉经我介绍认识罗某3,问罗某3能否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罗某3把该事交给其儿子罗某4跟进。陈朵玉说可以支付8个点左右的手续费。后来罗某4让佛山市赋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銮昇公司虚开了价税合计137532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从中收取了13753.78元的介绍费,是罗某4转给我的。另外,2014年期间,我经营的富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銮昇公司虚开了1169667.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富某公司的出纳。銮昇公司这个客户从开发到业务联系都是何某2负责的,我只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证人罗某3的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是赋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人。经西樵一间布行的老板“阿佳”介绍,我与一间顺德的进出口公司(銮昇公司)合作,开一些发票给该公司,收取一点手续费。随后我将此事交给我儿子罗某4去操作办理。经我了解,銮昇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至30日将1375328.5元的款项通过其公账分多笔转入我公司,同时再经罗某4的私账将上述款项转回给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朵玉)的私账。2014年5月15日,我公司开了14张发票(发票总额为1375328.5元)准备给对方公司。由于我当时觉得这件事情有危险,所以我叫罗某4把已经开出的发票作废,不要给对方,但罗某4说发票抵扣联已经照相发给了对方,对方称已经将发票的相片上传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了,如果我的发票不能给对方的话,对方公司可能会出事。于是“阿佳”多次求我,叫我帮忙把这批发票开给对方。迫于无奈,我公司于6月19日将上述票额相对应的发票开给銮昇公司。开票当日,銮昇公司将手续费(发票额的8%)110026.28元转给我们公司(罗某4通过我女儿罗某2的农业银行账号收取)。“阿佳”叫我公司帮忙开发票给銮昇公司时没有说手续费是怎样收的,只是后来开发票的时候,“阿佳”说他已经让对方给8%的手续费。我收到上述手续费之后,“阿佳”要求我返回约1%的手续费(大概1万多元)给他,后来我叫罗某4把这部分钱给了“阿佳”。我公司开发票给銮昇公司是没有实物交易的。

证人罗某3辨认出何某2、罗某4、罗某2,并对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的相关资金流水记录、虚开的14张发票进行指认。

19.证人罗某4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在赋裕公司任出纳。2014年5月之前的某一天,我爸爸罗某3授意我,说有一单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銮昇公司的事情要跟进。当时他吩咐我开发票要收回大概发票额7%的手续费,开发票之前,必须走公账流水,然后他给了我銮昇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之后由我全权负责跟进这件事。经多次联系,我跟陈朵玉协商好具体操作方式。2014年4月至5月的某一日,陈朵玉通过其公司公账分多笔将137万多元转账到我公司的公账,后我将对方转入来的每一笔公账款再以我个人的账户(私账)转回给陈朵玉,中间是没有收取一分钱的。走完这137万多元的公账流水之后,大概过了半个月,我将上述137万多元的额度分14张发票开了出来。发票开出来之后,陈朵玉叫我将14张发票照相发微信给她,让她先看看。大概过了10天,我突然收到我爸爸罗某3的命令,要作废那14张发票。作废发票之后又过了10多天,我爸爸又叫我把上次作废了的发票重新开给对方。这次开发票之前,陈朵玉先到我公司付了发票额8%的手续费即11万元多,我才开给她的。收取手续费的账号是我姐姐罗某2的。收到手续费之后,我爸爸叫我转1万多元给何某2,称这笔钱是给何某2的中介费。何某2是我家的一个远房亲戚,此次事件是通过何某2做中间人的。

证人罗某4辨认出罗某3、罗某2、何某2,并对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的相关资金流水记录、支付何某2中介费的记录、虚开的14张发票、假造的出仓单进行指认。

20.证人罗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于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在赋裕公司任出纳,后来身体不好就没有再去了。我的工作和银行卡都交给弟弟罗某4处理。我对罗某3、罗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不知情。

证人罗某2辨认出罗某3、罗某4。

2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我自2009年在赋裕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我妹妹罗某2自2012年查出患有子宫癌后就没有在公司工作了。我对罗某3、罗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不知情。

22.证人严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在高明区君誉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锐洲厂委托我们公司为其做账,我负责为锐洲厂制作账目和开发票。锐洲厂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是谭某好。2016年期间,锐洲厂有为銮昇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我的记录,2016年5-9月,锐洲厂一共收到銮昇公司货款9794447.40元,2016年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113042.40元给銮昇公司,剩余还有681405元,后来这681405元在锐洲厂的要求下,在2017年也开给了銮昇公司。平时都是谭某好和我接洽,如果需要开发票我都要问过谭某好才能开锐洲厂的发票。据我所知,銮昇公司是谭某好的丈夫冯先生和陈朵玉合伙开的。2016年5月,陈朵玉每个月都会将銮昇公司和锐洲厂的合同发给我,催促我开锐洲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她。我看过上面的金额后,会问谭某好是否开票,在得到谭某好的确认后,我才会开票给銮昇公司。我开好发票后大多数是邮寄给陈朵玉,有时候冯先生也会上门来取。开出的发票大都是木制家具类的。陈朵玉应该是用锐洲厂的发票来办理出口退税。锐洲厂的账显示于2015年和銮昇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证人严某1辨认出谭某好、冯某,并对相关账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指认。

23.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顺德区国税局的雇员。我认识陈朵玉和冯某,他俩是生意场上的拍档,共同投资銮昇公司。陈朵玉和冯某一起来税局给銮昇公司办理退税。他们私底下是很好的朋友,态度很亲密,吃饭时都会有些亲昵的动作,比如拥抱。銮昇公司是在2015年初开始申报出口退税的,他们公司在2015年年底至2016年期间申报出口退税的金额特别大。我曾提醒过陈朵玉,让她在出口退税方面别做违法的事情,因为现在管理得很严格。陈朵玉说她知道了,准备跟冯某散伙,时间大概是2017年5月。

证人高某辨认出冯某、陈朵玉。

24.证人胡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金某2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是我本人。股东有胡东晖,占股75%,但他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2015年至2016年期间,金某2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手续费的方式,虚开了6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銮昇公司。2015年4月,我公司的财务主管陈某1说,负责帮我公司管账的会计公司的工作人员欧阳说我们公司的进项发票太多,销项发票太少,可以多开一点发票出去,赚取点手续费。我说按正常手续办就行了(指陈某1将虚开发票的手续办好后,将表格拿给我签名确认)。后来陈某1将虚开的发票手续整理好,给我签名,他就去办了。虚开发票的事情由陈某1来统筹,我不清楚具体怎样操作。金某2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收取8.5%的手续费。

证人胡某1辨认出陈某1、胡某3,并对涉案发票及统计表进行指认。

25.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在金某2公司担任会计,主要工作是负责做公司收支出纳流水汇总表、工资核算、仓库单据审核。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金某2公司有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某根据符某传来的购销合同、銮昇公司的开票资料,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胡某3带发票给符某。至于符某怎么将发票给銮昇公司,我就不清楚了。资金走向是銮昇公司通过公账转对应的金额到金某2公司的公账,出纳胡某3扣除8.5%的开票手续费后,通过胡某3尾数为8214的南海农业银行账户或胡某2兴尾数为4214的南海农商银行账户把资金回流给銮昇公司的私人账户。这种操作是由符某安排的。

胡某1对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是清楚的。符某打电话给出纳黎某或胡某3,他们填好支付证明单据给我看,跟我说是退发票款,出纳根据开票金额扣除开票手续费,我审核金额(开票手续费是8.5%),然后拿给胡某1审批。胡某1签名后,出纳就把钱退回给銮昇公司。

证人陈某1辨认出范某、胡某3、符某、胡某1,并对相关账单进行指认。

26.证人范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于2013年6月进入金某2公司做会计工作,到2015年,陈某1叫我兼任开发票的工作。公司的法人是胡某1,符某是公司的副总,陈某1是公司的财务部主管。开发票的流程是陈某1或者符某将购销合同交给我,我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开具发票,然后交给陈某1或者胡某3。平时陈某1也会偶尔开些发票,至于他开给什么公司我就不清楚了。我记得曾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汇力佳公司和銮昇公司。我不清楚公司开给銮昇公司的发票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陈某1将购销合同给我并吩咐我开票,我就根据合同上的内容开发票。

证人范某辨认出胡某3、胡某1、陈某1、符某,并对合同等公司文书进行指认。

27.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于2016年5月进入金某2公司,做财务统计。即公司仓管员给我出货单,我收到出货单后就通过公司的ERP系统核对出货单与电脑系统上的账目是否一致,核对通过后,将出货单交给陈某1,之后制作出货单汇总表交给陈某1。陈某1负责管理金某2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将做好的单据交给他就行了。我并不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的U盾、账户和密码。我记得我审核过的出货单的客户只要“儿童品牌销售公司”,其他的情况我不清楚。

证人黎某辨认出陈某1,并对工作交接进行指认。

2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锐洲厂的实际经营者,只是銮昇公司的挂名股东,没有参与实际经营。2016年至2017年,锐洲厂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金额8%的手续费。方式是先收取銮昇公司支付的货款,再通过谭某好的私人账户转回给陈朵玉的私人账户。

2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弘歌制衣厂的外账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税务方面的工作。弘歌制衣厂的实际经营者是卢某2,参与公司经营的还有包某、卢某1、欧阳景星,其中,包某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卢某2和包某是情侣关系。公司的走账及内账记录是由包某、卢某2负责。

30.证人包某的证言,证明:我因为佛山市顺气泓境纺织有限公司接受南京旭益达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我没有转账给陈朵玉,也不认识陈朵玉。我的农业银行账户(62×××73)已交给公司的人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我不清楚是谁操作的。

31.证人康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我是森田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我通过陈剑秋认识陈朵玉。后陈朵玉问能否多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她,并承诺支付发票金额的9.5%作为开票费。我答应,并安排我老婆开票。陈朵玉通过公账向森田家具厂的公账转款,到账后,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将余款转回陈朵玉指定的银行账户。森田家具厂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101984.02元。我不认识黄某2,我公司与黄某2也没有业务往来。如果回流款是转到黄某2的账户就是陈朵玉要求这样转的。

证人康某1辨认出陈朵玉,并对涉案发票、银行交易流水进行指认。

3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6月6日14时许,民警在乐从325国道宏海家居馆5楼503抓获被告人陈朵玉。2017年6月19日11时许,民警联同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人员约被告人黄仕勋到顺德区国税局均安分局了解情况,后将其抓获。2017年8月5日10时45分许,深圳铁路公安处东莞站派出所民警在东莞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刘新调。2017年8月14日上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欧阳润洪到均安东区派出所,后将其抓获。2017年10月15日19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在“环佛护城河”塱沙路勤务执勤点开展日常设卡查车时,查获一名驾驶粤Y×××××小汽车的男子叶小可,后将其抓获并移交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

3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朵玉、黄仕勋、叶小可、欧阳润洪、刘新调的身份情况。

34.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黄仕勋于2013年6月7日向欧某租用天连村第一工业区南滘西五巷五号的楼房一座两层和星铁棚,租赁期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黄仕勋于2015年5月10日向欧某租用天连村第一工业区南滘西五巷五号的厂房二楼约250平方米,租赁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钟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欧某租用天连村第一工业区南滘西五巷五号的星铁棚约400平方米,租赁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赖艳清于2015年5月10日向欧某租用天连村第一工业区南滘西五巷五号的厂房地下约350平方米,租赁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林小飞于2015年5月10日向欧某租用天连村第一工业区南滘西五巷五号的厂房二楼约120平方米,租赁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

35.关于銮昇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提供銮昇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线索的函等,证明:该案线索系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移交。

36.蓝堡顿公司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图及相关转账资料、蓝堡顿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统计表、进项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蓝堡顿公司的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证明:蓝堡顿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9481559.41元,发票税额共计3311864.88元,税价共计22793424.29元。资金流转的途径为銮昇公司的公账转蓝堡顿公司的公账,后蓝堡顿的公账转被告人黄仕勋的私账,再通过被告人黄仕勋的私账或黄某2的私账转回被告人陈朵玉的私账。

37.金某1公司虚开发票给銮昇公司统计表及相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对账单、金某1公司的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证明:金某1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5371713.98元,发票税额共计2613191.14元,税价共计17984905.12元。金某1公司在为銮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通过公账收取相应的货款,随后金某1公司将款项转给为金某1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如乌鲁木齐宜然美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再分次转回被告人陈朵玉的私账。

38.顺德区国家税务稽查局提供的申报退税资料、銮昇公司骗税金额统计表、出口协议合同、支付费用买关某、出口退税明细表、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证明:銮昇公司通过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锐洲厂、弘歌制衣厂、森田家具厂、富某公司、金某2公司、创绩厂、赋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退税额共计12174707.28元。

39.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情况。其中,弘歌制衣厂公账收到銮昇公司公账的转款,立即转到进项发票公司,随后,进项发票公司通过公账又将款项转到包某私账,包某通过私账转入陈朵玉私账;銮昇公司公账分两笔转款到森田家具厂公账,森田家具厂收到第一笔款后,康某1于当日通过其农业银行私账将全部款项22万元回流至陈朵玉指定的黄某2的中国银行账户,森田家具厂收到第二笔款后,通过上述方式扣除手续费后转回。

40.国家外汇管理局顺德支局提供的銮昇公司分拆购付汇情况,证明:被告人陈朵玉指使黄某2、叶小可等人以分拆方式分别购汇付出境外,以冲销銮昇公司境外收款的情况。

41.銮昇公司出口退税未退税情况说明,证明:銮昇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2174707.28元,已退税额9681344.25元,未退税额2493363.03元。

42.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2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汇同容桂、乐从、杏坛、龙江、均安经侦组成立“12·05”专案组,对锐洲厂、富某公司、金某2公司、创绩厂、赋裕公司、弘歌制衣厂、森田家具厂开展排查取证工作,并于2017年12月18日至19日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冯某、谭某好、何某1等12人。被告人陈朵玉于2017年12月12日在看守所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冯某、谭某好,但举报前我队已经掌握冯某、谭某好行踪。

4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明: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

44.弘歌制衣厂进项统计表,证明:弘歌制衣厂的进项情况,其中,销方名称有金某1公司、济南兴悦达布艺有限公司等。

45.刑事判决书,证明:包雪燕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陈朵玉、黄仕勋、叶小可、欧阳润洪、刘新调作有罪供述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朵玉、黄仕勋、叶小可、刘新调无视国家法律,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欧阳润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朵玉、黄仕勋、叶小可、刘新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及被告人欧阳润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朵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指控被告人欧阳润洪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的公诉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朵玉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朵玉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让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等人利用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等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介绍其他公司为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朵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欧阳润洪、刘新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润洪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朵玉、叶小可、刘新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仕勋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有部分数额是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对该部分犯罪数额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朵玉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朵玉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仕勋、叶小可、欧阳润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陈朵玉介绍其他公司为蓝堡顿公司、金某1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何某1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陈朵玉会帮创绩厂找进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朵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人陈朵玉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朵玉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朵玉的辩护人所提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问题,经查,第一,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銮昇公司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情况说明、銮昇公司骗税金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据证实,銮昇公司骗取出口退税12174707.28元、已退税额为9681344.25元、未退税额为2493363.03元,故被告人陈朵玉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已被暂扣的退税额属于属于未遂部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三,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广州柏天服装有限公司为銮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朵玉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朵玉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陈朵玉检举揭发冯某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冯某的犯罪线索并进行侦查,故被告人陈朵玉不构成立功。

被告人陈朵玉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朵玉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朵玉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仕勋所提其不知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朵玉供称被告人黄仕勋知道其和冯某是合作“买单配票”,被告人黄仕勋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其知道陈朵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故被告人黄仕勋所提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仕勋的辩护人所提第1、2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仕勋的辩护人所提第3点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仕勋在庭审时否认其伙同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叶小可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第1、2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小可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第3点意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小可的指定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叶小可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欧阳润洪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第1、2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阳润洪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第3点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新调所提其是从犯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第1、2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新调的辩护人所提第3点意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新调的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新调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陈朵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仕勋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小可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欧阳润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新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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