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监狱2020-12提请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15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张小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1号

 

罪犯张小虎,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9日以(2018)豫088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02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该犯于2018年07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曾获得表扬5次,2019.02表扬、2019.07表扬、2019.12表扬、2020.04表扬、2020.10表扬,该犯自入监以来共参加半年改造评审3次,2019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为优秀,2019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优秀,2020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小虎予以减去八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陈文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2号

 

罪犯陈文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9日以(2019)豫072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该犯于2019年5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3次,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0月表扬;参加半年改造评审2次,2019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刑期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芦振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3号

 

罪犯芦振锋,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以(2017)豫0122刑初1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0元(已缴纳8000元无能力)。刑期自2017年04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该犯于2018年0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曾获得表扬5次,2018.11表扬、2019.05表扬、2019.10表扬、2020.03表扬、2020.08表扬、2020年6月表扬,该犯自入监以来共参加半年改造评审4次,2018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2019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2019年下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芦振锋予以减去七个月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李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4号

 

罪犯李鹏飞,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因犯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以(2019)豫088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9年07月05日起至2021年03月04日止。该犯于2019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1次,2020年6月表扬;参加半年改造评审1次,2020年上半年改造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李鹏飞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鹏飞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孙伟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5 号

罪犯孙伟伟,男,别名孙仁杰,初中肄业,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武陟县,因犯诈骗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以(2019)豫0802刑初3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2019年4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伟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3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2次, 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缴纳罚金15000元,同时该犯有自首情节。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伟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陈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6 号

罪犯陈杰,男,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犯诈骗罪经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以(2016)豫088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止。该犯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我狱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沁阳市人民法院发现漏罪,2018年4月12日将该犯提回,2018年9月12日以(2018)豫0882刑初36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2016)豫0882刑初373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该犯于2018年9月28日再次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杰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4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3次, 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缴纳罚金7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侯蒙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7 号

罪犯侯蒙恩,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武陟县,因犯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以(2018)豫0823刑初28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49096元。该犯2018年8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蒙恩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表扬5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3次, 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20000元未缴纳,未退赔受害人49096元。原判法院认定有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6691.4元,累计消费6044.8,账户余额646.6元,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蒙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李明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 088 号

罪犯李明明,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平顶山汝州市,因犯诈骗罪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以(2019)豫03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缴纳。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李明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3刑终51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19年9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明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5月,2020年5月,获得表扬2次。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1次, 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0元,同时该犯在犯罪当中属于从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明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宋耀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89 号

罪犯宋耀斌,男,汉族,高中毕业,原户籍所在地洛阳西工区,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以(2019)豫0311刑初25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2020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耀斌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岗位为加工饰品挂钩,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10月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20000元已经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耀斌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李艳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0号

罪犯李艳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和社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以(2018)豫07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9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该犯于2018年4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保证产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18年11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和2020年3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罪犯李艳平罚金50000元,已缴纳5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9万元未退赔。原判法院认定其为无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10574元,原账户申请退款3000元用于缴纳罚金,累计消费6174元,账户余额1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艳平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陈冬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1号

 

罪犯陈冬冬,男,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以(2018)豫08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该犯于2018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生产质检工作中,该犯踏实肯干,能完成岗位职责。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19年2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和2020年9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冬冬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张中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2号

 

罪犯张中央,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2018)豫900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该犯于2018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19年7月表扬、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和2020年9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中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王灵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3号

 

罪犯王灵振,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豫088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该犯于2019年4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19年11月表扬、2020年4月表扬和2020年9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灵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郭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4号

 

罪犯郭辉,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以(2019)豫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豫07刑终2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5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19年12月表扬、2020年5月表扬和2020年10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辉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沈瑞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5号

 

罪犯沈瑞锋,男,汉族,高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因犯妨碍公务罪经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以(2019)豫0727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该犯于2019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20年2月表扬和2020年7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沈瑞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朱刘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6号

 

罪犯朱刘源,男,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豫072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该犯于2019年11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20年6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刘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刘明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7号

 

罪犯刘明喜,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以(2019)豫019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豫01刑终12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20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入狱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良好。在锁扣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注重个人卫生,爱护监区环境,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获得2020年9月表扬,确有悔过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明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段磊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8号

 

罪犯段磊磊,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因犯开设赌场罪经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以(2018)豫0329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止,该犯于2018年12月20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不怕苦、不怕累,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获得三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三次, 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10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段磊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刘铁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099号

 

罪犯刘铁东,曾用名:刘铁来,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捕前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豫122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12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3月15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态度诚恳,能按照要求积极完成警察交办的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获得三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二次,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铁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刘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刘学,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因犯强奸罪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2019)豫0727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于2019年10月21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该犯服从干警安排,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6月获得一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一次, 2020年上半年一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李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卫,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以(2019)豫0825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该犯于2019年11月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态度诚恳,能按照要求积极完成警察交办的任务。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6月获得一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一次, 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张彬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张彬彬,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因犯强奸罪经温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豫0883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该犯于2020年1月3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9月获得一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彬彬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孙红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孙红旗,男,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因犯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以(2019) 豫0185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加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该犯于2020年1月17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不怕苦、不怕累,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年9月获得一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4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红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范热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范热闹,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豫082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7年3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后因余案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1日以(2017)豫0811刑初949号刑事判决书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该犯于年2018年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获得5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4次,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范热闹罚金60000元未履行,原判法院认定其为有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6705.2元,累计消费6527.4,账户余额197.8元。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热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马海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5

 

罪犯马海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2017)豫0825刑初1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刑终2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8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共计得到4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3次,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马海生罚金60000元未履行原判法院认定其为有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7473元,累计消费7145.3元,账户余额327.7元。同时该犯具有从犯情形,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从严并从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张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6

罪犯张恒,男,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开封龙亭区,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以(2018)豫072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8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7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该犯于2019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共计得到3次表扬;共参加改造评审鉴定3次,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档,2019年下半年评审为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张恒罚金20000元未履行,原判法院认定其为无执行能力,服刑期间累计收入5573元,累计消费4596.7元,账户余额976.3元。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恒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罪犯谭和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焦监减字第107

 

罪犯谭和平,男,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济源克井镇,因犯非法采矿罪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930日以(2019)豫900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929日起至2021615日止。该犯于201910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良好。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较好,于20205月、202010月、获得2次表扬;共参加半年评审2次,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档,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具有自首情形,本次呈报减刑幅度已相应从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和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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