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东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日红,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2019)川01刑初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4633.5元。被告人李日红未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川刑核185749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被告人李日红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9月29日,届满日期2022年9月28日,于2020年10月28日送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正视自己的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岗位安排,虽有两个月因劳动欠产扣分,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无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发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事实,考核期内获表扬3个。
综上所述,罪犯李日红在服刑期间,表现一般,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日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12月1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东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敖学富,男,1986年7月11日 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强奸罪、抢劫罪,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以(2019)云0129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敖学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赔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敖学富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3年2月12日止。于2020年4月8日送至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又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罪犯敖学富应于2033年2月12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严格遵守纪律,端正改造态度,能够正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对于自身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与错误能够及时改正,能够自愿接受批评和教育,自觉接受他犯监督。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学习积极性高,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该犯参加“三课”教育过程中,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育安排和管理,尊重授课老师。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在车间从事服装一线生产劳动。无“三违”行为,劳动习惯良好,无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未退赔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均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敖学富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敖学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强奸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学富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12月1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东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陈理,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0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盗窃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呈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昆刑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关于被告人陈理的判项。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31年7月26日止。于2012年8月22日送至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又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于2015年8月28日经(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0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经(2016)云71刑更31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1月28日经(2018)云71刑更494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20年12月2日经(2020)云71刑更348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能够自觉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一切行动听从安排,无顶撞民警的行为,严格遵守纪律,端正改造态。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做到:在车间从事服装加工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陈理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原判十年以上抢劫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理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12月1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东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陈少龙,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以(2020)川0114刑初4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少龙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 12月18日止。该犯于2020年10月28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9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陈少龙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12月1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东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蒋红恩,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2017)云01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红恩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于2018年1月17日送至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又于2022年1月20日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于2020年11月19日经(2020)云01刑更716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能够自觉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一切行动听从安排,无顶撞民警的行为。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在改造过程中,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健康测试,能深刻认识自身性格冲动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做到:能积极参加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三违”行为,劳动习惯良好,无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蒋红恩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蒋红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红恩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12月1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东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罗泽斌,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云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罗泽斌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于2016年8月4日送至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又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于2018年11月28日经(2018)云71刑更498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2月2日经(2020)云71刑更35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能够自觉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一切行动听从安排,无顶撞民警的行为严格遵守纪律。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参加“三课”教育过程中,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育安排和管理,尊重授课老师,同时该犯在课堂外积极主动自学,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学习效果显著。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做到:该犯是车间线长。能严格遵守车间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产线统筹、流调工作,积极维护好车间现在劳动秩序,劳动态度端正。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罗泽斌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罗泽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泽斌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12月1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2022年9月批次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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