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10号
罪犯阿子日呷,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7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被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被告人阿子日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4日送至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6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33年8月11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云01刑更36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云01刑更48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云01刑更39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于2022年1月20日送我狱执行刑罚,应于2031年5月11日刑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管理教育,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决心踏实改造,无顶撞民警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自觉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学习劳动生产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三违”行为。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阿子日呷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阿子日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子日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37号
罪犯包红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11月3日以(2020)川0108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该犯于2021年1月20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任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刑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该犯目前在四监区维修分队劳动岗位,劳动中能够服从安排,听从指令,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包红成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36号
罪犯包月来,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以(2021)川16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该犯于2021年6月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任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刑方面: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在四监区担任勤杂岗位,在劳动中听从民警指挥和管理能够按照监区要求落实,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包月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19号
罪犯陈俊宏,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职务侵占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川0106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0元,责令退赔7165100元。被告人陈俊宏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 11月14日止。该犯于2021年3月4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没收财产400000元,责令退赔7165100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2021)川0106执3156号执行裁定书对渝(2019)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944579号房产予以拍卖,所得款382912元用于退赔受害单位。有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陈俊宏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2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39号
罪犯邓桥龙,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20)川0105刑初7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该犯于2021年1月20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任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刑方面:无财产刑判项。
该犯在四监区担任巡夜员岗位,劳动中协助民警对夜间罪犯进行巡查和监督,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夜间罪犯的监管安全,改造表现良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邓桥龙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03号
罪犯段建川,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学校副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强制猥亵罪,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川16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段建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川16刑终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于2021年7月27日送至川东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该犯担任监区改积会大组长,能带头落实各项监规纪律,带头执行民警的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地协助民警维护监区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犯群中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担任监区文化教员,能积极协助民警开展扫盲教育和小学教育,协助民警开展其他教育活动,组织并带动罪犯在监狱合唱比赛、手语操比赛、队列比赛中获得第一名。该犯自己在监狱罪犯教员技能大比武中也获得第一名。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生产中能到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劳动责任意识强,服从意识强,认真完成各项劳动生产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财产性判项:无。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段建川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段建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建川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01号
罪犯符进华,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2020)川0105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4800元。被告人符进华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于2021年1月20日送至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中能做到:接受管理教育,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决心踏实改造,无顶撞民警言行,积极靠拢政府。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自觉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在劳动改造方面: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学习劳动生产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三违”行为。
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224800元未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符进华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符进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进华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08号
罪犯高仁波,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6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绑架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20)川0108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高仁波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于2021年1月20日送至川东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方面:该犯入狱以来能接受管理教育,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决心踏实改造,无顶撞民警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自觉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学习劳动生产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三违”行为。
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元已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高仁波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仁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仁波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25号
罪犯郭若桦,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2020)川0108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郭若桦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于2021年1月14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仅有一次因未及时制止和报告同监舍罪犯私自在监舍内吸烟被扣分。无欺压他犯情况,能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服装加工上袖工序中,虽有一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但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分配,劳动态度端正,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郭若桦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若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若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请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038号
罪犯何永,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19)川01刑初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83033.5元。同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川刑终4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该犯于2020年11月26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任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刑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3033.5元,已履行。
该犯在四监区担任配餐中心厨师,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确保配餐中心菜品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协助民警完成好全狱罪犯的一日三餐供应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何永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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