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条目第369条2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10-0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键入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档副标题]

  1.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刘某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律文书

  10. 杨*、田印江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这里规定的“过失”犯罪,既包括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过失损坏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对于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遭到损坏或重要军事通信遭到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践中,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关于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分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这里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同的处罚档次内判处较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犯,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种: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三)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均对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

认定标准

(一)区分破坏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论处。

(三)因盗窃而引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当前,因盗窃财物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破坏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在认定时,首先要根据因盗窃所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节、所盗物品的价值,分别确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属于牵连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本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1] 新设的罪名。根据该修正案第三条规霤定,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刘某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03号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枝江市安福寺镇三藏寺村汉宜加宽段NK1163处进行推土作业时,将埋于地下的西汉渝成军用通信光缆挖断,致军队一级干线通信中断18小时。经枝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军用通信光缆修复价格为50691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损失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9部队50分队《请求督办国防光缆阻断案(函)》;国防通信光缆标示桩及被损毁光缆(照片);证人马某、李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通信光缆损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施工过程中,过失损坏国防光缆,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律文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基本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5日12时许,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某部队往东约150米处,被告人L某某为了将其自建房院内的雨水外排,决定把院外的排水沟挖深挖宽,遂临时雇用过路的一台挖机私自施工,将我军某部辖区内国防通信光缆挖断,造成部队重要一级干线通信中断,导致该部队北京至华中地区业务中断,对部队完成军事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并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并提交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光缆受损证明、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L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其向法庭提交了与解放军某部队签订的护线协议书及进行护线工作的照片和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以证实案发后其主动参与部队国防光缆护线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5日12时许,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某部队往东约150米处,被告人L某某为了将其自建房院内的雨水外排,决定把院外的排水沟挖深挖宽,遂临时雇用过路的一台挖机私自施工,将我军某部辖区内国防通信光缆挖断,造成部队重要一级干线通信中断,导致该部队北京至华中地区业务中断,对部队完成军事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职工新村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解放军某部报案后根据线索及时侦破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件经过。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决定立案侦查后,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L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随后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报案材料。Z某某的报案材料称其系解放军某部队工作人员,2017年4月5日中午12时左右,该部队通信机房发现光缆被挖断,经查看具体情况,通过仪表测试,确认被挖断处位于杨家峪大桥附近,当即派人去维修。在维修人员前往途中,有关人员接到电话说他将国防光缆挖断,并告知了具体位置。后维修人员见到打电话男子,其陈述想给自己院子挖排水沟,没想到挖断了光缆。

4、书证

⑴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和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事故现场有光缆被挖断,部队官兵在进行抢修。

⑵光缆受损证明。解放军某部参谋部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部队以及通信光缆干线被地方人员挖断,对部队军事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

⑶谅解书。解放军某部参谋部及通信旅出具的谅解书,称案发后,被告人L某某极力配合部队抢修人员进行抢修,并主动协助部队共同护线,担任部队义务护线员,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⑷护线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L某某与部队签署护线协议书,自愿担任部队光缆安全护线员

5证人证言

⑴证人W某某1证词,证实其所在部队的国防光缆于2018年4月5日被挖断的事实,并证实在2017年5月16日及8月上旬部队人员曾两次向被告人L某某做护线宣传,告知其家门口地下埋由国防光缆。

⑵证人Y某某证词,证实其所在部队的国防光缆于2018年4月5日被挖断的事实,并证实在2017年5月16日及8月上旬部队人员曾两次向被告人L某某做护线宣传,告知其家门口地下埋由国防光缆。

⑶证人W某某2证词,证实其租住被告人L某某房屋期间,于2018年4月5日上午经L某某同意后,决定在院外挖排水渠,因挖得太慢经L某某同意后雇来挖机,导致光缆挖断的事实经过。

⑷证人Y某某的证词,证实其租住被告人L某某房屋期间,于2018年4月5日上午经L某某同意后,决定在院外挖排水渠,因挖得太慢经L某某同意后雇来挖机,导致光缆挖断的事实经过。

6、辨认笔录,经辨认W某某1、Y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L某某是挖断光缆地的房东。

7、被告人L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L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杨*、田印江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条目第369条2款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7)冀0903刑初3号

请求情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上午7时50分许,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与向海路交叉路口北侧的马路旁,被告人杨*组织挖掘机车主兼司机被告人田印江在此处挖掘自来水管道沟时,将解放军66008部队61分队负责维护的沧州至黄骅方向国防光缆二级干线挖断。该中断导致66008部队、沧州军用机场、雷达站军用电话、网络、指挥专网阻断11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41万余元。

为此指控被告人杨*、田印江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观点

被告人杨*、田印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人列举的证据无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上午7时50分许,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与向海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旁,被告人杨*组织被告人田印江在此处挖掘自来水管道沟时,将解放军66008部队61分队负责维护的沧州至黄骅方向国防光缆二级干线挖断。该中断导致66008部队、沧州军用机场、雷达站军用电话、网络、指挥专网阻断11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414315.8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田印江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66008部队61分队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杨*、田印江的供述,证人孙某、郭某的证言,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66008部队61分队出具的证明、预算文件、谅解书,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两份、办案说明三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沧刑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田印江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田印江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中断,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田印江自愿认罪,赔偿解放军66008部队61分队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杨*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印江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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