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条目第369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10-0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杨某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9. 王某某破坏军事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第一款是关于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实施破坏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军事通信是否畅通无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利益。因此,对采取任何手段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破坏”,包括以各种手段和方法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设施本身进行的破坏,也包括对其正常功能和作用的损坏。

3.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等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

4.只要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就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并不要求破坏行为造成一定的后果。

本款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对一般的破坏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损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武器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一吨位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较大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雷达、声呐、指挥仪、较大功率的电台和电子对抗设备、舟桥、较大功率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舶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实践中,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第三款是关于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分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这里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同的处罚档次内判处较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标准

(一)区分破坏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论处。

(三)因盗窃而引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当前,因盗窃财物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破坏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在认定时,首先要根据因盗窃所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节、所盗物品的价值,分别确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属于牵连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9条第1款、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好量刑的主要依据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而且首先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然后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如有些军事通信设备本身价值虽不大,但受到破坏后,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危害极大,就应严惩。

2.分清哪些是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重要管线、道路,以及其他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军事设施。军禁区的军事设施均视为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管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应当区别案件的不同情节,恰当量刑。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大批或者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破坏重要军事通信3次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

次战时犯本罪的,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杨某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条目第369条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领,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检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志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张元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驻即墨区金口镇雷达站维修通信光缆未及时得到维修费为由,于2019年1月20日15时许,到即墨区金口镇联通营业厅北侧,持断线钳将其维修的通信光缆钳断,造成雷达站战备信号通信中断约21小时。

2019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到即墨区金口镇联通营业厅北侧,持断线钳将其维修的通信光缆钳断,造成雷达站战备信号通信中断约43小时。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证人来某、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行为,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杨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支持。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吉红

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

人民陪审员  朱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丽丽

书记员谢丽娜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王某某破坏军事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湘0481刑初187号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上半年私自将部队灶市接待站拆除,并在该土地上建房。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军事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形,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前能退缴其非法获利,且通过社区矫正评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谢金成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的证据不足,且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耒阳市遥田镇建新村村支书的便利,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356部队营房股偷拿出耒国用(93)字第00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后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放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356部队营房股。2007年下半年,在未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356部队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356部队所有的灶市接待站拆除,并在该拆除的土地上建成一栋八层楼房,2008年下半年该房屋完工,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工程款约50万元。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栋房屋以182.8万元价格整体出售给谢1某、谢2某兄弟。

另查明: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出具《关于王某某侵占军事设施违法建设案查处情况说明》,其局研究决定:一、没收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销售违法收入182.8万元,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29920元;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2%的罚款7480元,合计罚款186.54元。二、责令当事人胡某某、谢2某将非法占有的土地147.5㎡退还中国人民解放军95356部队;没收当事人胡某某、谢2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1140.72㎡)。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向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100万元,剩余罚款82.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子王子存代表被告人王某某向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欠条,承诺在2020年7月10日前交清。

2020年7月27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出具《关于王某某侵占军事设施违法建设案的建议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将罚没款186.54万元全部缴纳到位,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86352部队接待站在耒阳市灶市街车站管理区1993年9月20日耒国用(93)字第00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356部队于2019年8月21日函、原耒阳市灶市86352空军招待所地重建样貌照片、2018年5月18日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函、部队关于该军事设施认定为一般军事设施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耒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耒国用(93)字第00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军事用地。该宗地及所属建筑属于军事设施。

2、中国人民解放军95356部队关于王某某侵占土地案的建议函,证实空军95356部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便其履行承诺,尽快将被侵占的军用土地归还其部队。

3、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95356部队的名义与阳某某签订(重建)房屋协议书一份;阳某某收到95356部队补偿款2000元收条一张,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95356部队的名义在建房时从阳某某购买了一间房屋。

4、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谢2某、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预订协议一份、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谢2某、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将建成房屋以182.8万元的价格卖给谢2某、胡某某。

5、非税收入缴款书一张、欠条、耒阳市综合执法局情况说明二份、《关于王某某侵占军事设施违法建设案的建议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将罚没款186.54万元全部缴纳到位。

6、证人谢1某、贺1某、龙某某、徐某某、欧阳某某、邓建生、贺2某的证言,证实空军部队招待所的有关情况。

7、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承包被告人王某某空军部队接待站工程建设的情况。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被拆除接待站的位置及目前情况。

被告观点

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下半年,其见部队没人管理灶市接待站,在复印部队灶市接待站的国土地使用证后,从灶市公路边上喊做零工的人,由他们将原建筑拆除,然后其又喊人打好地基,并将工程承包给章某某建成一栋八层楼的楼房,2008年下半年完工,2012年将整栋楼以182.8万元出售给谢1某、谢2某两兄弟。其从中获利94.4万元。2012年9月,其付给张某某办证费用20多万元。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军事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现已退缴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辩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拆除了接待站,又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建了一栋八层楼的住房,并且将八层楼的住房又卖给了他人,其对军事设施土地是一种持续占用状态,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前能退缴其非法获利,且通过社区矫正评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6)甘0921刑初107号

请求情况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李*在肃航一级公路第四标段酒金公路西侧处施工作业时,将该路段处国防通讯光缆挖断,造成经济损失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所在单位与受害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针对以上指控控方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加以证明。控方认为,被告人李*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人李*对控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事实

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李*在其施工单位的指挥下,驾驶斗山225型挖机,在肃航一级公路第四标段酒金公路西侧处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通过该路段的国防通讯光缆挖断,致使酒泉至十号基地通信中断一小时三十分钟,对正常的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所在施工单位与酒泉通信站积极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单位15000元,取得了受害单位酒泉通信站的谅解,受害单位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证人牛某、白某、王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照片,报案材料,国防光缆中断抢修费用及标准,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过失,致使军事通信遭受破坏,危害国防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控方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应当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犯罪。被告人李*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坦白认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李*所在单位已积极与受害部门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其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和诚意,加之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国防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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