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2023-09-0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9-04 分类:服刑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2023-09-0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2023-09-0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 (2023)内狱刑执字第18号

  2. (2023)内狱刑执字第19号

  3. (2023)内狱刑执字第20号


(2023)内狱刑执字第18号

罪犯姚福,性别男,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因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4日  

(2023)内狱刑执字第19号

罪犯孙富,性别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因虚假诉讼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4日

(2023)内狱刑执字第20号

罪犯陈庆元,性别男,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因贪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继续追缴贪污款人民币3869272.65元,2010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呼刑执字第7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陈庆元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执行,2021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刑更39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陈庆元收监执行,现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庆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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