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法律认定的一个罪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构成了该罪名,有严格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标准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在组织后又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重罚而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治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 重大案件:
(l)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有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余某(已判决)在被告人李某新的介绍安排下,驾车将预偷越国境人员陈某、吴某、周某、王某(四人另案处理)从瑞丽市勐卯镇某广场公路对面运送至瑞丽市姐东村委会某路口处。四人下车后按照接头人员所指路线前行,因边境线附近有巡逻人员未能偷越国境,返回时在瑞丽市瑞丽××附近被民警抓获。次年7月7日14时许,民警在保山市施甸县××镇山邑村委会将被告人李某新抓获。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新,男,1997年生,户籍云南省保山市施甸。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新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对此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老*在上线“老二”、“扎发”(具体身份不详)的安排下,在云南省孟连县澜沧景迈机场勒朗隧道旁接送准备偷越国境到缅北的人员,绕过机场安检,将偷渡人员送至“老二”、“扎发”指定的位于孟连县××宾馆××宾馆,每接送一人被告人老*获取好处费20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老*共运送偷渡人员约200余人,获取好处费数万元人民币。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老*受“老二”、“扎发”的安排,在孟连县澜沧景迈机场勒朗隧道旁接送杨某1、陆某、曾某1、杨某2、黄某、向某、田某等人,绕过机场安检将上述人员送至孟连县城环城路旁的德宝宾馆。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老*接到孟连县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景东彝族自治县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人杨某1、陆某、曾某1、杨某2、黄某、向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老*的供述,视频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老*受他人指示安排,明知他人偷越国边境,多次运送偷渡人员、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观点
被告人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是在接到孟连县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建议减轻、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老*在上线“老二”、“扎发”(具体身份不详)的安排下,在云南省孟连县澜沧景迈机场勒朗隧道旁接送准备偷越国境到缅北的人员,绕过机场安检,将偷渡人员送至“老二”、“扎发”指定的位于孟连县××宾馆××宾馆,每接送一人被告人老*获取好处费20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老*共运送偷渡人员约200余人,获取好处费6.5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老*受“老二”、“扎发”的安排,在孟连县澜沧景迈机场勒朗隧道旁接送杨某1、陆某、曾某1、杨某2、黄某、向某、田某等人,绕过机场安检将上述人员送至孟连县城环城路旁的一家宾馆。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老*接到孟连县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老*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麻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人杨某1、杨某2、曾某1、李某、田某、向某、黄某、陆某、舒某、曾某2、滕某、扎迫、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老*的供述,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是偷越国境人员,多次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老*经电话联系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加之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老*的辩护人欧**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经调整后建议对被告人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老*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老*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老*的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10月份,在吉林省延吉市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金某(已判刑),明知金某从事组织朝鲜人偷越国(边)境的情况下,与金某一起为停留在吉林省延吉市内出租房内的朝鲜人购买衣服,并积极介绍赵等军(已判刑)帮助金某运送朝鲜人出境。(赵等军接受金某指挥,运送朝鲜人偷越国境共5次30人)。被告人刘某在该期间接受过金某的吃请和一部手机。经评估,该手机值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赵等军、杨中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刑事判决书、物证涉案手机一部及移送清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是偷越国境的人员而非法运送朝鲜共和国公民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为偷渡者购买衣物并介绍他人帮助运送,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二、涉案W958型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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