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刑法条目第299条1款、2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16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1.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陈**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9. 镇**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卢伟言侮辱国旗、国徽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刑法条目第299条1款、2款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 日以下拘留。 

《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本罪的行为是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国徽。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公众场合包括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机构所在地以及其他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有目共睹的场合。行为的方式是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焚烧是指使国旗、国徽燃烧的行为;毁损是指从物理上毁损国旗、国徽的行为;涂划是指将色彩、颜料等附着在国旗、国徽上或者在国旗、国徽上刻印不应有的文字、图形、符号;玷污是指使用污物损害国旗、国徽的外观;践踏是指采取脚踩、车碾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采取其他类似方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也成立本罪。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同时侮辱国旗、国徽的,仅成立一罪。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侮辱行为需是在公共场合实施。所谓“公众场所”,一是指根据国旗法、国徽法规定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或者中央机关所在地,如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所在地;二是指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等。行为人私下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对国旗、国徽实施的侮辱行为虽不是在公众场合进行的,而后却将其所形成的不法状态故意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但行为人如果不是当众侮辱国旗、国徽,即使发生在公众场合,如夜间在众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没有认识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而实施了上述行为,或者过失焚烧、毁损国旗、国徽的,不成立犯罪。

认定标准

本罪的认定在网络上涂划、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涉及对两个要素的理解:一是国旗、国徽是否限于物理性质的国旗、国徽?本书持否定回答。二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众场合?本书持肯定回答。概言之,上述行为成立犯罪。本罪的处罚依我国刑法第299条的规定,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我国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规定的处罚较为轻缓,且依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既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也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人以多种方式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或者行为人既实施侮辱国旗行为又实施侮辱国徽行为的,虽不数罪并罚但可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1、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侮辱国歌国旗怎么认定

1、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侮辱国旗、国徽罪的量刑标准:触犯本罪的,应当由法院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侮辱国旗国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陈**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钱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陈**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系初犯,如实供述作案经过,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毁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侮辱国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能具结悔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镇**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镇**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管制,致其无法外出务工,心生恼怒。次日7时许,被告人镇**为发泄不满情绪,骑车来到本市洈水镇火连坪村八组与花园洲村交界处卡口,将该卡口帐篷顶的国旗拔下后扔在地上,采取践踏、焚烧等方式对国旗进行损毁,并言语辱骂。其间,被告人镇**用其黑色小米牌手机对践踏、焚烧国旗及言语辱骂的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形成2分43秒的视频文件。随后,被告人镇**将该文件通过QQ发送至19个QQ群,共计群成员8064名,通过微信发送14人次,上述人员均能接收该文件并观看。

2020年6月16日,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镇**在2020年3月6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观点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小米牌手机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吴某1、吴某2、陈某1等多人的证言。4.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6.被告人镇**的供述和辩解。7.电子鉴证U盘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镇**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镇**的辩护人丁在元、张春雷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镇**犯侮辱国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具备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镇**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且自身危险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镇**主观恶性小,其是经济压力大,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外出务工,才一时冲动引起犯意,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镇**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交通管制,致其无法外出打工,心生恼怒。次日7时许,被告人镇**为发泄不满情绪,骑车来到松滋市洈水镇火连坪村八组与花园洲村交界处卡口,将该卡口帐篷顶的国旗拔下后扔在地上,采取践踏、焚烧等方式对国旗进行损毁,并言语辱骂。其间,被告人镇**用其黑色小米牌手机对践踏、焚烧国旗及言语辱骂的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形成2分43秒的视频文件。随后,被告人镇**将该文件通过QQ发送至19个QQ群,共计群成员8064名,通过微信发送14人次,上述人员均能接收该文件并观看。

2020年6月16日,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镇**在2020年3月6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物证:小米牌手机2部。2.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适宜羁押通知文件、证明材料、涉案手机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提取踩踏、焚烧国旗视频截图、上传微信好友信息截图、摩托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1、吴某2、陈某1、雷某、陈某2、徐某、陈某3、曾某、黄某的证言。4.指认拍摄的作案过程内容笔录、指认焚烧国旗汽油来源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现场搜查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被告人镇**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丁在元、张春雷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镇**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二、对被告人镇**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卢伟言侮辱国旗、国徽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卢伟言独自一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商场一楼内逛街,当行至该商场一楼“**瓦罉饭店”铺门口时,将悬挂于该店铺门口的一面中国国旗扯下来并扔在地上,用脚在中国国旗上随意践踏了几脚,并对国旗吐了几下口水,后逃离现场。

被告观点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卢伟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某、梁某某、阮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提取痕迹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伟言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卢伟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伟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出示的证据、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伟言犯侮辱国旗罪的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卢伟言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卢伟言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卢伟言患有精神疾病,需接受系统的治疗;5.被告人卢伟言的父母年迈,需要其照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宣告缓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伟言犯侮辱国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支持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伟言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伟言犯侮辱国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伟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第5点因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外,其余各点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卢伟言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卢伟言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卢伟言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卢伟言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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