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条目第291条之1第2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14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张某文、张某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9. 王景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龚梓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2、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标准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立案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标准

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文、张某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8]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桂、张某雄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桂、张某雄及被告人张某辉的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桂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潮阳区区委、区政府对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进行部署规划,拟在西胪镇东潮村现有的垃圾填埋场上建设垃圾压缩站,经东潮村召开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该选址后,在区相关部门进行报建程序的过程中,因潮阳区西胪镇东潮村部分村民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而产生了围堵村委会及组织学生罢课等事件。

经查,从2018年8月20日开始,被告人张某辉得知政府准备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后,便多次牵头东潮村的乡贤人士与政府就垃圾压缩站的建设、选址进行协商并抵制。同年8月22日、23日,被告人张某辉先后私下指使涉案人张某7和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告人张某文等人创建的微信群中煽动及号召村民闹事,借此要挟政府机关,使其能去跟政府人员就垃圾压缩站的迁址进行谈判。涉案人张某7和张某1在被告人张某辉的指使下收集了一些关于建设垃圾压缩站会导致垃圾车辆在村中行驶致使村民出行有生命危险,并破坏村中的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危害子孙后代等虚假信息内容的帖子后,前往被告人张某文等人创建的微信群中进行转发及发表号召村民继续闹事的言论,从而继续激发部分不明真相的东潮村村民对政府的抵触情绪,并多次采取围堵村委会及强迫在校学生罢课的行为。

2018年8月份及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文用微信先后创建了“东潮闲聊”、“茶余饭后聊天群”、“东潮人”、“东潮小学心声群”、“东潮心声群”等微信群,通过互拉好友及转发群二维码的方法将被告人张某桂、张某雄等东潮村的大部分村民邀请进群共同商讨如何抵制政府在东潮村建垃圾压缩站。被告人张某桂进群后便通过微信及私聊的形式教唆被告人张某文在微信群中隐蔽真实身份,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并私下编辑例如“垃圾压缩站建成后,所有垃圾车将从村经过,极不安全(村道不到4米宽,道路边为密集住宅,村民主要进出道路,村人口大概4000多人);大型垃圾中转站选址在本村良田中心,若建成,60%以上农民将无法种农作物(原2017年,政府规划为试验田);影响学生学习(垃圾站离村小学近,环境污染大,空气臭,无心学习)”等虚假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张某文,让被告人张某文以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将这些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中进行散布,借此引发东潮村村民出现恐慌及抵触心态后,被告人张某桂、张某文、张某雄等人又在微信群中不断发表要求村民前往村址聚集和继续组织学生罢课等信息,让东潮村大部分村民积极响应号召前去实施上述行为,胁迫政府不要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至2018年9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文后,被告人张某雄继续在相关微信群积极发言,号召东潮村村民继续采取停学罢课的方式对抗政府,迫使政府不能建设垃圾压缩站。被告人张某辉、张某桂、张某文、张某雄等人的行为,致使东潮村村委会从2018年8月19日至9月9日期间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致使东潮小学从8月30日至9月9日期间出现教学秩序混乱及招生停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2、陈某、张某3、张某4的证言,证人张某5、黄某、蔡某、郭某、郑某、张某6、张某1、张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辉、张某桂、张某文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雄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桂、张某雄的行为均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辉辩解他没有牵头东潮村的乡贤人士与政府就垃圾压缩站的建设、选址进行协商并抵制,他只是参与协商;他没有叫张某1收集虚假信息进行转发。对其余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雄辩解2018年9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文后,他没有继续在相关微信群积极发言,号召东潮村村民继续采取停学罢课的方式对抗政府,迫使政府不能建设垃圾压缩站。对其余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桂、张某文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理由是:1、从本案书证、物证看,被告人张某辉的聊天记录里没有对外发布虚假信息;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辉指使张某7、张某1收集垃圾压缩站建立后危害性的虚假信息去别人的微信群煽动、号召村民闹事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3、起诉书指控的建设垃圾压缩站会导致垃圾车从村里行驶,会造成村民出行危险,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等信息不属于本罪所要求的虚假信息;4、构成本罪的行为要求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媒体上传播,而被告等人传播信息的方式不能定性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5、本案的危害结果与被告人张某辉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二、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辉构成犯罪,则被告人张某辉也是帮助犯、从犯。

被告人张某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桂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潮阳区区委、区政府对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进行部署规划,拟在潮阳区西胪镇东潮村现有的垃圾填埋场上建设垃圾压缩站,经东潮村召开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该选址后,在区相关部门进行报建程序的过程中,因潮阳区西胪镇东潮村部分村民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而产生了围堵村委会及组织学生罢课等事件。

经查,从2018年8月20日开始,被告人张某辉得知政府准备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后,便多次参与东潮村的乡贤人士与政府就垃圾压缩站的建设、选址进行协商并抵制。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辉私下指使涉案人张某7到被告人张某文等人创建的微信群中煽动及号召村民闹事,借此要挟政府机关,使其能去跟政府人员就垃圾压缩站的迁址进行谈判。涉案人张某7在被告人张某辉的指使下收集了一些关于建设垃圾压缩站会导致垃圾车辆在村中行驶致使村民出行有生命危险,并破坏村中的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危害子孙后代等虚假信息内容的帖子后,前往被告人张某文等人创建的微信群中进行转发及发表号召村民继续闹事的言论,从而继续激发部分不明真相的东潮村村民对政府的抵触情绪,并多次采取围堵村委会及煽动在校学生罢课的行为。

2018年8月份及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文用微信先后创建了“东潮闲聊”、“茶余饭后聊天群”、“东潮人”、“东潮小学心声群”、“东潮心声群”等微信群,通过互拉好友及转发群二维码的方法将被告人张某桂、张某雄等东潮村的大部分村民邀请进群共同商讨如何抵制政府在东潮村建垃圾压缩站。被告人张某桂进群后便通过微信及私聊的形式教唆被告人张某文在微信群中隐蔽真实身份,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并私下编辑例如“垃圾压缩站建成后,所有垃圾车将从村经过,极不安全(村道不到4米宽,道路边为密集住宅,村民主要进出道路,村人口大概4000多人);大型垃圾中转站选址在本村良田中心,若建成,60%以上农民将无法种农作物(原2017年,政府规划为试验田);影响学生学习(垃圾站离村小学近,环境污染大,空气臭,无心学习)”等虚假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张某文,让被告人张某文以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将这些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中进行散布,借此引发东潮村村民出现恐慌及抵触心态后,被告人张某桂、张某文、张某雄等人又在微信群中不断发表要求村民前往村址聚集和继续组织学生罢课等信息,让东潮村大部分村民积极响应号召前去实施上述行为,胁迫政府不要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被告人张某辉、张某桂、张某文、张某雄等人的行为,致使东潮村村委会从2018年8月19日至9月9日期间长时间无法正常办公,致使东潮小学从8月30日至9月9日期间出现教学秩序混乱及招生停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他同村的朋友张某文组建“东潮心声群”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里煽动村民阻扰政府部门在西胪镇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同时煽动威胁村里的家长叫学生集体罢课,他也在该微信群里面。东潮村因张某文在微信群煽动威胁学生家长,导致全村的学生大多数罢课。

2、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东潮小学担任教导主任。2018年8月30日,他学校开始让学生报名注册,但当天只有十多名学生来报名,且均是外乡人。经了解,有些东潮村村民因不满政府要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而组织村民不让学生来上课。他们学校将注册时间延长下去,同时组织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学生家长,也有进行家访通知学生来注册上课,但家长均反映除非政府取消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否则不让学生来上课。9月3日,学校正式开学当天,只有20多名学生(包括东潮村的五、六名)来上课。至9月5日也仅有34名学生来上课,且大部分是外乡学生。

3、证人陈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庄某的证言。

4、证人张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9日左右,有人拉他进一个微信群,该微信群大多数是讨论反对政府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话题,后来该微信群解散,期间又有人建了几个微信群,他也加入这些微信群,其中有“东潮小学心声群”、“东潮心声群”和“东潮乡贤闲聊群”,以上微信群都有转发别人发表反对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东潮村民反对政府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称如果政府要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村里的小孩就不去读书,给政府施加压力从而无法建设垃圾压缩站,且几乎每天都去村委会聚集。9月初,村民就不让小孩去上学,导致东潮小学无法开展教学工作,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他记得张盛群有发微信叫他去村委会围堵。并对被告人张某辉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下旬,有人拉她进一个微信群,群成员有四五百人,该微信群里都是东潮村民在说政府要在东潮村建一个垃圾压缩站,垃圾压缩站臭气熏天、污染环境、污水入村,严重影响村里的生活环境和村民的身心健康,建成后垃圾运输车在只有双车道的村道里行驶,危及村民和小孩的人身安全。群里号召村民到村政府聚集,反对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过后该微信群解散,她建了一个“东潮乡贤聊天群”,通过拉人和扫群二维码的方式拉了四五百人进群,他们在微信群里继续讨论垃圾压缩站的危害,号召村民要团结起来到村政府聚集、围闹,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垃圾压缩站改址,最好不要建在东潮村。建群的第二天,有人在群里煽动村民到村政府聚集、围闹,她也有到村政府去,并在群里通知更多的人到村政府聚集、围闹,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聚集、围闹的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一两百人,后因为群里发表言论的人言语偏激,她是群主怕担责任便退出微信群。2018年8月底,蔡某拉她进了一个煽动学生罢课的微信群,有人在群里煽动学生罢课来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导致了开学期间只有二三十名学生注册上学,至2018年9月9日才停止罢课。并对蔡某的相片辨认无误。

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9日前一、两天,他在一个微信群得知政府要在东潮村里建设一个垃圾压缩站,群里的人都在议论垃圾压缩站的危害。他听后十分惊恐,担心垃圾压缩站建成后对他们不利,就反对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2018年8月19日3时左右,他开摩托车经过村里老人组,看到几十名妇女在老人组门口站着,老人组里有十几个老人,有人叫他在微信群里叫人到村道集合。过了一会,村道就聚集了近百人,老人组有人说一起去村政府找书记问个说法,然后他们便到村政府去聚集,等书记来了后将其围起来讨要说法,后民警到场,他便离开。当晚,他被人拉进一个新的微信群里,该微信群有四五百人,都是在议论垃圾压缩站的危害。2018年8月21日,他参与围闹村政府。2018年8月底,他又被人拉进了一个煽动学生罢课的微信群,在该微信群里,有人提议学生罢课,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下来调查罢课时可以反映村民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并提出要继续围闹村政府,给政府施加压力来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他也在群里发表了坚持围闹村政府和叫学生罢课的言论。2018年9月6日,他看到有八十多人在围闹村政府。

7、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先后被人拉进几个微信群,群里都是在讨论垃圾压缩站的危害及煽动村民围闹村政府、学生罢课的事。期间她有参与围闹村政府,也有将黄某拉进群里。并对黄某的相片辨认无误。

8、证人张某8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9日后几天,他被人拉进一个“东潮乡贤聊天群”的微信群,群里有几百人。进群后,他才知道每天都有村民去围闹村政府,目的是反对村里建设垃圾压缩站。群里都是在讨论垃圾压缩站的危害及煽动学生罢课的事。他于2018年8月26日在群里发表了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有人在群里转发他的言论,并继续讨论要坚持围闹村政府和煽动学生罢课。该微信群解散后,他又被人拉进另一个微信群,群里还是讨论要坚持围闹村政府和煽动学生罢课的事。2018年9月6日,张某7邀请他加入“乡亲聊天群”。期间他有参与煽动学生罢课。并对张某7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9、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21日至9月6日期间,她先后8次参与围闹村政府,目的是给村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反对在村里建设垃圾压缩站,张某辉有在场煽动村民进行围闹。并对被告人张某辉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10、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她加入张锡鸿创建的一个微信群,在群里她发表了建设垃圾压缩站的危害等言论,后张锡鸿将该微信群解散。过后村里有人重新建了几个微信群讨论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有人拉她进了微信群,群里都是发表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还有人煽动去围闹村政府。

11、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9日,张某辉通过微信叫他参与东潮村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但他没有理会。并对被告人张某辉的相片辨认无误。

12、证人张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下旬,东潮村发生村民反对政府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有些村民创建微信群煽动学生不去上学,给政府施加压力,并到村政府聚集,他有去过两次。张某辉有跟村民谈过垃圾压缩站应该改址的事,村民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他有转发给张某辉。并对被告人张某辉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21日左右,他回家听父亲说政府要在村里建设垃圾压缩站,村民都进行反对,还创建一个反对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的微信群。期间,他被村民“阿润”拉进一个“东潮闲聊”微信群,该微信群主要是村民在群里发表反对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并说要每天到村政府聚集上访等言论。他有跟村民到村政府聚集两次。2018年8月23日,张某6约他到张某辉家,张某辉提出其有跟村里的乡贤就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去政府上访,争取垃圾压缩站不要建在东潮村,并要他举报村书记郑镇坤贪污受贿的事。2018年8月24日,他又到张某辉家,张某辉还是要他举报郑镇坤贪污受贿的事,但他表示只能参与上访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2018年8月27日,他有参加到村政府上访。因村民的诉求得不到政府的回复,于是在9月初村民不让学生到校上学。因张某辉平时在村里较有威望,所以如果有人在微信群里发表反对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及学生罢课的言论,他便转给张某辉,后来他听说村民张某文、张某桂、张某雄、张某辉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辉有说在村里建设垃圾压缩站会带来垃圾及产生污水,对村里造成污染,危害村民身体和身心健康,其也反对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并对被告人张某辉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14、证人张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7日,他被村民拉进张锡鸿创建的“东潮同修群”的微信群,当时群里有三百多人,都在讨论政府要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并发表一些污染环境等偏激言论,引起群里人的反对。后该微信群被张锡鸿解散。张泽楚建立了一个“东潮和谐一乡亲”的微信群,该微信群有五百人,村民也是在群里发表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该微信群解散后,黄某又建了一个微信群,张某文在群里比较活跃,发表的言论比较过激,并说由其当群主。2018年8月19日至9月6日期间,张某文又建立了“东潮闲聊群”、“东潮心声群”、“东潮小学心声群”等几个微信群,这些群都是村民发表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他也有进行转发。期间有人提议将东潮村民都拉进微信群,于是他拉了张某辉进了“东潮闲聊群”的微信群,张某辉发微信给他说“要堵紧,我在后面有活动,一定要把事情堵住,但不要暴力,以诉求方式,目前我不要进群”。2018年8月22日晚,他到张某辉家,张某辉叫他上访不能使用暴力,以诉求维权,叫他们多去群里转帖、发言,让村民到村政府围堵,由其在背后活动,如果政府找其出面处理这件事或其去上访时才能跟政府谈条件,让政府将垃圾压缩站迁到别处去。后他经常看到张某辉在组织妇女和年轻人上访,妇女们上访时叫嚷垃圾压缩站的危害等。他还在群里转发叫学生罢课的言论。张某辉有叫他们多去微信群中转发垃圾站危害性质的帖子及言论。并对被告人张某辉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15、被告人张某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8日,他听张锡潮说村里要建设一个垃圾压缩站。村民张锡鸿也打电话给他说其之前建了一个同乡微信群,有村民在群里叫其出面帮忙阻止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该事情让其很为难,其便退群,因此其被村民咒骂。张锡鸿让他帮忙和村民商量如何解决该事情,同时与乡贤郑铁水、张锡鸿、郑朝辉、张镇钦一起向政府反映诉求,让政府改变垃圾压缩站的选址,尽量不要建在东潮村。当时他想到政府在自己家里附近建设垃圾压缩站不利于东潮村,便赶回家并准备大字报唤醒其他村民。于是他于2018年8月20日回到家乡,看到乡村很乱,便跟村里的乡贤们一起商讨如何让政府改变垃圾压缩站选址的相关事宜,他牵头乡贤郑铁水、张锡鸿、郑朝辉、张镇钦、张桂标、张益平一起向政府反映诉求。乡贤商量后和村民商讨如何让政府改变垃圾压缩站的选址。当时临近学生开学,村里有村民主意让学生集体罢课,以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于是在9月3日学生开学时,家长集体不让自己的小孩去注册上学,导致开学后上学的学生寥寥无几。

另供述,证明东潮村民抵制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并自发使用微信群进行商讨及出谋献策进行抵制,因他被张锡鸿叫来帮忙和村民商量如何解决这件事情,不能直接到群里发表言论,便联系张某7、张某1让其去微信群继续发表一些关于建设垃圾压缩站会产生危害及危险的帖子和言论,使得村民担心并去政府闹事,以此跟政府谈判,让政府将垃圾压缩站进行迁址。张某7、张某1便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建设垃圾压缩站会影响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及破坏村里生态环境等帖子和言论。并对张锡潮、张某7、张某1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16、被告人张某桂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7日,他从深圳回老家过节时听说村民都在微信群里讨论关于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微信群里的成员情绪都很激动,说垃圾压缩站会对东潮村造成污染等。后张泽楚创建了另外一个微信群,但他没有进该微信群。该微信群解散后,黄某又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张某文拉他进了该微信群,群里的人都是反对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并发表过激言论。2018年8月22日,张某文邀请他进了其创建的“东潮人”微信群,他开始在群里发表意见。后张某文又创建了“东潮小学心声群”、“东潮心声群”并让他加入,微信群里都是商讨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他们怕被政府工作人员知道他们的身份,便经常变更微信头像和微信账号,并教张某文注意隐蔽身份,去网上发送材料要在没有实名登记的网吧及准备材料去上访的事。群里还说到组织学生罢课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反映不能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张某文还要他帮其编辑一些言论进行发表,他将编辑的言论(其中有坚持罢课的言论)发给张某文,由张某文发表至微信群里。后造成东潮小学应注册学生270多人中实际注册只有几十人,严重影响东潮小学的教学秩序。并对被告人张某文等人的相片辨认无误。

17、被告人张某文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9日至9月6日,他创建了五个微信群,分别为“东潮闲聊”、“茶余饭后聊天群”、“东潮人”、“东潮小学心声群”、“东潮心声群”,并将二维码发到之前有加入的群上面,然后几个微信上跟他聊天来往的微信好友通过扫码进入微信群,再通过几个微信好友拉更多的人进群。他们在微信群里讨论关于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有人向他发了叫村民到村政府维权及到有关部门投诉、上访,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他将以上言论转发到微信群中,群里积极响应,如聚集到村政府讨说法、不带小孩到学校注册上学等。张某桂有加他的微信号。并对被告人张某桂的相片辨认无误。

18、被告人张某雄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4日,他回家在张锡鸿创建的一个微信群(东潮同修群)看到群里成员在讨论近期政府要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大家都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担心会破坏环境。该微信群解散后,村民“二腊”建立了新的微信群,群里成员发布了政府在东潮村建设垃圾压缩站及村民要共同反对等信息,还号召村民到村政府闹。8月16日上午,有100多名村民到村政府闹访。后该微信群解散。黄某又建立一个微信群,并提议对建设垃圾压缩站进行反对,他在该群发表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之后村民张某文重新建群,让村民继续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张某文先后建了“东潮人”、“东潮小学心声群”、“东潮心声群”等微信群,都是用来讨论政府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村民“田螺”提议组织学生罢课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后造成东潮小学应注册学生270多人,实际注册上学人数只有40多人的后果。他在微信群里有发表赞同学生罢课等言论。

19、“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9月,西胪镇东潮村发生大部分学生没有按期到校上课事件。经调查,张某桂等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并煽动东潮村村民到村委会聚集及学生罢课。2018年9月9日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传唤张某桂到案接受调查。经审查,张某桂交代从2018年8月17日开始,使用微信号“诚信”进入张锡鸿创建的“东潮同修群”(后解散)、8月22日后先后进入张某文创建的“东潮人”、“东潮小学心声群”等微信群,参与讨论垃圾压缩站建设及发表一些个人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的言论,并帮助张某文编写一些反对意见,要求群众到村大队聚集的言论和组织学生罢课的微信,私发给张某文,由张某文发表在微信群中,造成群成员积极响应,学生罢课的违法犯罪事实。2018年9月6日,张某文被抓获。2018年9月9日下午4时,张某辉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2018年9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张某雄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20、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辉的手机3部;扣押被告人张某文的手机1部;扣押张某1的手机2部;扣押张某7的手机1部。

21、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东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生活垃圾体系的部署计划,经相关部门多次调研、勘探、论证后,在西胪镇建设两个垃圾压缩站,其中一个选址在该村现在的垃圾填埋场,该村也召开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该选址,区相关部门正在走相关程序。因该村部分村民认为垃圾压缩站建在该村会造成该村空气污染、臭气熏天、污水入村,危害村民的身体健康等。因此,从2018年8月17日开始,村民先后建立微信群发布建设垃圾压缩站会危害该村等不实言论,煽动村民每天到村委会围闹反对建设垃圾压缩站,2018年8月19日至9月9日,每天都有村民到村委会围闹,少时几十人,多时一两百人。期间,政府多次派工作组向村民做解释、劝导工作,但村民不停解释、劝导,继续围闹,更有人提出让学生不要到学校注册,造成停学罢课等,给政府施加压力,反对政府在该村建设垃圾压缩站。村民的上述行为造成该村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东潮小学大部分学生无按时到校注册上学长达一个星期,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侵犯学生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使全村的生活生产秩序严重混乱。

22、潮阳区西胪镇东潮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校2018年秋季组织入学工作于8月30日开始进行注册,至8月31日注册结束,原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一年新生到校注册人数为51人,根据学期初的初步统计,本学期应到校注册上学的学生约270人。造成此原因是因为东潮村民反对村建设垃圾压缩站,部分村民煽动、阻止学生到校注册上学。至9月9日,到校上课为115人(包含注册人数)。大部分学生无按教育部门的要求到校注册上学,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9月3日至9月9日,学校继续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开展一系列的动员和宣传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所有学生于9月10日早8时10分前到校并参加升旗仪式。

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文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4、刑事相片,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涉案手机微信内容的情况。

25、“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文于1988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张某辉于1967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张某桂于1976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张某雄于1974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张某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指控被告人张某辉多次牵头东潮村的乡贤人士与政府就垃圾压缩站的建设、选址进行协商并抵制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张某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人张某辉当庭对该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他只是参与协商。故该指控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2、指控被告人张某辉叫张某1收集虚假信息进行转发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张某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人张某辉当庭对该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该指控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3、指控被告人张某辉指使张某7收集垃圾压缩站建立后危害性的虚假信息去张某文等人创建的微信群煽动、号召村民闹事的事实,有被告人张某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涉案人张某7的供述,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辉指使张某7收集垃圾压缩站建立后危害性的虚假信息去张某文等人创建的微信群煽动、号召村民闹事的行为,该虚假信息属于本罪中的疫情信息,且其行为与本案造成村民围闹村委会、学生罢课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4、被告人张某辉指使他人收集虚假信息进行发布、煽动、号召村民闹事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了积极的作用,并非起帮助、次要作用。综上,对被告人张某辉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辉指使张某1收集垃圾压缩站建立后危害性的虚假信息去别人的微信群煽动、号召村民闹事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意见可予采纳外,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理由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桂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桂在本案中负责收集、编辑虚假信息并转发给被告人张某文进行散布,在本案中起积极的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张某桂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张某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雄的辩解意见。经查,因公诉机关对该事实的指控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对该辩解意见可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桂、张某雄无视国家法律,为阻扰政府部门建设垃圾压缩站,结伙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桂、张某雄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事实,除指控被告人张某辉多次牵头东潮村的乡贤人士与政府就垃圾压缩站的建设、选址进行协商并抵制的事实和指控被告人张某辉叫张某1收集虚假信息进行转发的事实,以及指控被告人张某雄于2018年9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文后,继续在相关微信群积极发言,号召东潮村村民继续采取停学罢课的方式对抗政府,迫使政府不能建设垃圾压缩站的事实均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而不予认定外,其余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文、张某辉、张某桂、张某雄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文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辉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桂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雄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王景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景景为恐吓其朋友王某某,在互联网网站上模仿制作近期政府发布的疫情通报图片后,微信转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在不知真假的情况下又将该图片转发给其母亲王院萍和其朋友刘某乙,造成该图片在多个微信群、1665人范围内传播,致使渭南市临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采取公告辟谣等紧急措施。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编造虚假信息罪追究被告人王景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景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

被告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王景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一对一发送,且两次信息撤回,被告人没有传播的故意。被告人系自首,其主动到案说明并采取措施减少影响,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希望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渭南市民均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行居家隔离。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景景出于与朋友王某某开玩笑的目的,模仿制作以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虚假“关于对仓程路百合园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的公告”一份,并用微信发给其朋友王某某。王某某在不知真假的情况下又将该图片转发给其母亲王院萍和其朋友刘某乙,造成该图片在群成员共计1665人的四个微信群范围内传播,致使渭南市临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采取公告辟谣等紧急措施。王景景发送给王某某两次微信图片均有及时撤回行为。

另查,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景景主动与站南派出所民警联系,并在电话里主动承认其犯罪行为,并告知其所在位置。民警在信达世纪城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百合园小区群众报案到站南派出所。2月3日被告人王景景被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同日被取保候审。

2、临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辟谣声明一份证实,2020年2月2日百合园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的公告经核实,图片内容与事实不符。并进行了辟谣。

3、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关于对仓程路百合园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的公告》与事实不符,请市民不信谣、不传谣。经查公章系伪造。

4、微信图片截图四份证实,虚假公告在群成员共计1665人的四个微信群范围内传播。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2月2日20时许,他在家中玩手机时,转发了朋友王景景发来的公告。公告的内容是百合园三栋一楼西户发现确认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导致百合园全小区隔离,公告下面还有个红圈,当时感觉应该是公章,他当时没有仔细看。王景景是通过微信私发给他的。当时他相信了公告是真的,因为王景景之前也不给他发假消息,并且王景景发了这图片之后再没有发其他信息。他当时给他妈微信私发了,还给他同学刘某乙私发了。当时以为是真的,给他们提早准备,做好防范。他是在给他妈和刘某乙转发之后,准备囤菜的时候,打电话问王景景公告的真假,王景景说是假的,自己做的,和他开玩笑呢。还问他是不是真的转发了,并且问他都给谁转发了,让赶紧撤回,并解释清楚是假消息。他知道他妈转发给他爸了,他爸没有转发。刘某乙发给他姐,他姐发给谁,他不清楚。过了半个小时,他表妹王昱丹又把这份假公告转发给他,问他是不是真的,这时他意识到可能传播出去了。他让他妹赶紧把这删了,并告诉发给她的人这是假的,不要再转发了。王景景知道假公告传播出去之后说赶紧把这止住,不敢传太多了。他已经意识到是违法行为了。他打算今早和王景景商量到公安局投案。王景景发的图片发了两次,撤回两次。第一次他没看清,只看清了标题,他就让王景景再发一次,王景景就再发了一次,第二次他看清内容了,然后王景景又撤回了。他当时以为是真的公告,就赶紧发给他妈和刘某乙了。

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2月初,他们一家人都在家里,他妈在小区业主

龚梓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条目第291条之1第2款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梓龙,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叁仟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梓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龚梓龙在北京市朝阳区其单位内通过手机上网,了解到有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女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热点新闻。其于当日15时51分编写了该女子在朝阳区多处商圈的虚假行程发到工作微信群中。后该虚假信息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被他人在微博中引用,阅读量达375250次。被告人龚梓龙后被查获,其用于发送信息的手机被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梓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梓龙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龚梓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梓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龚梓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梓龙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二、扣押之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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