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条目第280条3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7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1.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李淑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9. 王建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刘秀红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6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居民身份证法》第11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顶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居民身份证法》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第2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1989年9月15日国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主观要件

认定标准

罪与非罪的界限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应认为是犯罪。此罪与彼罪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正常活动。(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刑标准的规定是: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依据犯罪情节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淑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条目第280条3款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淑琴在交通局附近看到办证广告,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假身份证。2018年7月30日4时许,大广高速出岸口警务站执勤民警对进京人员进行身份检查时被发现。

二、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淑琴通过虚构华油供应办公楼门市对外出租,并给韩某1办理承租事宜的方式骗取韩某1人民币共计25.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淑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淑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伪造身份证件

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淑琴通过小广告得知办假证的联系方式,后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照片及假身份证的信息(姓名李亚娟,性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油井下23号楼4楼*单元401,公民身份证号6)发给对方,两天后收到名为李亚娟的假身份证。2018年7月30日4时许,大广高速出岸口警务站执勤民警对进京人员进行身份检查时,将使用以上假身份证的被告人李淑琴当场查获。

二、诈骗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淑琴隐瞒真实身份,使用李亚娟的身份,通过虚构能够帮助被害韩某1刚承租原华油供应处办公楼的方式,骗韩某1刚人民币共计25.5万元。后李淑琴自称将其中10万元出借赵某1欣,将其中10万元出借赵某2坤,将其中5千元自己消费。

另查明赵某1欣在接受被告人李淑琴10万元借款当日,将该10万元款项返还了被害韩某1刚,被害韩某1刚对此予以认可。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淑琴退还被害韩某1刚人民币4万元。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人未退还被害韩某1刚款项为人民币11.5万元。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淑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韩某1刚陈述,证赵某1欣赵某2坤于某1春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华北石油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出具的证明,任丘市公安局七间房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任丘市公安局出岸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淑琴户籍信息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琴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淑琴虚构能帮助他人租房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5.5万元,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淑琴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淑琴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淑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淑琴退还被害人赃款共计14万元,酌定对被告人李淑琴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李淑琴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李淑琴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韩某1刚(居民身份证号8)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建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年底,被告人王建中在网上通过他人办理了身份信息为程某、照片为王建中的A2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建中驾驶鲁H×××××的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成武县。被告人王建中使用其伪造的驾驶证在田集交警中队开具罚单时被交警发现,随后被田集交警中队移至田集派出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建中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建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王建中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建中持有c1DM机动车驾驶证,无资格驾驶重型半挂汽车。其为了驾驶重型半挂汽车跑运输挣钱,于2018年年底,在网上提供本人照片,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办理了身份信息为程某的A2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件并使用。

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建中驾驶鲁H×××××的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成武县,因违章被交警截停。在田集交警中队开具罚单时,其出示伪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发现,随后被田集交警中队移送至田集派出所。当日其伪造的A2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件被成武县公安局扣押。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建中的供述,证明其持有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半挂车。其欲驾驶重型半挂车跑运输挣钱,于2018年年底,在网上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办理了身份信息为程某、照片为其本人的A2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份,当时其只给对方发了一张本人的照片。2019年5月31日,其驾驶鲁H×××××的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成武县,在使用其伪造的驾驶证在田集交警中队开具罚单时被交警发现,随后被田集交警中队移至田集派出所。

二、证人宋某(田集交警中队长)证言,证明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其中队对王建中驾驶鲁H×××××的重型半挂货车进行盘查开具罚单时发现王建中使用的驾驶证有问题,后经查询,发现系套用的程某的驾驶证信息。随后联系了田集派出所,把王建中使用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一并交给了田集派出所民警。

三、物证被告人王建中伪造的A2驾驶证正副本、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份。证件信息均为程某,号码为.

四、书证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建中驾驶鲁H×××××的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田集中队,在使用其伪造的驾驶证开具罚单时被交警发现。随后被田集交警移交田集派出所。经侦查,王建中对伪造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王建中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建中****年**月**日出生。

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建中驾驶鲁H×××××的重型半挂货车有违法行为,被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

4、成武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程某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谷亭镇新华村。经民警联系,程某在外打工,暂时无法来派出所接受询问。

5、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王建中无犯罪前科。

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建中于2018年11月29日微信红包支付200元、12月6日微信红包支出四次共800元。

7、成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5月31日,成武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建中伪造的涉案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正副本各一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中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对王建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涉案伪造的证件,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王建中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伪造的A2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各一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秀红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赃证款物辨认材料;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涉案人员行政处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杜孟月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故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或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

二、缴获的上述伪造身份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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