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刑法条目第260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虐待罪

虐待罪

  1. 虐待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虐待殴打6岁男童致死,继母被判死刑!

  9. 未成年男生受他人教唆、威胁,盗窃财物后投案自首获缓刑

  10. 夫妻因离婚闹矛盾,竟数次抢夺孩子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

(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虐待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虐待不仅会给被虐待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会造成新林上的伤害。身体的伤害看得见、摸得着,也相对好医治,但心灵上的伤害是短时间内或永久性的无法磨灭的,无论什么原因,既然又看户的义务,就要尽力做好是每个人都应有的良知。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4、客观方面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认定标准

认定虐待罪的条件有: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或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的人;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对家庭成员实施故意伤害或侮辱,情节恶劣的情形。

立案标准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犯虐待罪的行为人,一般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虐待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1、具有虐待行为。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2、是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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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殴打6岁男童致死,继母被判死刑

马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乙婚后生育一子马某某,后王某乙外出下落不明。

2017年10月起,王某甲在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在马某家中共同生活,并提出让马某的父亲抚养马某某,马某未同意。

为发泄不满,王某甲长期对马某某辱骂、殴打、饿饭,并强迫其从事超体力劳动,致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

2020年6月26日5时20分至27日6时29分,王某甲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用绳索捆绑双腿后头朝下悬挂梁柱、抡起重摔、掐脖颈上下摔打等方式,连续对马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马某某(殁年6岁)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体表挫伤属于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长期虐待幼童马某某,2020年6月26日晨至27日晨对马某某连续实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范畴,故对该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王某甲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王某甲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名幼童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王某甲死刑。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伤害未成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安徽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手软。本案对王某甲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坚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未成年男生受他人教唆、威胁,盗窃财物后投案自首获缓刑

2022年2月,未成年人张某某受他人教唆、威胁后,与同伴以拉车门、砸窗入室等方式窃取财物,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发后,张某某携赃款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父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向张某某的父母制发《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密切关系,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徽法院在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秉持关爱中审理、保护中判决,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后,找准切入点,不断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人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案中,经过社会调查,张某某因缺乏家庭教育监管,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教唆、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宣判后,法院依法向张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同时,会同社区矫正机构研判帮教措施,定期开展家访教育工作,帮助张某某回归社会,预防再次犯罪。

夫妻因离婚闹矛盾,竟数次抢夺孩子

虐待罪-刑法条目第260条

梁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双方因婚生女洪某抚养问题一直争执不下,甚至数次抢夺洪某,在处理洪某抚养问题上不冷静、不理性,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和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洪某自出生至今,相较于父亲洪某某,母亲梁某某亲自抚养教育的时间要远远多于洪某某,洪某某常年在外地务工,对洪某的抚养教育一直依赖洪某祖父母,且洪某某当庭陈述时依然由其父母代为抚养为主,未能举证自身有更适宜抚养子女的相关证据。

洪某系5周岁幼女,从洪某心理、生理、教育等方面考虑,梁某某作为母亲抚养洪某更为适宜。洪某某系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不适宜抚养教育洪某。遂判决准予梁某某与洪某某离婚;洪某由梁某某抚养,洪某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000元至洪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典型案例。安徽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

本案中,法院实地走访数次,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邀请当地政府、妇联等单位召开听证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掌握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并要求双方深刻自省,表明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立场,展现了优良的司法作风,彰显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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