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
婚是指行为人与我国现役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的重点法律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法条释义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一)本条所规定的“明知”是指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二)本条所规定的“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三)本条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四)依据本条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企业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等;2、必须使用胁迫手段。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现役军人的妻子施以威胁、恫吓,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以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相威胁,以揭发现役军人的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款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构成强奸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都是最高法或最高检为了能够使刑事审判更加顺利的进行而制定的,当然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使审判符合法律的规定。很多刑事案件都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1、破坏军婚罪只要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是结婚的,就应当立案。犯此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要是更加严重的,就会加重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2)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是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破坏军婚罪只要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是结婚的,就应当立案。犯此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要是更加严重的,就会加重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2)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是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1、破坏军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客体。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犯罪主体。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
4、主观方面。破坏军婚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0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农民。
202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各带一个切割机,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杨某某至A部队射击靶场。二人明知该地为军事管理区,仍从铁丝网非法进入,意图将该部队靶场内存放的一辆金属坦克移动战斗靶运走当废铁卖掉。由于移动战斗靶体积过大,二人用切割机将靶切割成数块,装载在三轮车上拉走。两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军事设施价值人民币29335元。
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两人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严重破坏部队军事设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较差,依法有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9日批准逮捕马某某、杨某某。
2021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马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法院以马某某、杨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等。
破坏军事设施不但使部队遭受财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威胁。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被告人石某某,男,无业。
曾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化名石某,虚构军人身份,多次穿着假军服、携带假军官证到某军队医院等地活动。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以招兵、谈恋爱、办入学、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18名被害人的钱财、感情,造成18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2月3日,法院以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石某某所持有的军服等假冒军用物资由一名姓“谢”的上家提供。公安机关继续追踪这一犯罪线索,成功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感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抹黑了军人形象,影响了军队威信,进而危害国防利益。
被告人江某某,女,无业。
2021年3月24日至25日,江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的内容,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该内容在网上发布后迅速、广泛传播,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江某某在微博上发表侮辱英烈董存瑞的言论,歪曲英烈事迹,严重伤害民族情感,经网络发酵社会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其恶劣。江某某行为已经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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