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条目第252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3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1. 侵犯通信自由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构成要件

  4. 认定标准

  5. 立案标准

  6. 量刑标准

  7. 司法解释

  8. 章秋发涉侵犯通信自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 郑州宣判转让QQ号案

  10. 老人偷信卖钱,侵犯通讯自由获刑


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通信自由罪客观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3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手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观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第7条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分别处理:(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条(即本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2)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通信自由罪量刑标准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我国对拘役的刑期规定为1-6个月,在触犯此罪的情况下,如果同时满足条件的话,那也是有可能被判缓刑。

侵犯通信自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公民的通信自由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当然要是处于侦查需要侵犯的话,那此时不会认定构成违法行为,更加不能以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在侵犯通信自由的情况下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章秋发涉侵犯通信自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运杰城市花园等小区内通过撬信箱等方式窃取大量他人信件、广告纸等物品后出售到废品回收站牟利。201910161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运杰城市花园窃取他人信箱内信件时被保安当场查获并从其骑行的电动车内发现他人信件17封。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章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其窃取的他人信件8850封。

案件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尤引华、李章吉、张彩霞、王建华、吴海辉的陈述笔录、证人黄玉森、孙卫珍、杜凤灿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隐匿、毁弃大量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章某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郑州宣判转让QQ号案

新华社郑州4月7日电 (单纯刚 南 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7日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QQ号码的吕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26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份,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5位数号段的QQ号的消息。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数的QQ号已经没有相应的号段,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Q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被害人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吕某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开始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脱不予申诉。于是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老人偷信卖钱,侵犯通讯自由获刑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条目第252条

你有多久没打开过自家的信箱了?最近有居民反映,自家信箱被“洗劫”一空,门锁也被掰坏。经过调查,警方在被告人章某家中查获了8000多封信件,和其他广告纸加起来重达700多公斤。近日,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章某因犯侵犯通讯自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67岁的章某前几年刚退休,老伴又早已去世,他觉得平日里独自在家十分无聊。自2018年起,他开始偷附近小区居民信箱内的信件和广告纸,然后收集起来卖给废品站,从中获利。

因为许多居民如今并没有时常翻看信箱的习惯,甚至很多居民都没有给信箱上锁,这大大地方便了章某偷走信件;但若是遇到上锁的信箱,章某便强行用手掰开信箱,将里面的东西偷走。

在章某的房间里,整整齐齐地堆放着他的“战利品”:私人信件、报纸和各类广告单等……他每隔一周卖掉一次,每次大约60公斤,每周获益四五十,累计至今已有几千元的获利。

20191016日傍晚,小区保安在巡逻时,有居民向他反映有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在好几幢楼楼下的信箱里翻东西,然后把信箱里的东西全部拿走。于是,保安前去一探究竟,发现章某正在徒手扳信箱。保安看到后当即上前劝阻章某并报警,警方从其电瓶车后备箱内当场查获他人信件17封,人赃并获。

经查,自2018年,章某先后曾多次窜至多个小区,通过撬信箱的方式,从信箱内将信件、广告纸等偷走。据悉,警方在被告人章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了约700公斤的信件和广告纸,其中有8000余封信件。

法律链接:

什么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信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物品。信件通常指私人间的信件,也包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发给个人的信函,但不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公文信函等。

侵犯通信自由的具体行为表现包括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中隐匿是指将他人信件扣押在一定地点进行隐藏不交给被害人,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这两种行为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其中内容。而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不侵犯收信人的通信自由但却侵犯了收信人的通信秘密。此处的秘密并非指信件中必须含有真实的秘密,而是指信件非经许可不得被寄信人和收信人以外的人知晓内容的权利。

青检菌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章某主观上是以获利为目的窃取他人信件后作为废品出售,但废品出售价值较低,难以以盗窃罪正确评估其行为危害性,而其故意隐匿、毁弃八千多封信件的行为却在客观上侵犯了数千名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介绍,虽然从信件的外在形式来说,它只是一张薄薄的纸片,具有较低的经济价值,但却承载着信息传递和感情维系的重要使命。检察官提醒,不要因一时贪念或好奇便私拆、隐匿或销毁他人信件,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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