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刑法条目第222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22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

  1. 虚假广告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法定刑

  9. 刘渠井虚假广告罪

  10. 王**、罗伟、张远柳等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刘嘉玲被质疑戴假发拍洗发水广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

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中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客观要件

国家规定

为虚假广告,对此国家出台条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严重性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虚假广告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2] 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渠井虚假广告罪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渠井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渠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渠井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渠井仅对销售的苗王蛇酒进行夸大宣传且根据销售金额扣除其人工费、场地租金、赠送物品等费用后其违法所得小于10万元,故刘渠井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2.若刘渠井构成虚假广告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渠井于2018年2月,从贵州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瓶人民币90元的价格购进“训祥”牌“苗王蛇酒”,并于2018年3月起先后在启东市大兴镇、向阳镇、和合镇等地开设会场,通过向附近村民上门发放传单宣传参加集会可以领取面条、鸡蛋等手段吸引村民。刘渠井明知售卖的“苗王蛇酒”系普通食品酒,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会场通过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虚假宣传“苗王蛇酒”可以治疗高血压、脑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疾病,并以每瓶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向村民销售。至2018年6月,刘渠井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该“苗王蛇酒”计894瓶,赠送“苗王蛇酒”计422瓶,销售额计人民币259260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0820元。

被告人刘渠井于2019年5月27日至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刘渠井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材料,证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无前科劣迹。

2.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渠井的到案经过,刘渠井于2019年5月27日至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8月14日,启东市公安局从刘渠井处扣押苗王蛇酒77瓶、会员资料登记簿3本、销售记录本2本、会员证36本、销售宣传提纲1本、U盘2只、移动硬盘1只。

4.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销售记录本,证明:①销售记录本记录了参与宣传会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电话、购买时间、购买数量、销售金额、赠送数量等内容。经统计,刘渠井从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6月9日,销售苗王蛇酒894瓶,赠送422瓶,销售额计人民币259260元。②记录本记录了“三瓶送一瓶肺就好了、吃了我的酒不能成神仙但是就解决你的病、药借酒力酒助药效、囊肿包块静脉曲张化血化瘀”等内容。

5.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①本案中证人陈某不愿意配合调查,且因没有找到苗鼎五蛇酒的实物,故无法查证刘渠井在2018年3月之前销售苗鼎五蛇酒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犯罪事实。②民警对启东市场上的超市和药店进行调查,未发现启东市场有销售苗王蛇酒的情况,在京东、淘宝、天猫等购物网站进行搜查,未发现苗王蛇酒的销售情况。

6.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证明:①2018年6月10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启东市寅阳派出所移送案件后进行受案登记,在寅阳派出所接收并扣押涉案物品苗王蛇酒56瓶、会员资料登记簿3本、记录本2本、U盘2只、硬盘1只、会员证36本。在海欣花苑销售场地检查并扣押苗王蛇酒24瓶。②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的贵州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刘渠井在启东地区市场销售经营,贵州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荣桩酒业有限公司加工苗王蛇酒等配制酒,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苗王蛇酒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③刘渠井询问调查笔录中承认明知苗王蛇酒未取得保健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该酒有活血化瘀、治疗风湿、类风湿、高血压等功效。④启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刘渠井在苗王蛇酒没有药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苗王蛇酒产品包装上也没有相关功能描述且该酒配料中的中药材属于食药同源目录的药品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苗王蛇酒可以活血化瘀、治疗风湿、脑血栓、高血压等内容。根据刘渠井的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14余万元,故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刘渠井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7.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及其提供的出库单,证明:周某是贵州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贵州荣桩酒业有限公司是其公司的一个加工企业,其公司主要经营“苗王蛇酒”等酒的生产和销售,且“训祥”牌“苗王蛇酒”只有其公司有生产、销售。2018年2、3月份,刘渠井从周某处拿了100箱(一箱6瓶)苗王蛇酒,价格是90元一瓶,价款合计为54000元。刘渠井现金支付货款,周安排员工发货,同时给了刘渠井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承诺书和加工企业贵州荣桩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周某没有向刘渠井提供过宣传资料,也没对其讲苗王蛇酒有治疗功效。周某下面的销售员可能还有发货给刘渠井的情况。

8.袁海芹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6月左右,袁海芹跟着刘渠井做宣讲会,一开始推销的是五蛇酒,后来是苗王蛇酒。宣讲会通过发宣传单通知老百姓到活动现场。现场由刘渠井讲述苗王蛇酒有各种疗效,可以缓解失眠、治疗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高血脂等疗效,并且刘渠井会让现场百姓试吃这个酒,同时刘渠井会通过播放视频宣传苗王蛇酒的疗效,视频中是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宣传这个酒的功效并介绍他们做活动的视频以及有些老人吃这个酒吃好的例子。袁海芹负责登记买酒人的信息、电话号码、买酒数量及金额、赠送数量,每到一个地方都会记录这些信息,每天的最下面都有这一天的销售统计数量及销售金额且每天都会将记录给刘渠井看,然后根据每天记录的销售金额将钱给刘渠井。苗王蛇酒一瓶290元,买的多赠送的多,袁海芹一直做到2018年6月被民警查处。

9.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宋某于2018年5月左右参与销售苗王蛇酒,讲师是刘渠井、记账人是袁海芹、驾驶员是顾雪冲。宋某负责维护秩序、发放礼品卡。一个销售点为期一个月,通过发广告让村民到现场听课,且在现场发鸡蛋和面条吸引听课人员,刘渠井负责讲述苗王蛇酒可以治疗腰椎突出、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经过半个月宣传授课、视频播放,由村民自行决定办理会员卡。

10.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5月11日在寅阳镇海欣花苑听了苗王蛇酒的广告宣传,他们一共四个人,讲课人姓刘的说苗王蛇酒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病,还说吃不好可以退钱,后来他们天天在海欣花苑宣传苗王蛇酒。现场播放了宣传视频资料。顾某购买了三瓶酒,送了一瓶,290元一瓶,总共870元,还买了两张会员卡,290元一张,总共580元。顾某喝了酒之后没有任何效果。

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4、5月份,张某甲看到海欣花苑有苗王蛇酒的活动,刘勇通过投影上的相关图片和视频介绍这个酒的功效和产品特征,其称这个酒可以帮人的身体排毒,对老人的关节上有作用,还可以缓解高血压、高血脂、脑梗塞等。现场有人负责发鸡蛋、面条、记账,一男的负责开车。张某甲一共买了十几箱训祥牌苗王蛇酒,一箱6瓶,一开始290元一瓶,后来是买一送一,最后买的时候是110元一瓶,前后一共花了六七千元。张某甲登记过会员卡,再买凭会员卡可以优惠购买。

1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黄某甲有糖尿病,肺部也发炎。2018年4月左右在向阳镇棉厂仓库里面参加苗王蛇洒的销售活动,有三个员工负责发放鸡蛋、面条、登记信息等,一个“小刘”的外地男子介绍苗王蛇酒,小刘说他本身就是医生,称这个酒可以治疗高血糖、脑梗塞、心脏病、风湿病等任何病,同时还有保健的疗效,其还播放视频,视频中老师说这个酒可以治疗各种疾病,视频中也有患者以身说法。黄某甲被宣传内容欺骗了,就购买了苗王蛇酒,第一、二次都是买二瓶送一瓶,每次支付580元。最后一次买了12瓶,100元一瓶,共支付了1200元。黄某甲喝了一部分酒,就是一般的白酒,没有什么疗效。

13.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施某在2018年4月份在向阳棉厂参加苗王蛇酒的销售活动,现场有三个员工负责发放面条、鸡蛋、记账等,刘勇宣传称苗王蛇酒能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喝了之后什么病都会好的,视频里播放的都是病人喝了蛇酒后病好了。刘勇称喝了这个酒心脏病能好,故施某买了苗王蛇酒。第一次买三赠一,290元一瓶;第二次买三赠三,290元一瓶;第三次买了七瓶,100元一瓶。总共买了17瓶,花了2440元。施某喝了之后没有什么疗效。

14.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证明:龚某在2018年四五月份在向阳镇原棉厂仓库内参加苗王蛇洒的销售活动,现场有三启东人负责发鸡蛋、面条、登记等,外地人小刘自称原来做医生的,通过播放视频、视频连线厂家、举例说明等方式宣传这个酒能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失眠、痛风等。龚某买了苗王蛇酒喝了没什么效果。

15.陈建群的证言笔录,证明:陈建群在2018年四月份左右在向阳镇原棉厂仓库内参加苗王蛇酒销售活动,现场有三个人负责搬东西、发面条和鸡蛋、记账等,刘勇负责讲课推销苗王蛇酒称能治好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高血脂、心脏病、囊肿等,并且通过视频播放了瘫在床上的人吃了这个酒就站起来了、骨折的人可以走路的例子。刘勇还通过视频介绍苗王蛇酒的产地和成分。陈建群因有糖尿病,所以购买了苗王蛇酒,前几次买都是290元一瓶,最后一次购买时每瓶100元,喝了苗王蛇酒后并没有效果。

16.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吴某在2018年4月份的一天将位于三八校的一个花圃出租给自称小刘的男子用来宣传药酒,现场有一个驾驶员、一个女的负责发面条和销售药酒,小刘用一只投影宣传一些顾客通过吃药酒将病吃好的视频,主要宣传能吃好三高、糖尿病、痛风、失眠、骨关节炎、脑血栓、脑梗塞等病。吴某先买了一箱内有6瓶酒,是200元一瓶,后又买了四箱,是100元一瓶。吴某老婆有高血压的,喝了之后没有什么效果。

17.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樊某在2018年三月下旬在三八校花圃吴某门市参加苗王蛇酒的销售活动,三个启东人负责登记信息、发放鸡蛋和挂面。小刘负责宣传苗王蛇酒,称这个酒能治疗三高、关节炎、脑血栓等疾病,现场还有投影电视机播放酒的宣传片,视频中也有专家称这个酒治疗各种疾病、还有患者称喝了这个酒后病好了。樊某相信了对方的话想治疗疾病故买了三次,290元一瓶,一共买了12瓶、送到8瓶。樊某喝了这个酒身上的病没有好。

18.顾红娟的证言笔录,证明:顾红娟在2018年过年后在三八校吴某开的花圃里参加苗王蛇酒的销售活动,现场一个男的负责维持秩序,两个女的负责发鸡蛋、面条、记账。另有一男的说苗王蛇酒可以治疗脑梗塞和腰间椎盘突出等,并在现场播放电视,电视上是一些喝了酒之后变好的例子,还有一个老太婆跟我们说之前腰痛不能跑,现在吃了这个酒就可以跑了。顾红娟前两次一共买了6瓶、送到2瓶,290元一瓶,最后一次买了6瓶,100元一瓶。顾红娟喝了苗王蛇酒后并没有效果。

19.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5月左右,刘勇在海欣花苑小区介绍苗王蛇酒治疗关节炎、风湿、神经痛、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另播放视频,视频中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讲解苗王蛇酒的功效。现场还让老百姓试喝。现场另有三人负责搬酒、发鸡蛋和面条、记账。陆某因刘勇称该酒可以治疗人体神经痛故购买了三瓶训祥牌苗王蛇酒,每瓶290元。

20.证人毛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8年5月左右,毛某在海欣花苑小区参加苗王蛇酒的活动,刘勇介绍吃了这个酒对关节炎、经络、糖尿病、脑梗塞、脑萎缩、脂肪肝都有好处的,刘勇还播放视频显示一个戴眼镜的男子介绍苗王蛇酒的功效以及在其他地方介绍这个酒的活动,还播放了卧床的老人喝酒之后下床走路的例子。毛某听刘讲这个酒对经络好涂在身上消囊肿故购买了三瓶,290元一瓶。毛喝了这个酒后没有效果。

21.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5月左右,姚某在海欣花苑参加苗王蛇酒活动,刘渠井(经辨认)介绍苗王蛇酒可以治疗关节炎、风湿、高血压、脑梗塞等各种疾病,还播放视频,视频里一个专家介绍苗王蛇酒的功效,可以治疗各种疾病同时举例说明某某人喝这个酒病就好了。刘渠井还给老百姓试喝。另有三个人负责搬酒、发鸡蛋和面条、记账。姚某因有痛风、高血压等病故第一次买了6瓶,一瓶290元。第二次买了6瓶,一瓶110元,姚喝了这个酒后没有效果。

22.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5月左右,沈某在小区里看到刘渠井(已辨认)介绍苗王蛇酒,刘称苗王蛇酒可以治疗高血压、高血脂、关节炎等疾病,还播放视频,视频中一男子讲解这个酒的成分和功效。刘渠井还会让老百姓试喝。另有三个人负责搬酒、发面条和鸡蛋。

23.证人倪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9月份,倪某参加苗鼎五蛇酒的宣传活动,一个叫小刘的安徽人负责宣传,通过播放视频、连线厂里工作人员称酒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痛风等疾病。其购买了两次,每瓶299元,饮用后感觉没有效果。

2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黄某乙于2017年8月份参加苗鼎五蛇酒的活动,一个叫小刘的人负责宣传苗鼎五蛇酒的成分,称这个酒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腰酸背痛、类风湿、关节炎、脑梗塞等疾病,除了小刘讲课,前面有一台电视机,电视机里的专家也宣传这个洒的功效,和小刘说的功效是一样的。

2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张某乙在2017年8月份参加苗鼎五蛇酒的销售活动,自称小刘的人播放视频,视频中放的是一些喝过这个蛇酒把病吃好的人,还讲这个酒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中风、失眠、风湿、胃肠病、痛风、囊肿都可以消除、脑血栓等好多种病。

26.证人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郁某在2017年8月份参加苗鼎五蛇洒的销售活动,自称小刘的人先给我们试喝,还把五蛇酒涂在我们身上,说这个酒可以治疗毛病,同时播放视频介绍五蛇酒的成分和产地,还把人家吃了这个酒身体变好的例子的视频放给我们看。小刘宣传喝了这个酒可以治疗腰间盘突出、腰痛、心脏病、高血压、关节炎、糖尿病等。

27.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经抽样测试,涉案苗王蛇酒中未检测出铅、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等成分。

28.启东市公安局在刘渠井处扣押的视听资料,证明:视频内容显示一男子宣传苗王蛇酒有治疗风湿、类风湿疾病、关节炎、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关节酸胀麻、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视频中另有治愈案例。

29.被告人刘渠井的供述笔录,证明:刘渠井于2017年6月份开始到启东卖酒的,开始卖的是从陈某处购买的五蛇酒。刘渠井经调查得知无人在启东市场上卖过苗王蛇酒,于2018年3月22日开始卖苗王蛇酒,苗王蛇酒是食品酒,没有保健品的批准文号,该酒是以90元一瓶从周某处购进的。苗王蛇酒的品鉴期为期一个月,前期通过发放传单称可以领取鸡蛋和面条来吸引老百姓参加活动,为让老百姓购买酒,现场会给他们试喝,并由刘渠井宣传苗王蛇酒具有活血化瘀、祛风驱寒、改善睡眠的作用,也有缓解类风湿、关节炎的作用,有时还说过苗王蛇酒有缓解脑血栓、脑梗塞、高血压的功效。现场雇佣三个本地人负责开车、搬货、发面条和鸡蛋,其中袁海芹负责记账。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两本笔记本是袁海芹记录的刘渠井自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在启东各地销售情况的账本,每天活动结束后,刘渠井会根据账本上记载的销售额来跟袁海芹结算。刘渠井先后在启东的向阳、大兴镇、海欣花苑等地宣传销售过苗王蛇酒。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渠井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渠井的供述笔录与周某、姚某、毛某等多位证人证言笔录、销售记录本内容相互印证:①刘渠井明知其销售的苗王蛇酒没有保健品或药品批准文号,不具有疾病治疗作用,仅系普通食品酒的情况下,发布苗王蛇酒能治疗高血压、脑梗塞等各种疾病的广告,吸引消费者购买苗王蛇酒,故该广告构成虚假广告。②刘渠井通过发布虚假广告销售苗王蛇酒计894瓶,赠送苗王蛇酒计422瓶,每瓶苗王蛇酒进价系90元、出售价系290元,据此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40820元,属于情节严重。关于刘渠井为销售苗王蛇酒支付的场地租金、雇员工资、鸡蛋和面条的费用等系刘渠井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而支出的犯罪成本,辩护人提出剔除上述费用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从上述犯罪金额中扣除。综上,刘渠井的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渠井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渠井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渠井的虚假广告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广,不宜单处罚金。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观点

王**、罗伟、张远柳等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刑法条目第222条

经审理查明:1、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张远柳、李良俊、康朝龙、王振旋、王家伟,按照王**、张远柳各占股30%、李良俊、王振旋、王家伟、康朝龙各占股10%的股份比例,成立刷单团队,雇佣陈某1、詹某、黄某1、康某1(均另案处理)等为工作人员,以南平市猫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南京掌控网络有限公司租用“365外勤软件”进行接单、派单,通过被告人陈媛、黄益甫、代光胜、刘志强等的刷单团队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及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9865700余元,另收取被告人代光胜、刘志强团队的软件使用费(端口费)共计人民币1248000余元。

2.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媛在上海成立刷单团队,雇佣朱某1、薛某、刘某1(均另案处理)等为工作人员,通过自行组织人员接单、派单以及与被告人王**团队合作的方式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519599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志强伙同被告人徐武、陈文、王国仲、王哲、刘汉明,在武汉××队,按被告人刘志强占股55%、被告人徐武、陈文、王国仲、王哲各占股10%、被告人刘汉明占股5%的持股比例,以向王**团队支付软件使用费的方式,租用“365外勤软件系统”帐户进行接单、派单,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从中非法获利250万元。该团队共分红5次,每次分红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志强分得人民币137.5万元,被告人徐武、陈文、王国仲、王哲各分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刘汉明分得12.5万元。

4.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代光胜以向王**团队支付软件使用费(端口费)的方式,租用“365外勤软件系统”帐户进行接单、派单,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24000余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黄益甫在温州××队,通过和被告人王**团队合作的方式,雇佣陈某2(另案处理)等为工作人员,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非法获利人民币1697600余元。

6.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罗伟伙同被告人胡岩伟、王**、张远柳、康永强,按照罗伟占股25%、胡岩伟占股25%、王**和张远柳共占股33%、康永强占股17%的持股比例为股东,成立刷单团队,雇佣黄某1、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为工作人员,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5100余元。其中,被告人罗伟单独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61313元。

被告人王**、王振旋、李良俊、罗伟、张远柳、胡岩伟、黄益甫、陈媛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康朝龙、王家伟于2020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康永强于2020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代光胜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志强于2020年8月27日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文、王国仲于2020年12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武、刘汉明于2020年12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哲于2020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远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万元,被告人王哲、徐武、王国仲、陈文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刘汉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志强、陈文规劝同案犯王国仲主动投案,被告人张远柳有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陈媛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9599元,被告人刘志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000元,被告人代胜光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暂扣款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材料,发还清单,支付宝转帐截图、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明细,工资表,王**手机勘查截图、王**支付宝调取材料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不动产信息证明,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封清单,查封笔录,外勤365服务标准合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朱某1、薛某、刘某1、陈某1、詹某、黄某1、康某1、林某、陈某2、康某2、康某3、肖某、丁某、钱某、章某、米某、王某1、陈某3、刘某2、王某2、程某、刘某3、梁某、陈某4、李某1、刘某4、夏某、于某、陈某5、朱某2、兰某、张某、李某2、蔡某、邹某、宋某、潘某、黄某2、刘某5等的证言,被告人王**、张远柳、李良俊、王振旋、王家伟、康朝龙、罗伟、胡岩伟、康永强、黄益甫、陈媛、代光胜、刘志强、王国仲、陈文、刘汉明、徐武、王哲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光盘16张,移动硬盘2个,证明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张远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的供述不真实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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