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本罪,刑法没有起刑点的规定。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罪处罚。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本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犯罪对象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票。鉴于两者的犯罪危害也不一样,故处刑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照《刑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犯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唐辉易,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小学五年文化,无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公馆**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22年1月28日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辉易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唐辉易在家中利用电脑、打印机、碳带、空白火车票等工具和原材料,通过其购买的“**打印助手”“**打印助手”等软件,伪造大量过期的火车票,并以每张人民币20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报销。被告人唐辉易以上述方式伪造过期的火车票合计13,669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765,742.05元。经侦查,被告人唐辉易于2022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山西省太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碳带、打印机等;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QQ聊天记录截图、顺丰速运快递信息、户籍证明等;
3.证人焦某某、张某某、姚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辉易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辉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辉易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大量过期的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报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辉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辉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副检察长 李德友
检 察 官 董盛博
检 察 官 邓德兴
热密官助理孙之胞
被告人翟国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邓州市**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22年2月21日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国辉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2年2月20日间,被告人翟国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244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419,783.32元;出售伪造的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合计45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9,971.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20日间,被告人翟国辉利用电脑、打印机、碳带、空白火车票等工具和原材料,通过其购买的“火车票打印助手”软件,伪造、出售过期的火车票合计2,106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92,117.50元。被告人翟国辉伪造、出售发票合计2,395张,票面金额合
计人民币2,151,871.82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74,227.00元。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翟国辉于2022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邓州市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打印机、碳带、空白火车票等;
2.书证检查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顺丰速运快递单以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翟国辉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国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国辉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出售大量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国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国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邓德兴
黑佳铁检刑诉〔2022〕18号
被告人吴立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2022年1月26日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执行。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立军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立军倒卖伪造的汽车票、过期的火车票等发票给他人用于报销;2019年开始,被告人吴立军在家中利用电脑、打印机、碳带、空白汽车票、空白火车票等工具和原材料,通过其购买的“火车票打印助手”等软件,伪造大量汽车票、过期的火车票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他人用于报销。吴立军伪造、出售汽车票合计
23,648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95,700元,伪造、出售过期的火车票合计12,155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407,663.8元,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36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980,200元。吴立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合计
35,939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583,563.8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立军于2022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碳带、打印机等;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3.证人纪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立军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邹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立军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出售大量的汽车票、过期的火车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他人用于报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立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立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副检察长 李德友
检 察 官 董盛博
检 察 官 邓德兴
检察官助理 孙宗鹏
检察官助理 李 晶
检察官助理 郭晓宇
2022年9月1日
广东男子詹某浩为牟利,伙同胞弟詹某龙,非法制造发票5441份,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价税合计3.3亿余元。今天,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詹某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章某飞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该案是公安部督办的2018年“1·16”百亿特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列案中关键案件。
2018年1月,龙泉两家成立不久的酒店和广告公司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先后开具了700万余元的空白发票,被龙泉警方介入调查。结果发现,这两家公司是空壳公司,雇用业务员申领空白发票,并将领到的发票直接邮寄到广东深圳。
警方顺藤摸瓜,历时半年,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20名,扣押伪造的空白增值税发票2万余份,伪造的公司印章1700多枚,涉及虚开发票份数11.29万份,涉案金额合计达102.14亿元。经查,该团伙分工明确,以詹某浩为核心,下设“仓库”“二盘”“票子”多个层级的人员。詹某浩是管理层,除了掌握资金外,主要是制造假发票和出售其制造的假发票;其他层级则负责开具空白发票、收集开票信息、传输报送信息等工作。全国各地收集来的空白增值税发票被放入“仓库”,供詹某浩等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詹某浩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购入打印机等工具,按照接单员发送的开票信息及要求,在购买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号、发票代码、销售方等内容,并加盖伪造的公章,非法制造发票。制造好的发票被詹某浩用快递邮寄给购票人,每张发票收取13元、15元、20元不等的费用。2016年下半年,詹某龙加入哥哥詹某浩的非法制造发票行业,主要负责购买制造假发票的打印机等设备,利用互联网检索符合客户要求的开票公司信息,对接单文本文档进行编排等工作,帮助詹某浩非法制造发票。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詹某龙共计帮助詹某浩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423份,价税合计2.2亿余元。
被一同提起公诉的,还有该案中的一名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老板章某飞。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章某飞在经营公司时,为入账冲抵公司成本,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0.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175万余元,并将该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公司业务成本入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浩、詹某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擅自制造并出售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章某飞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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