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09月25日 16时51分 来源:
罪犯计分考核方式及运用 一、考核内容 (一)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进行连续考核。 (二)监狱按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以下教育改造内容进行考核。 1.服从法院判决,积极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不隐瞒余罪漏罪; 2.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3.服从管理,如实向民警汇报改造情况; 4.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5.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6.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7.其他接受教育改造情形。 (三)监狱按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以下劳动改造内容进行考核: 1.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积极参加劳动习艺; 2.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成本管理及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遵守劳动改造现场规范化管理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文明生产,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4.其他接受劳动的情形。 (四)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方面的表现。 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主要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 二、计分方法 (一)以分值量化罪犯日常改造行为,采取“考核分=基础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按月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 (二)罪犯每月基础分最高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最高35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1)对劳动改造基础分,可根据劳动定额、劳动技能要求、安全关联程度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岗位基础分。 (2)对计分考核不足自然月的,按照教育改造基础分2.2分/天、劳动改造基础分最高1.1分/天的标准,计算当月基础分。 (3)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基础分为100分/月,不足自然月的按3.3分/天的标准计算。 (4)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在住院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不变,劳动改造基础分按其常态标准的60%计算。罪犯存在跨监狱住院治疗类似情形的,由负责监管治疗的监狱进行日常考核,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接,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材料移交罪犯所在监区录入汇总。 (5)罪犯的改造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计算当月基础分。 (三)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行为无加分、扣分的,给予基础分;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分,考核分积分出现负分的,保留负分,连续累计。 (四)对罪犯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月考核加分分值,分别不得超过基础分上限的50%。 1.对劳动改造的加分,应按照《罪犯改造行为的计分细则》的规定,与劳动能力等级、劳动岗位、劳动定额、安全生产等挂钩,控制加分总量。 2.对教育改造的加分,若有发表稿件、参加文体竞赛活动、参与警示教育、参加自学考试等行为的,应当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记分细则》的规定,控制单项加分总量,办理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随计分考核基础资料一并提交狱政部门审核并按月装订归档。证据材料是指:收录、发表稿件的报刊、期刊号、收录页的复印件、表彰文件、相关部门的书面说明、考试合格证书、音视频证据等。 (五)对罪犯的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记分。 (六)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本《细则》中明确规定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检举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专项加分情形,需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认定后方可加分。 (七)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加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该项所得考核分加分2倍的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监狱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用法律准确,经教育仍不认罪服判的罪犯,其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其常态标准的60%计算,劳动改造基础分不变。 (九)罪犯受到惩戒训导处理的,惩戒训导期间的教育改造考核基础分按其常态标准的60%计算、劳动改造考核分记0分。 (十)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后,保留正、负分,再连续考核。 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再扣减考核分900分后,保留负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连续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十一)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暂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考核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查证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保留负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从新考核。 (十二)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保留负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从新考核。 (十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保留负分)后继续计分考核。 罪犯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认定以地方监管部门的书面说明材料为依据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保留负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从新考核。 (十四)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但保留负分,自再次收监次日起从新考核。对办案机关证实罪犯已于解回前如实供述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解回期间不考核,自再次收监次日起继续考核。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考核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监狱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建议,给予罪犯行政处罚的,按本细则二十二条执行。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以自然月为周期,当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填报《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对每部分考核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将积分转换为一次表扬或物质奖励;对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专项加分于日常计分合并使用,但不计入计算60%时的基础分。 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内的考核分,不计入法定减刑后的考核期。 (二)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将及时抄送驻狱检察机构。 (三)根据罪犯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奖励,结合《四川监狱罪犯认罪悔改教育评定办法》的规定,经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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