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条目第181条1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4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9. 滕用雄、林天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编造虚假信息扰乱鸡蛋期货交易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 [2]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构成要件

(一)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认定标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证券、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说,预测错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同时,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1)从主观上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2)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预测是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3)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4)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理。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4)长刑初字第168号

请求情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酒后在本市长宁区愚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处,使用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拨打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谎称其在上海列车站放置了炸弹,致使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提升安检级别,出动22名警力对车站广场、售票厅、站台、候车室、垃圾箱等处进行地毯式搜查,并做好旅客疏散准备。之后,被告人李*在电话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暂住处地址,要求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即赶至被告人李*暂住处将其抓获。

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等、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记录及案发经过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编造爆炸威胁虚假恐怖信息拨打报警电话,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暂住处地址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的相关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滕用雄、林天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刑初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滕用雄,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辩护人林东品,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列阳,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天山,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暂住福建省福州市。

辩护人胡婧,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用雄及其辩护人林东品、钱列阳,被告人林天山及其辩护人胡婧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15年5月,被告人滕用雄在明知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股份)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代表海欣股份假意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洽谈协商,并于同月8日违规擅自签订《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且决定将该虚假信息予以公告发布。2015年5月9日,被告人林天山在明知海欣股份不具备实际履行《增资协议》能力的情况下,仍在被告人滕用雄授意下将该虚假信息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滕、林二人的上述行为造成股票“海欣食品”(证券代码:002702)的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已造成严重后果。

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分别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海欣股份发布的公告、《增资协议》、董事会决议资料,公安部指定管辖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案发经过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的供述等证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编造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天山系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的辩护人均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滕用雄、林天山在家属的帮助下,各自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海欣股份工商登记资料、海欣股份发布的公告、《增资协议》、董事会决议资料、2015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公安部指定管辖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案发经过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自愿认罪认罚。以上证据均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用雄伙同被告人林天山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滕用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天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滕用雄、林天山具有悔罪表现,均已预缴罚金,故采纳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对滕、林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用雄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天山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滕用雄、林天山回到社区后,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姣莹

审 判 员  王 潮

人民陪审员  金佩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冠文

编造虚假信息扰乱鸡蛋期货交易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条目第181条1款

北京二中院对“编造虚假信息扰乱鸡蛋(4112, -36.00, -0.87%)期货交易”案作出终审判决: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19〕京02行终514号)显示,针对曾某雄编造传播“鸡蛋”市场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曾某雄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上诉人曾某雄因诉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所作〔2018〕0102行初687号行政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曾某雄之委托代理人李福秋,被上诉人大连证监局之委托代理人俞红珠、吕立秋,被上诉人证监会之委托代理人宋文玲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3日,大连证监局向曾某雄送达调查通知书,决定对曾某雄涉嫌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大连证监局认定:曾某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曾某雄于2016年6月14日编写“联名信”,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时10分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并发布到微信群中。“联名信”中表述“甚至有的套保养殖场,被逼迫到借高利贷,即将家破人亡的境界”,曾某雄承认该表述并无事实依据,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中提出市场中存在做多资金恶意炒作致使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背离的观点,并表述“我们协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已经实在是力不从心,必须请求交易所出手”,“希望监管机关能够好好查一查这些投机资金……其中是否有涉嫌对价格的恶意操纵而达到非法获利的违法行为”,署名“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上述表述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经核实,“中国蛋品流通协会”未经民政部登记注册,无章程无财产,属于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上述关于该协会的表述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截至调查日,中国蛋鸡信息网该帖查看量2125次,回复15次,后该帖被删除。“联名信”发布当日,即2016年6月15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2016年6月15日收盘后大商所发布“鸡蛋期货价格体现季节性特点,新制度实施在即”的文章,虚假信息的影响逐渐消失。同时,曾某雄借助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交易期货获利。在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前,曾某雄使用其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6月15日虚假信息发布后,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60元,扣除交易手续费36.18元,违法所得1223.82元。大连证监局作出《曾某雄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审理报告》。2017年10月10日,大连证监局对上述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2017年10月12日,大连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曾某雄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7年10月22日,曾某雄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2017年10月31日,大连证监局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曾某雄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人员、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13日,曾某雄查阅了大连证监局关于曾某雄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的案件证据材料。2017年11月14日,大连证监局针对上述案件举行听证会。2018年1月9日,大连证监局针对曾某雄案听证进行复核合议及讨论,决定维持对曾某雄的行政处罚。2018年2月1日,大连证监局作出〔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对曾某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3.82元,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连证监局向曾某雄送达被诉处罚决定。

曾某雄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3月19日,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曾某雄的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证监会向曾某雄邮寄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2018年4月16日,证监会收到曾某雄提交的补正材料。2018年4月23日,证监会向大连证监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5月3日,大连证监局向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2018年6月12日,证监会告知曾某雄,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期至2018年7月13日前(含当日)作出。2018年7月11日,证监会作出〔2018〕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2018年7月13日,证监会向曾某雄邮寄被诉复议决定。曾某雄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复议决定,诉讼费用由大连证监局、证监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参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具有对曾某雄涉嫌的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证监会具有对曾某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案件争论焦点

据记者了解,一审中,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是曾某雄是否编造虚假信息并予以传播;二是曾某雄以“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的名义发布“联名信”是否扰乱了期货交易市场;三是大连证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曾某雄进行处罚是否合法、是否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认定,大连证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证监会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曾某雄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曾某雄的诉讼请求。

对此,曾某雄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

一是其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违法事实”。二是一审法院法律理解及适用错误。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义来看,构成该违法事由的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其违法后果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但《行政处罚法》兼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为人自由的双重价值,当法条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选择保护行为人自由的价值取向,即有利于违法行为人。大连证监局、证监会没有完全理解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大连证监局及证监会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未立案即开始调查、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即宣告曾某雄的行为违法、大连证监局违法调查取证等程序错误,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处理。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连证监局及证监会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大连证监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证监会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均不持异议,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予以认可。关于争议焦点一,认为大连证监局认定曾某雄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事实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二,认为曾某雄的行为与2016年6月15日JD1609合约的异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三,认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适用于本案情形,且处罚幅度适当。关于争议焦点四,认为被诉处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大连证监局依职权对曾某雄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其调查手段合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大连证监局依法进行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复核等程序,充分保障了曾某雄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593.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