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26号
罪犯李强,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以(2018)鲁011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一审判决后,李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2019)鲁01刑终5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中对轿车处理部分以外的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对轿车的处理部分,将鲁NR9L67轿车一辆予以发还。该犯于2019年3月18日送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1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刻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承认判决书上定的全部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矫正恶习”。
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2次违纪,2021年12月因违反作息规定扣3分;2022年1月因未按要求反映问题扣3分,共计扣罚6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能够认真反思,主动悔改,自律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不断增强。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236.5分,获得表扬3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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