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号
罪犯王建华,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鲁06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建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鲁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于2018年2月7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服刑期间能够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决心彻底改正错误,回报家人与社会。
该犯在服刑期间共出现7次违纪,共扣罚2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学习态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宪法考试、规范考试、主题政治考试、育新文化节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曾因内务不合格被扣罚考核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止到2023年2月,该犯考核积分6789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记载,该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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