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19号
罪犯魏荣涛,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以(2017)鲁01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于2017年3月29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0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1年6月4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服刑期间能够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决心彻底改正错误,回报家人与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学习态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至到2023年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052分,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荣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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