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康监狱2023-07-12-提请减刑建议书(熊文明)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熊文明)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18

罪犯熊文明,男,19762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117日以(2019)鲁1302刑初1052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97日起至203396日止,于2020910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入监小结中写到:“我一定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反省自己的罪刑,积极学习,踏实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曾有过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批评教育能够反省问题,改正错误。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曾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分处罚,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至到2023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131分,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该犯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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