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25号
罪犯于金龙,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以(2018)鲁01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一审判决后,于金龙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8)鲁01刑终2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8年10月17日送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1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监以来,我承认判决书上定的全部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经过政府的挽救和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忏悔自我”。
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2次违纪,2022年1月因值岗期间行为不端正扣3分,因值岗期间语言不文明扣4分,共计扣罚7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能够认真反思,主动悔改,自律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不断增强。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194分,获得表扬3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金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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