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20号
罪犯朱传营,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聊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一审判决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鲁刑三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刑一初字第4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传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8年5月8日送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改造,于2009年2月27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4月22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7月27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1月8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1月27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服刑期间能够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决心彻底改正错误,回报家人与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曾有过违规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真悔改,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学习态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育新文化节、宪法考试、规范考试、主题政治考试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至到2023年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371.8分,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结合检察机关意见,经综合考虑,从严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传营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4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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