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28号
罪犯申文彦,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19)鲁0112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一审判决后,申文彦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20)鲁01刑终213号之二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20年12月9日送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1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刻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承认判决书上的全部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
服刑期间,该犯曾有多次违规违纪行为,经警察教育,该犯能够认真反思,主动悔改自身所犯错误,自律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不断增强。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2021年12月因行为规范考试成绩不合格扣5分,经警察教育,该犯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考试成绩得到稳步提升。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因内务卫生不达标扣2分,经警察教育,该犯内务卫生水平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238.5分,获得表扬五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文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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