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32号
罪犯吴海波,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鲁14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于2016年12月2日送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1月1日调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6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6月4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服刑期间能够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决心彻底改正错误,回报家人与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学习态度认真,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雷锋”主题教育、“美树育人”主题活动等文体活动。
该犯系病犯,能够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并保持个人内务卫生整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劳动任务,配合医疗进行康复性锻炼。截止到2023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186分,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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